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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礦山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005]

2006-09-07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規定,為保障礦山企業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突發性礦山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在事故發生后能迅速有效的展開組織救援工作,本著“預防為先、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的原則,結合我省的實際,按照《湖北省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專業預案的要求,現制定湖北省礦山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應急救援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湖北省境內所有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以下統稱礦山企業)都可能發生的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不足10人但社會影響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成立湖北省礦山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下稱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礦山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組長由省安全監管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省安全監管局主管礦山的副局長擔任,主要成員單位由省安全監管局、省公安廳、省經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環保局等部門組成,有關部門配合。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設在省安全監管局內。

  (二)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副組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省安全監管局煤監處處長和監管一處處長擔任。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辦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事項和對外信息發布工作。

  (三)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1、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礦山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市人民政府:負責應急救援的協調指揮工作;

  2、省公安廳:負責警戒保衛和交通緊急疏通工作;

  3、省經委:負責協調專業組的工作;

  4、省國土資源廳: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向調查組提供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

  5、省交通廳:負責交通緊急疏通工作;負責調集運輸車輛,運送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6、省衛生廳:負責醫療救護和檢測檢疫工作;

  7、省環保局: 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的環保工作;

  8、事故發生地,市、縣(區)、鄉鎮各級政府和發生事故的礦山企業負責現場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處理工作。

  三、危險目標的確定及危險性評估

  (一)危險目標的確定。針對湖北礦山的特點,主要危險來自井下水、火、瓦斯、煤塵、頂板和山體滑坡等,所有礦井和自然災害都有發生特大事故的潛在可能性。

  (二)危險性評估。我省礦山企業危害性較大的事故主要是瓦斯事故、水害事故和大面積冒頂、坍塌事故。根據全省礦山地質特征,歷史上開采遺留的老井、采空區和歷年來發生的礦山重特大事故概率統計分析,恩施、宜昌、黃石、咸寧、荊門、襄樊等地,作為瓦斯、水害重特大事故的重點防護區域。上述市、州安監局要制定礦山危險性評估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向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報送一次礦山安全重大隱患評估報告(評估報告見附件一)備案。

  四、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及演練

  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國家礦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和區域礦山救護中隊三級組成。區域救護中隊實行中、小隊二級指揮。礦山救護隊實行軍事化管理。救援裝備以自籌為主,各級政府給予政策和大型裝備的支持。各礦山按劃分區域的原則與區域礦山救護隊簽定救護協議,交納救護技術服務費。非煤企業和超出協議服務范圍的救護實行有償服務。(參見《湖北省煤礦救護實行有償服務的指導意見》鄂煤行辦[2003]60號文)。
   
  礦山救護隊根據所服務的區域特點,制定預案和訓練計劃,定期排查和進行演習。

  各礦山救護隊實行分級管理,搶救特大礦山安全事故時,必須聽從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的調度指揮。

  五、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

  (一)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儲備,以各礦業集團公司、各礦山救護隊和部分生產廠家等為主儲備。省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救護裝備實行備案制,主要對救護隊使用的大型救護裝備的備案。各重點產煤市、州政府應對本轄區礦山水、火、瓦斯、煤塵和頂板等重大事故隱患制定救護防范措施,指導、督促救護隊按規定配備救護裝備,簽訂救護服務協議,按規定(鄂財企發[2004]16號文)提取和使用煤炭安全生產費用,確保救護裝備的完整和使用。

  (二)救援物資設備的調運,根據救援的需要,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調度。

  六、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通訊聯絡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總值班室電話(傳真):027-87127082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舉報電話: 027-87001166

  (二)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報告當地縣、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在2小時內撥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總值班室電話或事故舉報電話,將事故情況報告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向省礦山礦山救援領導小組匯報。

  (三)事故發生單位應在24小時內,填寫“礦山特大安全事故緊急報告”(見附件二),逐級上報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其事故緊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3、事故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圖;

  6、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四)事故單位應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發生后,當地公安部門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負責搞好治安秩序工作。

  七、事故的應急救援

  (一)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接到事故報告后,由組長請示省政府領導,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確需啟動本《預案》的,由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速傳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專業救助力量,各成員單位按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的要求和各自職責開展現場救援救護。

  (二)成立現場搶險指揮部。現場搶險指揮部按照事故發生地的隸屬關系設立。市縣或鄉鎮礦山企業發生特大事故,由當地市政府市長或委托主管副市長為現場總指揮,負責制定實施搶險救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全權負責現場搶險救災工作。

  搶險救災指揮部下設:

  (1)現場指揮組:由救護隊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指揮現場搶救工作,及時處理突發災變。

  (2)搶險救災組:由礦山救護隊、事故單位和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緊急調集的有關單位專業救助人員組成,具體負責實施現場搶險指揮部制定的搶險救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3)技術專家組:由有關技術專家和事故單位技術負責人組成。主要研究制定搶救技術方案和措施,解決事故搶救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

  (4)物資供應組:由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事故發生單位救護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組成,主要保證搶險救災中物資和設備的及時調度和供應。

  (5)警戒保衛組:由當地公安部門為主組成,主要負責事故發生后的人員疏散、戒嚴和維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6)醫療救護組:由當地和事故單位的醫療機構組成,主要負責對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

  (7)后勤保障組: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組成,主要負責食宿接待、車輛調度等工作。

  (8)善后處理組:由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會和事故單位組成,負責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撫恤和補償等善后處理事宜。

  (三)搶險救災原則

  1、統一指揮原則。搶險救災工作必須在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的具體指揮下開展。

  2、自救互救原則。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應按照《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積極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遇險人員沿避災路線撤離,防止事故擴大。

  3、安全搶救原則。在事故搶救過程中,應采取措施,確保救護人員的安全,嚴防事故再次發生。

  4、緊急救護原則。救護隊應本著“先重后輕,先活后死”的原則搶救遇險人員。

  5、通訊暢通原則。應設立搶險救災專線指揮電話,并保持暢通。

  八、現場醫療救護緊急措施

  應急醫療救護,主要利用企業和當地醫療單位的醫療隊伍進行緊急救護。需要時,由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緊急調集其他區域的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器械參與救護。

  九、應急救援的經費保障

  事故搶險發生的應急救援費用按照簽定的《救護協議》辦理,未簽定救護協議的,由事故礦井承擔,不足部分由辦礦單位承擔,仍不足時由事故礦井所在地政府財政墊支。

  十、其它事項

  (一).各市、縣(區)政府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省礦山救援領導小組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二).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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