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工業局關于印發《湖南省煤礦礦長資格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屬煤礦企業,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門:
2006年5月下發的《湖南省煤礦礦長資格證管理(暫行)辦法》通過近一年的實施,我省煤礦礦長資格的管理逐步正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和實施情況,對暫行辦法作了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煤礦礦長資格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南省轄區內煤礦礦長資格證的管理,提高煤礦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湖南省鄉鎮煤礦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是各類煤礦礦長任職的法定條件之一。凡在湖南省轄區內從事煤炭開采和煤礦生產的各類煤礦、煤炭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煤礦礦長資格證。
第三條 煤炭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是指煤業集團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各類煤礦的礦長是指省屬國有煤礦、勞改煤礦、市州及縣(市、區)國有煤礦、鄉鎮煤礦、股份合作制煤礦的礦長。
第四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須以煤礦(或煤炭企業)為單位申請辦理,實行一礦一證。每個礦長只能在一個煤礦礦井任職,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煤礦礦長職務。
第五條 湖南省煤炭工業局負責全省轄區內各類煤炭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煤礦礦長的礦長資格認證審查、培訓(復訓)、考核、發證和履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和省煤業集團公司負責對所轄煤礦礦長資格的初審,并協助省煤炭工業局對礦長資格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六條 年產6萬噸(含6萬噸)以上的煤礦礦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任職煤礦有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
2、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
3、必須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工作經歷;
4、年齡在55歲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深入井下生產現場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
5、必須經依法培訓考試合格;
6、煤炭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年產6萬噸以下的各類煤礦的礦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1、任職煤礦有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
2、應具備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
3、必須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工作經歷;
4、年齡在55歲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深入井下生產現場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
5、必須經依法培訓考試合格;
6、煤炭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煤礦礦長資格證應提供下列資料:
1、礦長資格申請表及兩張二寸免冠照片;
2、任職煤礦采礦許可證及復印件;
3、身份證及復印件;
4、學歷證書及復印件;
5、工作簡歷證明;
6、《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證書》。
第三章 培訓與考核
第九條 煤礦礦長資格培訓實行訓用分離,任前培訓。凡是合法煤礦(煤炭企業)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含高層管理人員)或具備條件的其他人員均可參加培訓。
第十條 省煤炭工業局每年根據需求下達培訓計劃。市(州)、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選送符合條件的人員到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 凡申請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的人員,報名時須持《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申請表》、本人身份證和學歷證書。
第十二條 從事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的機構要嚴格按照統一的礦長培訓大綱組織教學活動,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0學時,主要內容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規程;
2、煤礦生產技術及安全管理知識;
3、煤礦災害防治及應急救援技術、煤礦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煤礦企業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已取得礦長資格證的各類煤礦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每兩年應進行一次復訓,復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復訓的主要內容是新法律法規、新政策、新標準、新技術。
第十四條 實行“依法培訓、保證質量、考培分離“的制度。每期培訓(復訓)結束后,由省煤炭工業局按照有關考試制度和規定的程序組織對參加培訓(復訓)的人員進行嚴格的考試和考核。
第十五條 煤礦礦長經培訓(復訓)并考試和考核合格的人員,省煤炭工業局統一核發《湖南省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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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許可程序
第十六條 礦長資格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辦理:
(一)在“湖南省煤炭工業局“網站下載湖南省煤礦礦長資格申請表。
(二)按照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初審同意后,報湖南省煤炭工業局進行資格審查,對具備任職資格者頒發礦長資格證。
第十七條 礦長資格初審部門自收到申請人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認真核實申請人的年齡、學歷及工作經歷,對初審合格的材料由縣(市、區)以上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報送省煤炭工業局。
第十八條 省煤炭工業局政務辦事廳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九條 省煤炭工業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因特殊情況20個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申請人對申報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省煤炭工業局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到現場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經審查核實具備礦長資格條件的,予以許可;不具備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省煤炭工業局對申請人做出礦長資格許可決定后,在“湖南省煤炭工業局“網站予以公告,并在批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在10日內領取礦長資格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負責煤礦礦長資格證許可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對礦長資格證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三條 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兩年復審一次,復審前必須參加復訓并考試(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條 因煤礦名稱變更或到其他煤礦任職的,持證人應在變更前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礦長資格變更申請表及兩張二寸免冠照片;
(二)擬任職煤礦的采礦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職務任免文件;
(四)申請人在有效期內的礦長資格證;
(五)前任礦長的礦長資格證。
第二十五條 礦長資格證由省煤炭工業局統一印制。礦長資格證由本人持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丟失,應在丟失后15日內在縣(市、區)級以上報刊聲明作廢。礦長資格證丟失或損壞,應及時向省煤炭工業局申請補辦新證。補辦新證時應提供補辦申請表及刊登聲明作廢的報刊原件。
第二十六條 煤礦礦長資格審查及證件管理部門不得收取礦長資格證工本費及日常監督管理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未經礦長資格審查部門審查批準,或偽造、涂改煤礦礦長資格證,或以轉讓、轉借等形式取得礦長資格證者,取消礦長資格。
第二十八條 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由省煤炭工業局暫扣其礦長資格證,待驗收合格后再返還證件。
第二十九條 對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管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執法指令的煤礦,由省煤炭工業局吊銷礦長資格證。
第三十條 對3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由省煤炭工業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其法人代表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人代表或礦長。
第三十一條 對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其礦長資格證,并必須參加當年省煤炭工業局舉辦的事故煤礦礦長學習班。
對一次死亡3-9人或一年內發生兩起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礦長資格證。
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內發生兩起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經理),吊銷其礦長資格證,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
第三十二條 對在煤礦發生事故后逃匿的煤礦礦長,吊銷礦長資格證,并終身不得再取得煤礦礦長資格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屬國有煤礦主管部門、市(州)、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省煤炭工業局提交吊(注)銷礦長資格證文件,經省煤炭工業局審核決定吊(注)銷礦長資格證的,由省屬國有煤礦主管部門、市州、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收回證書原件,移交省煤炭工業局。
1、因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被處以刑事責任的;
2、依法實行關閉或破產的煤礦;
3、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4、因持證人年齡、健康狀況等不能繼續擔任礦長的。
第三十四條 負責煤礦礦長資格許可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煤炭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湖南省煤礦礦長資格證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