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特區建設,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85號、省人民政府閩政[1984]28號等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市建筑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是一切經濟部門和生產企業的頭等大事。建安企業必須在“安全第一”、“予防為主”的思想指導下,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確定的“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加強領導,積極開展各項安全防護工作。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我市和外來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建安企業。
第二章 安全監督機構
第四條:市建筑安全監督站負責全市建筑的安全監督工作。
市建筑安全監督站歸市建委領導,業務上接受省、市勞動安全監察機關的指導。
第五條:安全監督站的職權
⒈ 監督建安企業貫徹執行各項勞動法規。
⒉ 指導企業安委會(安全小組)和安全員開展安全監督工作。
⒊ 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制訂工作計劃。聽取基層安全機構、安全員工作情況反映,制訂防范措施。
⒋ 負責安全員(監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其安技素質。
⒌ 負責編寫安全生產(施工)宣傳材料,指導和幫助基層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⒍ 對違反安全施工規定:出現事故隱患;塵毒和噪音嚴重;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有權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或同時發出“隱患罰款通知書”給予罰款,對不按期限整改或情節嚴重者有權提請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工整頓,直至取消施工資格。
⒎ 參與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監督執行。
⒏ 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 安全監督員
第六條:安全監督員應選定或聘請具有一定的建筑安技知識和實踐經驗,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大公無私、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
安全監督員應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條例,不斷提高安全技術知識和業務水平。在執行任務時,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政策和法令,工作成績顯著者給予表揚、獎勵、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等違紀行為者,視情節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條:安全監督員的職權
⒈ 在執行任務時,可憑證進入生產施工現場進行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參加與安全有關的會議;有權調閱與安全有關的文件、資料、圖紙、帳目、及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⒉ 在進行監督檢查時,企業或施工現場負責人應陪同檢查,發現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情況時,有權督促生產施工單位采取措施,有權糾正違章指揮或操作,對情節嚴重的有權提請主管部門通知停止生產、施工或停止整頓。
檢查中發現隱患,有權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⒊ 有權參與工傷事故的調查,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的建議。
⒋ 有權向領導部門和勞動安全監察機關反映本地區和企業的安全工作情況。
第四章 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八條:由市建筑安全監督站統一印制“隱患整改通知書”(加蓋公章和安全監督員簽章方有效)。供安全監督員在檢查中使用,接通知書的單位必須按通知書的要求采取措施在限期內認真整改,并經安全監督員復查驗收簽章認可,否則,安全監督員應及時報請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直至排除隱患。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九條:市建筑安全監督站通過檢查評比,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條:凡死亡和重傷及重大事故隱患均按省政府閩政[84]28號文處罰。對查出隱患或接市建筑安全監督站發的隱患通知書后逾期不整改的,根據不同情況,可處以企業50至1000元的罰款;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和有關人員處以本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五至百分三十的罰款,并不得參加當月評獎。
第十一條:企業和個人被罰款項應分別從下列項目開支。全民所有制企業應在稅后的利潤留成中開支;暫不實行利改稅的應在利潤留成或減虧分成中開支;集體所有制企業應在稅后自有資金中開支;事業單位在予算包干經費節余部份中開支;籌建單位在基建費中開支。
被罰的所有單位,其罰款數均不得攤入成本或列入營業外開支。
對個人的罰款,由工作單位在本人工資中扣繳,不準在公款中報銷或采取任何形式的變相補助。
第十二條:被罰單位應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后15天內如數繳交市建筑安全監督站,逾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繳交者將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市建筑安全監督站收繳的罰款,主要用于獎勵勞動安全生產工作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幫助企業改善勞動條件的獎勵金),以及開展安全監督工作的活動經費。
第十四條:各建安企業和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研究訂出實施細則(包獎勵和制裁的具體辦法)報市建委、建筑安全監督站備案。
本規定從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