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增強和鼓勵人民群眾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意識,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廈門市勞動安全衛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設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電話或電子信箱,建立健全舉報管理網絡。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一般由區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重特大事故隱患可直接向市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三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倡實名公開舉報,便于及時核實、查處和消除隱患。
舉報人要求保密的,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為其保密。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存在下列情形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舉報:
(一)發生死亡、重傷或中毒等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或資金投入不足,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經營企業未取得相應資質的。
(四)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營業場所、倉庫與員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危及員工、居民安全的。
(五)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考核合格的。
(六)有關單位或個人不具備安全資質和條件開采礦山的。
有關單位或個人為已被停業整頓或關閉的礦山提供電力、爆破器材、設備等生產資料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八)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九)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即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作業的。
(十)本條(一)至(九)款情形以外的其他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經群眾反映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十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十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實行精神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對一般事故隱患的舉報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標準分三類十級。
(一)一般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3000元至5000元。
舉報獎勵金依次分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個等級。
第六條 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舉報的,對第一時間舉報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物質獎勵,對其他舉報人給予表揚。
第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統計和報告制度。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于每月25日前將事故隱患舉報及處理情況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計匯總。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于每月28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事故隱患舉報及處理情況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八條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初評定級,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準。
第九條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部門評審定級,確定獎勵金額。
第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每季度評審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月開展獎勵評審工作,當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頒發獎勵金。
第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于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獎勵。
第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對群眾舉報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盡快組織核查,對查實的事故隱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限期整改,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對群眾舉報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核查、處理的結果,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在規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或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公安、紀檢監察、勞動保障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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