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000年十二月經市人民政府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建筑行業安全管理,完善各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落實責任制,促進行業安全監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建設部《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福建省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和《強化建筑行業綜合管理促進安全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我市建筑行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據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 凡在我市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住宅拆遷、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建筑裝飾、市政工程、建筑機械制造修理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與個人都必須接受市建委及其授權的市建筑安全監督站的行業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
第二章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市建委設立建筑安全監督站作為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行業管理歸口省建委,業務上接受省、市勞動安全監察機關的指導。
其主要職責:
。ㄒ唬└鶕䥽液偷胤降陌踩a法規、規范標準,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提取得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二)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建筑安全生產動態和安全監督情況,及時向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企業提出改進意見和要求。
。ㄈ└鶕踩夹g規范和標準,經常深入施工現場(車間)和作業場所監督檢查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護設施落實情況,對違反安全施工規定、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等問題,有權發出“隱患整改和罰款通知書”,對不按期整改的,給予黃牌警告,責令停工、停廠整頓,直至取消施工資格。
。ㄋ模┙M織開展全市建筑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檢查,總結交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并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ㄎ澹﹨⑴c新建、改造、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衛生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撠煼康禺a開發、住宅拆遷、房屋修建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ㄆ撸┙M織或參與安全技術設施和安全技術科研成果以及有關安全的新產品、新結構、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技術的審查和鑒定推廣。
(八)負責對申報晉升企業等級、企業升級和報評先進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或核準,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ň牛┙M織開展全市建筑施工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凡是各施工企業職工(包括外工)必須經市建筑安全監督站統一培訓、發證“安全技術崗位證”,方能上崗。特殊工程嚴禁無證上崗,違者按違章論處。每年開展一次對各種工種人員“崗位證”年檢。
。ㄊ┴撠熑薪ㄖ毠ひ蚬鍪鹿实慕y計和上報工作。
。ㄊ唬┙M織或參與調查處理本地區工程建筑中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
第五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按本地區建筑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一配備專職安全監督員,但不得少于三人,并頒發《建筑安全生產監督員》證書。其中建筑、機械、電氣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各建筑企業專職安全員按職工總數的3-5‰人配備,但不得少于2人。
第六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積極支持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對阻礙或打擊報復安全管理人員的,應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證核實,嚴肅處理。
第七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各項工作所需經費從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施工企業上繳管理費中列支(或每年從上繳管理費中據實核定一次性撥付包干使用)。
第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筑安全生產的待業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并授權其具體行使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職權,其機構歸當地建委領導。行業管理歸口市建委。
薌城區行政轄區內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建筑安全監督站直接負責。
第九條 各縣(市)建筑安全監督站的安全監督業務接受市建筑安全監督站的指導,其管理機構的職責應參照本規定。
第三章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員職責和職權
第十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員必須從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業務技術、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身體健康、中等學歷以上或有安全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選任。
第十一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員職責和職權:
。ㄒ唬┙ㄖ踩a的監督員憑《監督員》證,有權進入施工現場(車間)和作業場,根據安全規范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參加與生產安全有關的會議,調閱有關文件、資料、圖紙、帳目,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督促企業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并隨時向領導和上級機關報告情況。
(二)工程開工前,有權參與審查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并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ㄈ┰跈z查中發現有危及職工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的重大隱患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時,有權簽發《隱患整改通知書》。
。ㄋ模┯袡鄥⑴c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督促企業抓好事故的查處工作。
。ㄎ澹⿲υ诎踩a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和個人,有權建議有關部門、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二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員應努力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條例、規范標準和安全系統工程等業務技術,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技術水平,密切聯系群眾,深入調查研究,積極開展工作,嚴守國家機密,遵守保密制度,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正確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四章 監督程序和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 各施工企業在辦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前,必須向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申報安全監督管理審查,同時與申領施工許可證合并核準,并接受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企業資質審查和資質年檢工作時,應有行業安全監督部門參加,并簽署安全善審查意見,對于安全資質達不到等級標準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
第十五條 各建筑企業在辦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前,必須向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
第十六條 全市建筑施工企業,因事故造成死亡、重傷各一人者或傷亡人數超標者,由市建委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在實行工程施工現場和作業場所安全監督檢查時,須持《監督證》,依據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標準,重點監督檢查以下內容:
。ㄒ唬⿲彶槭┕て髽I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落實情況。
。ǘz查土方作業、高空作業、吊裝作業、垂直運輸、架設機具、施工臨時用電、中小型機械、塵毒作業和易燃易爆作業環境等安全防護設施狀況。
。ㄈ┍O督檢查建筑企業對安全技術措施費的提取和使用,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的正確采購、發放和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或設備事故后,應及時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和勞動、檢察、公安、工會等部門報告,并保護事故現場。當地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省建委、省建設建材工會報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按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和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績或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ㄒ唬┱J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規范標準,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成績顯著的。
。ǘ┢髽I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內業資料齊全、無發生死亡事故、負傷頻率不超過部標的。
。ㄈ┰诒拘姓䥇^域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檢查中,取得優良成績的。
(四)在排隊事故隱患或事故搶救中,使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的。
。ㄎ澹┰诮ㄖ踩茖W研究、勞動保護、安全技術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在生產或工作中取得成效的。
第廿條 檢查發現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檢查不合格的施工現場(車間)或者分項作業,由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簽發《隱患整改通知書》,責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產整改或經濟處罰。
第廿一條 對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而危及職工安全和設備安全的人員,經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期建筑安全監督站責成其所在單位將其撤離工作崗位,由繳有關人員崗位證書。造成傷亡事故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第廿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停產整改、限期不準承包工程、降低企業資質等處罰。law51.com
。ㄒ唬┎话凑瞻踩a技術規范標準生產、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的。
。ǘ┎话凑找幎ㄌ崛『褪褂冒踩夹g措施費的。
。ㄈ┻B續發生同類傷亡事故、傷亡事故連年超標或者發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ㄋ模﹤鍪鹿孰[匿不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
第廿三條 被罰款單位在接到經濟處罰通知書后,應在十天內如數上繳處罰單位。
第廿四條 罰款采用財政統一票據,按有關財務規定管理。
第廿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發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廿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于忠于職守的安全監督員,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于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的,應當取消其監督員資格,吊銷監督員證,并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廿七條 本規定由漳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廿八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