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四條 對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并禁止上道路行駛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機動車號牌號碼可以部分實行有償使用,但大型汽車號牌號碼不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機動車號牌號碼不得超過全部數量的20%,所得款項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未納入有償使用范圍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實行計算機公開自動選號。
第八條 已在本省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噴涂標識:
。ㄈ┲行W校、幼兒園等專門接送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車輛駕駛室兩側噴涂車屬單位名稱、核載人數,車身噴涂黃色,車身后部噴涂高速公路最高行駛限速、“校車”字樣。
具體噴涂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本省實行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信息制度,記錄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處罰的執行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等信息。
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記錄可以作為用人或雇用人員、保險機構辦理保險業務的參考依據。用人單位雇用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記錄。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在有條件的高速公路入口和國道、省道的收費站設置載重檢測設備,在發卡或者收費的同時,對載貨的汽車進行超限超載檢測,預防并制止超限超載車輛損毀道路。超限超載檢測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遇老年人、兒童、孕婦、抱嬰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道路時,應當減速避讓,必要時停車讓行。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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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按照以下原則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ㄒ唬C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ǘC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四十;
(三)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六十;
。ㄋ模C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八十。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九十。
第三十八條 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需要治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事故實際情況指定任何一方當事人預付治療費。被指定的一方不得拒絕預付。
第三十九條 依法負有支付、墊付或者預付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治療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的3日內履行支付、墊付或者預付義務。對學生和兒童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ㄈ┓菣C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
。ㄋ模┳砭岂{駛、駕馭非機動車、畜力車的;
(五)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的;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ㄋ模┰跈C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五)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
。ò耍┰谲囬T、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100元罰款:
。ㄎ澹C動車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避讓行人的;
(六)學習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的;
。ㄊ模{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七)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200元罰款:
。ǘ┬薪浫诵袡M道,未減速行駛的;
。ǘ┯鲂腥苏谕ㄟ^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二十四)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200元罰款:
(七)在高速公路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的;
。ň牛┰诟咚俟飞系管、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的;
第六十九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或非法安裝標志燈具的,處1000元罰款。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駕駛人或行為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五)強迫駕駛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500元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政府鼓勵公民舉報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嚴重違法行為舉報經查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