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已經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范公共客運市場秩序,維護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營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利用公共汽(電)車及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在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按照固定的線路、站點、車次和時間運行,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且具有社會公益性的客運方式。
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為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的場站、候車亭、站牌、專用車道、供電線網等設施。場站包括停車場、維修保養場、樞紐站、首末站、換乘站及其相關設施。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蕭山區、余杭區、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除蕭山區、余杭區以外的市區范圍內的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蕭山區、余杭區、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級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城管、國土資源、公安、財政、工商、價格、審計、安全生產監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公共汽車客運事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優先發展、統一管理、乘客至上、服務第一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確保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導地位,為公眾提供便捷、安全、經濟、舒適的客運服務。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對公共汽車客運事業在財政資金投入、規劃用地、設施建設、場站維護、道路通行等方面給予保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發展所需資金納入公共財政體系。
鼓勵和支持在公共汽車客運領域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及管理方法;推廣使用高效能、低排放、新能源和裝備有無障礙設施的車輛;加強無障礙站點設施建設。
第七條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循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安全營運、規范服務、便利乘客的原則,提升服務效率和服務品質,自覺接受相關管理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鼓勵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第八條 本市根據公共汽車客運的社會公益性質,建立職工工資增長機制,保障職工收入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區范圍內的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發展改革、公安、建設、城管、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跨市區與縣(市)、跨縣(市)的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發展改革、公安、建設、城管、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征求各相關縣(市)人民政府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縣(市)范圍內的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由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縣(市)城鄉規劃、發展改革、公安、建設、城管、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編制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按照統籌協調、適度超前、方便出行的原則,科學合理布局公共汽車客運線網,實現公共汽車客運與鐵路、公路、民航、軌道交通、水路等客運方式的有效銜接。
第十一條 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包括常規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快速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和場站建設專項規劃。
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汽車在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構成比例、客運服務設施用地范圍、場站和線路布局、專用車道和停靠站設置等內容。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草案過程中,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確定的場站用地。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公共汽車客運場站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十四條 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確定的場站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第十五條 經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在確保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功能及規模的基礎上,對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 實施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居住區建設以及新建、改建、擴建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碼頭、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設施和旅游景點、大型商業、娛樂、文化、教育、體育等公共建筑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對分期開發、分期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區,建設單位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