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發[2002]37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潭市社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
《湘潭市社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湘潭市社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社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創建良好的社區消防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實施〈消防法〉辦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指導下,按照本規定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立足現有社區組織機構,發揮管理和服務功能,發動和依靠群眾,實行群防群治。
第四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街道辦事處、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的主要領導對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并確定專人具體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體履行所轄社區的消防安全監督行政職能。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辦事處負責人任主任,綜合治理辦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駐社區有關單位人員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指導、督促和協調。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由居委會主任、居民小組長、治安巡邏人員組成的社區消防工作小組。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除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和社區居委會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作為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制定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社區消防工作會議,組織、督促、協調社區消防工作的開展。
(二)督促指導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定期開展社區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受理群眾舉報,開展消防咨詢服務。
(三)負責轄區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督,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四)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宣傳教育,提高社區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負責社區消防宣傳陣地建設和公用消防器材維護、管理的監督指導,督促社區內物業管理單位按要求設置消防宣傳板報,配備、維護和保養樓棟內的消防器材。有條件的社區可建立有線廣播網絡,負責平時的消防宣傳和火災時的報警及疏散指示。
(六)組織、督促和指導建立社區義務消防隊。街道辦事處至少建立一支義務消防隊伍。義務消防隊員由社區居民自愿擔任,其器材裝備可直接利用社區現有的輕便滅火器材,室內消火栓內配備的水帶、水槍等。義務消防隊每半年開展一次以上訓練并應做好訓練記錄。設有物業管理的商品房住宅區和單位住宅區必須按照義務消防隊伍的建設標準組建義務消防隊。
(七)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轄區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并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八)建立健全社區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區消防檔案。
(九)參與組織轄區火災撲救,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街道辦事處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巡邏,發現和糾正消防違章行為。
(三)負責住宅樓院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維護和保養,確保完整好用。其中新建住宅每單元每樓層至少配備4公斤裝ABC類干粉滅火器1具;七層(含)以上樓房每單位設置1根消防專管,每樓層設置室內消火栓1具并配備20米水帶1盤,水槍1支;每樓層設自救滑繩1副;每戶家庭配備手電筒1支。老住宅區可根據條件逐步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必須定期檢查、維護、補充和更換轄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級單位和消防部門報告。物業管理單位開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額外收取各種費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檔案。
(五)制訂居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為轄區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六)轄區發生火災,及時疏散周圍群眾,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火災撲滅后,應協助消防部門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專(兼)職消防民警,負責轄區消防重點單位的消防監督和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
(二)加強對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消防業務指導。
(三)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對社區消防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專業培訓。
(四)幫助社區消防組織建立健全各項消防規章制度,完善消防業務檔案。
(五)指導社區開展消防宣傳活動,及時總結和推廣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經驗。
(六)把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列為社區民警職責,作為評比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應當對管理單位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檢查時發現問題應及時督促單位整改,較大火災隱患或解決不了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上報轄區公安派出所或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查處。防火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單位、部位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有關消防審核、驗收或者檢查手續是否完備。
(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單位員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培訓情況。
(五)滅火器材的配備和維護情況。
(六)燃氣、火源、電源的管理情況。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對轄區的消防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居民住宅的樓院、通道的消防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對居民家庭隨時進行防火提示。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應當建立消防巡邏制度。巡查的內容包括:
(一)小區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小區消防車道或住宅樓通道是否暢通。
(三)消除火災險情,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利用現有滅火器材,實施有效處置。巡查應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應記錄巡查的內容、部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糾正,較大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責任區民警查處。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建立社區消防宣傳陣地,通過在社區內設立消防公益廣告牌、消防宣傳欄、消防宣傳櫥窗,在居民樓道設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營造社區消防安全氛圍。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對有關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組織好本轄區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傳日活動。
第十六條 社區應當根據季節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學生放假期間,加強對轄區中小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增強群眾消防安全意識。
第十七條 城市消防站應當定期向社區開放,流動消防宣傳車應當深入社區,開展流動消防宣傳工作。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應當定期組織群眾到消防站參觀,開展火場逃生演練,提高群眾的消防素質。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重要崗位從業人員參加消防培訓。
第二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設消防工作業務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區基本情況檔案。
(二)轄區重點單位名冊和基本情況檔案。
(三)火災隱患檔案。
(四)火災統計檔案。
(五)防火檢查檔案。
(六)消防宣傳教育檔案。
(七)消防會議記錄。
(八)消防培訓檔案。
(九)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單位、社區居委會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檔案。
(十)其他有關檔案。
第二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下列消防業務檔案:
(一)社區居委會基本情況檔案。
(二)轄區特護人員及家庭基本情況檔案。
(三)防火檢查檔案。
(四)消防巡查檔案。
(五)消防器材配備檔案。
(六)居委會與各居民簽訂的《居民防火公約》檔案。
(七)消防宣傳活動檔案。
(八)消防會議記錄。
(九)其他有關檔案。
第二十二條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作為社區年度綜合檢查、考核、評比的內容。對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機構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因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失職造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依法設立社區居委會的鄉、鎮,其社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本規定中關于街道辦事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