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標準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管理,保證監理工作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標準與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標準與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標準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管理,保證監理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廈門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5號)以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與管理,其他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項目監理機構人員主要是指項目監理機構的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含安全監理員)和見證員等人員,以上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
第四條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應當從資質備案的人員中選擇并符合有關執業資格規定,且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數量必須滿足《廈門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數量最低配備標準》(詳見附件,以下簡稱“配備標準”)。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總監理工程師應當由取得國家或福建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只能擔任一個一級建設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工作;取得國家或福建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經建設單位同意,只能同時擔任兩個二級或三個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工作。
前款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除上述規定外,不得在代建項目或其他工程項目中兼職。
當注冊監理工程師僅在一個工程項目擔任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可以在同一工程項目中其他監理崗位兼任一職。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當由取得國家或福建省或廈門市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當注冊監理工程師在一個以上工程項目同時擔任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每個工程項目應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并進駐施工現場。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可以在同一工程項目中除總監理工程師外的其他監理崗位中兼任一職,但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項目工作。取得廈門市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注冊監理工程師只能擔任投資額3000萬元及以下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工作。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由取得國家或福建省或廈門市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可以在同一工程項目中兼任安全監理員或見證員的其中一職,屬監理項目主導專業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只能在一個工程項目中任職,其他相關配套專業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確有能力的,根據項目大小,可在其他工程項目中兼職,但兼職不得超過三個(含在同一項目中兼職數)。
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監理員、安全監理員應當由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福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福建省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培訓證書的監理人員擔任;見證員應當由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福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廈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培訓證書的監理人員擔任。監理員不能在其他工程項目中兼職,但可在同一工程項目中兼任安全監理員或見證員的其中一職。安全監理員應根據《配備標準》要求配備。見證員可由監理企業或項目監理機構中取得見證員崗位資格的人員兼任。專職安全員任職的工程項目數不得超過三個。專職見證員任職的工程項目數在基礎和主體階段不得超過二個,其他階段不得超過三個。
第九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招標或直接委托時,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專業要求原則上按注冊證書上的注冊專業分類劃分,需再細分土建、安裝、道路、橋梁等具體要求的,由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根據工程特點提出,參考注冊證書、職稱證書、學歷證書和工作經歷予以確認。
第十條 對于分期開發建設或分多個施工標段且在同一地點的建設項目,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承擔項目的數量可視為一個,《配備標準》可按合并后的一個項目規模要求配備,人員可根據招標文件或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分期到位。對于按一個項目招標或直接委托的工程,如分期或分階段開工的,允許只要已開工工程的監理人員滿足《配備標準》,其他監理人員可以申請核銷,待后續工程開工時,再配齊相應人員。
第十一條 監理人員承接業務情況及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情況的登記工作,屬招標工程由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在辦理中標備案時負責登記,屬直接委托工程由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辦理開工備案時負責登記。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在完成主體、竣工驗收階段監理工作后,可憑資料向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核銷登記;在完成預驗收工作后,可根據剩余監理工作量,經建設單位同意,憑預驗收證明(紀要)向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富余人員核銷登記。
第十三條 招標工程中標或直接委托工程簽訂合同后,工程竣工前,監理企業應信守約定,加強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管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經建設單位同意確認后,可由監理企業提交相關證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變更。變更后的人員應是已經備案的監理人員且持證水平不得低于變更前的人員持證水平。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企業可按本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相關規定辦理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變更手續:
(一)監理人員死亡、刑事犯罪、失蹤、退休、合同期滿離職、傷病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非監理企業原因工程項目不能如期開工或停工三個月以上的;
(三)非監理企業原因建設工期超過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以上的;
(四)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監理企業辦理人員變更手續時,應根據實際情形分別提交死亡證明、刑罰證明、失蹤登報啟事、退休證明、合同期滿離職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喪失工作能力證明、注冊證書注銷手續證明、招投標文件或合同文件等證明。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企業可按本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相關規定辦理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變更手續,但自變更之日起一年內變更的人員不得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監理人員:
(一)監理人員不能勝任工作被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更換的;
(二)建設單位認為監理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工程項目監督機構確認的;
(三)調出原單位的;
(四)辭職的。
有前款(三)、(四)情形的,監理企業辦理人員變更手續時,應分別提交工作調動證明和注冊證書注銷手續證明、辭職證明和注冊證書注銷手續證明。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有本暫行辦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之外情形的,需變更監理人員,監理企業可按本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開展。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視情況對監理企業及相關人員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要求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應滿足本暫行辦法規定,對房屋建筑工程應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的《配備標準》明確基礎、主體、裝修等階段人員配備,不得擅自降低標準。評標或簽訂合同時,應通過在廈執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備案登記等資料核查配備的人員已承接的工程項目數和已擔任的職務。建設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要求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超過本暫行辦法規定標準的,除事先明確同意增加支付合理的監理費外,否則不作為監理評標的依據。
各區建設局及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應加強對招標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不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項目,倡導和鼓勵在施工現場建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指紋考勤制度,以促進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到位,考勤需要配備的相關設施(包括指紋識別器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實行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指紋考勤制度的,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做好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指紋采集及錄入工作,定期檢查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出勤情況。
第十九條 各區建設局及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到位及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對監理人員不到位,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執行,此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附件:廈門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數量最低配備標準
上一篇: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