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經濟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資源
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省直各有關單位,各市州經委、財政局、物價局、地稅局、國稅局、環保局、建設局,電力公司、有關企業:
根據《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發改環資[2006]1864號)、《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管理暫行規定》(發改辦環資[2007]1564號)和相關文件、標準的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湖南省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經濟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物價局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湖南省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管理,根據《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發改環資[2006]1864號)、《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管理暫行規定》(發改辦環資[2007]1564號)、《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號)、《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發改能源[2007]141號)、《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政策要點》(國經貿資源[1999]1005號)及《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等相關文件、標準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定《湖南省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是指利用低熱值的煤矸石(石煤、油母頁巖)、煤泥、城市垃圾、污泥、農林廢棄物和高爐煤氣、轉爐煤氣、煤層氣、沼氣等能源資源以及余熱、余壓等生產電力。
熱電聯產,是指供熱式汽輪發電機組的蒸汽流既發電又供熱的生產方式。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是指對其是否符合國家鼓勵和扶持的范圍進行審查認定。
第四條 經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企業,憑《認定證書》及相關材料到有關部門申請享受稅收、運行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由省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委)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建設廳、省環保局、長沙電監辦等部門組成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隨機抽樣組成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負責其政策技術評審;認定委員會負責認定審查;省經委負責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的日常工作。
(一)專家評審組成員7~9名。為保障評審工作的公正性,每次專家評審會都將從專家庫(省經委專家庫)調整挑選30%左右的新成員參加,專家組組長由省經委指定。
(二)認定委員會委員由各成員單位推薦產生,原則上每隔2年調整一次。
(三)認定委員會審查會議必須有80%以上的成員單位出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的,成員單位可選派其他人員出席會議,也可向會議提交書面認定意見。
(四)專家評審及認定委員會審查均采取討論、表決的方式,贊成意見超過與會人員70%以上(含提交書面贊成意見)視為評審(審查)通過。
第六條 各市州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州經委)負責組織本轄區內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材料的初審、現場考察和認定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由省經委組織有關材料,在每年7月底以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一)單機容量在25MW及以上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工藝;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綜合利用發電機組工藝;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發電機組工藝。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國家項目管理權限規定,項目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建設,并按照批準內容建設和驗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規范、環保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且機組未超期服役。
(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的燃料應符合正在執行的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
(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燃料來源穩定、可靠,數量及品質能夠滿足生產運行要求。
(四)入爐燃料分類計量、供熱量、供電量、主要污染物等在線監測裝置完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達到GB17167-2006標準要求。
(五)資源綜合利用供電或供熱能單獨計算盈虧。
(六)使用固體煤質燃料的環保排放必須達標,不得產生二次污染。2005年后新建或在建的必須安裝脫硫除塵裝置,老機組必須在2009年前安裝脫硫除塵裝置。
(七)申報資源綜合利用發電認定的新機組至少運行3個月以上;申報熱電聯產認定的新機組至少運行6個月以上。
第九條 申報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利用煤矸石(含石煤、油母頁巖)、煤泥發電的,必須以燃用煤矸石、煤泥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爐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頁巖)發電的入爐燃料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3000大卡/千克);必須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鍋爐熱效率不低于75%(入爐燃料發熱量小于2000大卡/千克的不低于70%);必須配備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動給料顯示、記錄裝置。
(二)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農林廢棄物)發電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垃圾焚燒爐建設及其運行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或規范;每月垃圾的實際使用量不低于設計額定值的90%;垃圾焚燒發電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摻燒原煤的,垃圾使用量應不低于入爐燃料的80%(重量比);必須配備垃圾與原煤自動給料顯示、記錄裝置。
(三)以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利用工業余熱或壓差發電的企業(分廠、車間),應根據余熱、余壓的可利用量和工質參數,確定工業余熱、余壓電廠的裝機容量。
(四)回收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沼氣(含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氣)、轉爐煤氣、高爐煤氣等作為燃料發電的,在有資源保障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裝機容量。
第十條 申報熱電聯產機組認定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平均總熱效率大于45%。
總熱效率=(供熱量+供電量×3600千焦/千瓦時)/(燃料總消耗量×燃料收到基低位發熱量)×100%。
(二)單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熱電聯產機組,年平均熱電比應大于100%;單機容量5萬千瓦至20萬千瓦以下的熱電聯產機組,年平均熱電比應大于50%;單機容量20萬千瓦及以上的熱電聯產機組,采暖期熱電比大于50%。
熱電比=供熱量/(供電量×3600千焦/千瓦時)×100%。
(三)供電標準煤耗不高于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全國平均水平15%。
第三章 企業申報時限和申報材料要求
第十一條 申報時間
(一)需報國家審核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申請一年受理一次。企業應于3月底前將申報材料上報所在地市州經委。
(二)不需報國家審核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申請一年受理兩次。企業應于3月底或8月底前將申報材料上報所在地市州經委。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
(一)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或熱電聯產機組(企業)認定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申報機組2年內的生產運行情況、申報理由等。
(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申報表》(附件1),或《熱電聯產機組認定申報表》(附件2)。
(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四)建設或改造為綜合利用電廠或熱電聯產機組的批復驗收文件。
(五)電網經營管理部門同意并網的協議。
(六)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兩年內的鍋爐熱效率測試審計報告,熱電聯產機組還要出具熱電比、熱效率測試審計報告等。
(七)有資質的燃料化驗機構出具的入爐燃料化驗報告(燃料取樣由檢測機構承擔)。
(八)燃料供應合同和燃料供應方出具的熱值化驗報告。
(九)機組運行情況。內容包括:每月的入爐燃料量、綜合利用燃料消耗量(重量比、低位發熱量)、鍋爐熱效率、供電煤耗、熱效率、熱電比等(附件3)。
(十)排放灰渣綜合利用情況證明。
(十一)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達標排放材料(市州環保局證明、環境監測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和環保部門驗收意見)。
(十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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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其他要求
(一)申請認定企業應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備查。申請認定企業和提供證明的單位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全部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可不提供第十二條之(六)、(七)、(八)、(九)、(十)項涉及的材料。
(三)申報材料一式四份,采用A4規格,編印目錄,并按順序、加封裝訂成冊。
第四章 市州經委辦理和審查要求
第十四條 辦理時限
(一)市州經委應當在企業申報材料齊全后30個工作日內,會同財政、物價、稅務、城建、環保等部門初審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現場考察。
(二)市州經委應分別在每年的4月底和9月底前,將通過初審的企業(機組)申報材料上報省經委。逾期省經委不再受理當年申請。
第十五條 材料審查。企業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是否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申報條件要求,核實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第十六條 現場考察。根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申報條件要求,對相關內容進行現場考察,寫出考察報告。
第十七條 審查報告
(一)對符合認定申報條件的,由市州經委向省經委提出書面報告,在《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申報表》或《熱電聯產機組認定申報表》中簽署意見,連同現場考察報告和企業(機組)申報材料一并報送省經委。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報企業并說明理由。
(二)市州經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簽署的意見負責。
第五章 專家評審和省認定委員會審查
第十八條 時限要求
(一)省經委在受理截止日期后10個工作日之內下達檢測計劃:
1、指派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鍋爐熱效率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和對入爐燃料取樣。取樣按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所取樣品由企業和取樣單位共同封袋簽字蓋章,樣品一式3份,1份企業留存,2份由取樣單位帶回。
2、省經委負責對燃料取樣編號,委托有資質的煤質化驗機構進行熱值化驗(出具化驗報告)。
3、為保證檢測化驗的公證性、準確性,采取相應的約束保障措施:每批抽取10%的“取樣“進行重復編號送檢,作為對檢測結果的驗證考核;原則上不安排檢測單位對上批次同一企業(機組)進行檢測。
(二)每年的6月底和11月底,省經委將申報材料(連同檢測、化驗報告)提交專家組評審。
(三)專家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
(四)在專家組完成評審后10個工作日內,省經委將認定申報材料,連同專家組評審意見提交認定委員會審查。
第十九條 專家評審
(一)材料審核。根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申報條件規定要求,對市州經委的書面報告和企業申報材料中的數據進行核查和計算,并對比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
(二)現場抽查。對評審中有異議或重要數據需要核實的,省經委可委托專家對其進行現場審驗和燃料抽樣。所抽樣品由專家組組長和企業負責人共同封袋簽名蓋章,樣品一式2份,1份企業留存,1份送有資質的燃料化驗機構檢測。
(三)專家評審意見。專家組根據材料審查、現場抽查情況,形成專家評審意見(附件4)。專家簽名并對評審意見負責。
第二十條 省認定委員會審查。在專家組評審意見的基礎上,省經委組織認定委員各成員單位的相關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做出審查意見。未通過審查的企業,由省經委書面通知市州經委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網上公告。省經委將認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企業)名單在湖南省經委網站(www.hnjmw.gov.cn)上予以公告。其中,按規定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企業機組,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再上網公告。
第二十二條 發證。自發布公告15日內無異議的,由省經委頒發《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證書》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證書》,同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相關部門。認定證書有效期均為兩年。
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機組,在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核準意見后頒發認定證書,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六章 統計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 認定企業每半年上報一次《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運行情況報表》(附件5),同時報省經委和市州經委。
第二十四條 市州經委于次年3月底前向省經委報送上一年度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企業的運行及日常監督管理情況;省經委于次年5月底前匯總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企業數量、認定機組裝機容量等;
(二)認定企業綜合利用大宗資源及來源情況(包括資源品種、綜合利用量、來源供應情況等);
(三)對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企業的監管情況(包括年檢、抽查及處罰情況等);
(四)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企業優惠政策(減免稅、電廠基金或附加)落實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企業的監督管理,本《細則》未作具體規定的,按照《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經貿委印發的《湖南省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管理實施辦法》(湘經貿資源[2000]3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