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危險化學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中各類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認定。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倉庫、罐區等儲存場所,與周邊居住區、人員密集區、廠外道路、相鄰工礦商貿單位生產、儲存設施的安全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二)生產裝置、儲存設施與電力線路、辦公生活區等的安全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車間、儲存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或與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四)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甲類、乙類廠房和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內設置休息室和非生產直接需要的辦公室的。
(五)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六)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甲類氣體或甲A類、乙A類液體的生產裝置和儲存場所,未按規定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的。
(七)易燃易爆、有毒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通風設施的,或未按規定和生產工藝要求設置必要的自動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的。
(八)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不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l5603)等規定要求的,包括:
1、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物品露天貯存的,或在潮濕、易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的;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未隔離貯存的;
3、易燃氣體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的;
4、助燃氣體氧氣與油脂類物質混合貯存的;
5、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與氧化劑混合貯存的;
6、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未單獨存放的。
(九)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甲類、乙類液體儲罐區未按規定要求設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強度及儲罐的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硫酸、硝酸等強腐蝕性介質儲罐未按規定設置防護圍堰的。
(十)甲B類、乙類液體固定頂罐未按要求設置阻火器和呼吸閥的。
(十一)液氨、液氯生產、儲存、裝卸區無泄漏后的吸收或破壞措施的;液氨、液氯儲罐未按規定設置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的;液氨、液氯儲罐與罐車之間的裝卸管線上未設置止回閥和緊急切斷閥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裝車裝置未按要求設置防超裝裝置的;液氨、液氯的裝卸軟管未按規定配置并定期檢測和更換的。
(十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的;未按規定安裝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的;超期未檢或未按檢驗要求檢修(停用)的;
2、使用非法制造的特種設備的;
3、未定期維護,帶病運行,存在嚴重的跑、冒、滴、漏(介質為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物質)的;
4、安全附件(設施)不全,或安全附件(設施)損壞后未及時修復、更換的。
(十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區域內的電力裝置(電機、燈具、開關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級(類別、級別、組別)及線路鋪設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十四)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區域內生產裝置的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車間辦公室、更衣室等生產輔助房間的電氣設備達不到防爆要求的。
(十五)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區、倉儲裝卸區的廠房、庫房、設備、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防雷設施,或未按規定進行檢測且不符合要求的。
(十六)易燃易爆場所的設備、管線等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靜電接地設施;該場所內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裝卸棧臺未設置靜電專用接地線,或未按規定進行檢測且不符合要求的。
(十七)消防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規定和要求的:
1、未按規定設置水、泡沫、蒸汽、惰性氣體等消防滅火系統的;
2、按一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未設雙電源的;
3、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道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規定的;
4、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倉庫未按規定設置固定(或半固定)或水(或泡沫)噴淋滅火系統的,或未按規定設置小型滅火器材,或滅火器材的種類、數量及設置方式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5、廠區內的消防道路(環形通道或回車場地、道路寬度、凈空高度、轉彎半徑)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6、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的控制室未設火災報警專用電話的。
(十八)生產崗位未按要求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安全通道,或安全通道不暢通的。
(十九)劇毒氣體和CO、SO2、SO3、NH3、HF、H2S等高毒氣體的生產、儲存、使用場所,未按規定設置有毒氣體報警裝置,或未按規定配備氣體防護器材并保存完好的。
(二十)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工藝技術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的。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事故隱患。
(一)生產或使用光氣、氰化物等劇毒物質(氣態或蒸汽)的生產裝置,與周邊居住區、人員密集場所、廠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質罐區、液化烴罐區、甲類易燃液體罐區,以及大于或等于l0Mpa的高壓設備(介質為易燃、易爆、有毒物質),與周邊居住區、人員密集場所、廠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三)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氨、液氯、液化烴儲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壓設備(介質為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的。
(四)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質罐區、液化烴罐區、甲類易燃液體罐區,以及大于或等于lOMpa的高壓設備(介質為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管道,未按規定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或未按規定定期檢測及檢測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導致特大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的。
第五條各級安監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和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自查中發現依據本辦法確認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本管理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甲類氣體: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體積);
乙類氣體: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體積);
甲A類液體:15℃時的蒸汽壓力>0.1MPa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
甲B類液體:甲A類以外,閃點<28℃;
乙A類液體:閃點≥28℃至≤45℃;
乙B類液體:閃點>45℃至<60℃;
丙A類液體:閃點≥60℃至≤120℃;
丙B類液體:閃點>120℃
第六條重大危險源確定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