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委托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切實做好我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頒證工作,確保工作質量和時效,根據《關于委托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通知》(湘安監管一〔2009〕174號, HNPR-2009-43003)有關要求,特制定了《委托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下發,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1、委托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2、委托頒證單位名單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委托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頒發工作的監管,規范委托頒證行為,確保頒證工作質量和時效,根據《行政許可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0號)等法律法規和《關于委托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通知》(湘安監管一〔2009〕174號, HNPR-2009-43003)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屬于委托頒證范圍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證(包括變更、延期換證等)及相關的行政處罰工作,應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屬于委托頒證范圍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縣(市、區)安監局報送申辦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縣(市、區)安監局接受申報材料后,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現場核查。經審核和現場核查合格的,由縣(市、區)安監局分管負責人在《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市州安監局。初審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條市州安監局收到初審單位提交的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決定不予受理的,按規定填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材料需要補正的,填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對決定受理的,按規定填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六條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市州安監局應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表;審查人員認為有必要到現場對受理的材料進行現場復核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復核。復核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但原則上復核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七條市州安監局根據審查人員意見做出是否頒證決定。審查與決定不得超過25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決定頒發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填發《不予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并通知原初審單位,同時告知其不予頒證的理由。
第八條市州安監局每月20日之前將上月頒證情況報省安監局備案。
第九條市州安監局實施受委托的行政許可,必須依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范圍或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不予受理。
(二)在頒證審查過程中,應當按《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的有關內容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有關標準進行查實,并簽發現場審核意見。
(三)對現場審核不合格的,應下達限期整改意見書,責令企業整改。對限期內仍不能完成整改的,不得頒證。
(四)《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審查表》、《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審查表》審查意見欄目內均應有2名以上審查人員逐項簽字。
(五)對符合頒證條件的,應簽署“同意頒證”的決定意見。
(六)在受理、補正、送達等環節使用省安監局統一規范格式、加蓋市州安監局公章的行政許可文書。
(七)按照《關于委托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通知》(湘安監管一〔2009〕174號, HNPR-2009-43003)附件一所規定編號規則進行編號。
(八)建立、健全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并嚴格做好頒證審查資料的歸檔工作。
(九)接受省安監局的監督。
第十條對委托市州安監局實施的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安監局將依法終止委托,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由市州安監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未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
(四)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十一條對委托市州安監局實施的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監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予以撤銷,并由市州安監局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安全生產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安全生產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規定程序作出安全生產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準予安全生產許可的。
第十二條對委托市州安監局實施的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頒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終止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第十三條受委托頒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依法予以暫扣或者提請省安監局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市州安監局應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委托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各項制度,落實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嚴肅頒證審查紀律,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安監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查頒證,確保頒證質量、時效和責任的嚴格落實。
第十五條省安監局將加強對市州安監局實施委托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各地專項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行政許可資料比例不小于10%,必要時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抽檢。對行政許可工作不負責任的市州安監局,可予以警告或取消委托頒證權,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2:委托頒證單位名單
省安監局委托下列單位按《關于委托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通知》(湘安監管一〔2009〕174號, HNPR-2009-43003)規定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共14家):
1、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株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湘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4、衡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邵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郴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7、常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8、益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9、岳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0、婁底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1、懷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2、永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3、張家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