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強化對建筑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建筑施工安全作業環境和條件,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全省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裝飾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動。
第二章重大危險源識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有可能引發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以及對施工安全影響較大的環境和因素,主要包括:
(一)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
1、基坑(槽)開挖與支護、降水
開挖深度超過2.5(含2.5m)的基坑、1.2m(含1.2m)的基槽(溝),或基坑開挖深交未超過2.5m、基槽開挖深度未超過1.2m,但因地水文條件或周邊環境,需要對基坑(槽)進行支護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開挖的基坑(槽)。
2、人工挖孔樁;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
3、模板工程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現澆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4.5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或支撐在預制構件上,施工荷載大于預制構件設計荷載的模板支撐系統工程;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物料提升設備、塔吊、施工電梯等建筑施工起重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各類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木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懸挑式腳手架;門型腳手架;掛腳手架;吊籃腳手架;卸料平臺。
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建筑幕墻(含石材)的安裝工程;預應力現場結構張拉工程;隧道工程,圍堰工程,架橋工程;電梯、物料提升等特種設備安裝;網架、索膜及大跨度超過5m的大跨結構安裝;2.5m(含2.5m)以上的邊坡工程包括四方、支護;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對施工安全有影響的工程。
(二)對施工安全影響較大的環境和因素
1、安全網的具體懸掛部位;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尚未安裝欄桿的陽臺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周邊、上下跑道及斜道的兩側邊、卸料平臺側邊的具體位置。
2、施工專線工程臨時用電線路鋪設及三級配電(總配電房、二級配電箱和末端開關箱)的設置。
3、物料提升設備、塔吊、施工電梯、危險性較大的施工機具的名錄以及檢查、維護、運行的責任落實。
4、高度大于2m作業面的具體部位。
5、可能遭受雷擊的設備設施和部位;可能出現地基沉陷的設備設施;可能出現帶電、漏電的設備、機具設施和施工作業活動。
6、在堆放與搬(吊)運等過程中可能發生高空墜落、堆放散落、撞擊人員和架體等情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設施。
7、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部位;施工現場防火防爆的重點部位。
8、需要采取水平防護措施的井道、腳手架、洞口的部位和名錄;進料口、卸料、上料平臺的部位和名錄;
9、施工現場臨時建筑搭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
10、施工現場及毗鄰周邊存在的高壓線、溝崖、高墻、邊坡等影響安全的因素。
11、施工中因違反操作規程容易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因素。
12、經論證確認或設計單位交底中明確的其他專業性強、工藝復雜、危險性大、交叉作業等有可能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業活動;其他潛在的有可能導致施工現場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因素(包括外部環境等誘因)。
13、施工現場及周邊的人員通道、入口的數量、部位,施工現場的人員密集作業場所的數量、部位。
14、外腳手架需要垂直防護的部位。
第四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當地氣候、周邊環境等具體情況以及所承擔的施工范圍,在開工前識別并列出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經企業審查和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報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第三章重大危險源的控制與管理
第五條施工總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分別建立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臺帳,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制度和系統。對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對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并根據專家論證審查意見進行完善,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報相關部門嚴格組織實施。
對施工安全影響較大的環境和因素,要逐一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和保證措施,加強動態檢查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排除隱患。
第六條施工單位對本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應編寫詳細的目錄,與開工條件審查資料一并報送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施工方案因施工條件影響發生變動的,施工單位應將施工方案變動后增加的重大危險源及時補充和完善,并報送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施工單位對本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應予以公示,并在其部位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第七條施工總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星期一次對其責任管理范圍內的現場分包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作出書面檢查記錄,督促分包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分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專項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總包單位提出的整改意見組織及時整改到位。
施工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全面準確的掌握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加強對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和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具體情況編制工程項目施工方案,應急救援預案。施工總包單位應當在其責任管理范圍內統一編制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其責任管理范圍內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分別編制各自的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救援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參加總包單位定期組織的演練。
施工總包單位責任管理范圍以外的分包單位應當各自編制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九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人員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教育的內容應當包括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以及安全防護方案和保護措施,應急救援預案等內容。施工單位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活動前對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作出書面交底記錄。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所屬工程項目進行的安全生產檢查、評估,加強對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及時發現安全生產隱患,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時整改到位,并對整改結果進行查驗。
第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管理臺帳,認真編制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和旁站方案,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二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執行情況的跟蹤監理。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施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并對整改情況負責跟蹤監督,直至整改到位;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下達暫時停工令,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及時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參與施工總包單位組織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檢查,并對總包單位作出的檢查記錄出具的隱患整改通知單予以確認。
第四章重大危險源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建立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制度和監控信息網絡,對重大危險源實效有效的動態監管。
第十五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方案中突出對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如發現上報的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目錄與實際不符的,應責成施工單位及時完善;對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應按照《湖南省建設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的規定,進行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第十六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在建工程項目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并對每個在建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建立監管臺帳。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專家論證、交底和過程控制;施工現場實物與內業資料的相符性;監理單位旁站制度的落實和安全生產監理情況等,并對檢查結果定期通報。
第十七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對工程項目未按規定制定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或制度不落實的,應責令停工整改,并按照我省《公示制度》規定,上報公示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不良行為;情節嚴重,導致事故發生的,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把施工單位對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識別、控制管理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未認真履行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監督與檢查職責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監管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