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開展成品油經營單位安全評價,促進成品油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36號令)、《廣東省成品油經營(安全)許可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國家安監局《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以及國家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成品油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
??本細則將成品油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劃分為以下三個類別:
??(一)成品油批發(含內供)、倉儲經營單位安全評價;
??(二)加油站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加油加氣合建站和壓縮石油氣加氣站的安全評價參照本類別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
??(三)水上加油站經營單位 (含作業點相對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岸基油站和水上流動加油船) 安全評價。其中,岸基油站的陸上設備設施的安全評價參照本條(一)類別的要求進行,水上設備設施的安全評價參照本類別的要求進行。
??沒有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成品油經營單位不適用本細則。
??成品油經營單位同時經營其他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的,應按照本細則和《廣東省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成品油除外)安全評價細則(試行)》(粵安監管〔2003〕96號)的要求分別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甲種)的成品油經營單位,在接受安全評價時必須提供下列資料文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定通知書。
??(二)對現已持有省級以上經濟貿易主管部門頒發的《成品油零售(批發或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和原已持有《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提供以上有效證件;對新建設立的企業提供省級以上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陸上油庫和加油站持有公安消防部門的消防驗收合格文件;水上加油站(儲庫)持有海事或漁政部門的選址批準文件和船檢局的船舶檢驗有效證書;
??(四)租用場所、設施經營成品油的單位還應持有租賃合同,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對儲存設施的驗收合格文件。
??第四條 安全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具備的條件。
??(二)《廣東省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具備的基本條件。
??(三)《廣東省成品油經營(安全)許可實施細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成品油經營單位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安全評價程序
??(一)前期準備工作
??1、根據成品油經營單位的委托,索取本細則第三條所列資料文件的復印件。
??2、與成品油經營單位簽定安全評價合同
??3、組建安全評價組,了解成品油經營單位的情況,收集有關資料。
??(二)現場檢查和評價
??1、查驗成品油經營單位所提供資料文件的真實性。
??2、根據現場實際,辯識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危險、有害因素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
??3、針對危險、有害因素及現場情況,按照本細則第二條的三個類別,分別應用《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現場檢查表》(附錄A5)、《加油站安全評價現場檢查表》(附錄B5)和《水上加油站安全評價現場檢查表》(附錄C5),對現場設施、裝置、防護措施和管理措施進行評價。如有必要,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部分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針對性評價。
??4、提出安全管理對策措施和建議。
??5、針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問題提出的對策措施并進行復查,確認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6、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第六條 安全評價報告的要求
安全評價報告應內容全面,條理清楚,數據完整,查出的問題準確,提出的對策措施具體可行,評價結論客觀公正(三個類別成品油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報告書分別按照附錄A、附錄B和附錄C的格式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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