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登記、檢測、評價、監控、應急救援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危險源共分為:貯罐區(貯罐);庫區(庫);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非煤礦山、渡口、渡船可參照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相關的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市、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的評估、評審、掛牌公示、監管、整改督辦等相關制度,研究和解決重大危險源治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經貿、交通、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承擔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分工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督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鎮(街)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重大危險源評審、督辦整改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并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源整改資金的落實情況。
第二章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評估、公示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重大危險源的登記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市、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發生死亡事故的單位應在事故調查結束后立即進行安全評估。
第九條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踩u估的主要依據;
。ǘ┲卮笪kU源基本情況;
(三)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四)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
。ㄎ澹┲卮笪kU源等級;
(六)安全對策措施;
。ㄆ撸⿷本仍胧
。ò耍┰u估結論與建議。
安全評估報告應當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對策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安全評估報告所依據的檢測檢驗數據必須由有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提供。
市屬以上生產經營單位須將安全評估報告直接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各鎮(街)生產經營單位須將安全評估報告報送各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安全評估的費用由被評估單位支付。
第十條重大危險源在生產流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承擔重大危險源檢測檢驗的機構及安全評估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的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估或安全評價報告后,應立即進行初步審查,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重大危險源評審小組進行審核鑒定。
重大危險源評審小組由安全評估專家組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負責重大危險源的審查和核定工作。具體工作是:
(一)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組織和安排,對生產經營單位遞交的安全評估報告進行審查;
(二)審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估報告時,認為有必要的,可赴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勘查和情況核實;
。ㄈ⿲φ諊液褪〉挠嘘P標準、規范和規定,核定被審查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等級;
。ㄋ模┏鼍摺吨卮笪kU源鑒定意見書》;
評審小組的鑒定意見必須有審查人員簽名,并對其科學性、可靠性負責。
第十三條評審小組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按本辦法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生產經營單位掛上《重大危險源公示牌》,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實行社會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危險源掛牌公示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完畢。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示重大危險源的內容包括:
。ㄒ唬┲卮笪kU源單位;
(二)重大危險源的名稱;
。ㄈ┲卮笪kU源的主要危險因素;
(四)重大危險源的等級;
。ㄎ澹┥a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撠熾[患整改督辦的單位名稱;
第三章重大危險源的備案
第十五條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重大危險源報表》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消除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報告核銷。
《重大危險源報表》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的名稱、類別、數量、等級、位置以及基本特征和周邊環境基本狀況等內容。
第十六條各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地區的重大危險源應做好備案工作,并及時將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跟蹤重大危險源監管及治理。
第四章管理與監控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的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對重要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測、檢驗,并做好檢測、檢驗紀錄。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四條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整改。若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必須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本仍畽C構及職責;
。ǘ┪kU辨識與評估;
。ㄈ⿷痹O備與設施;
(四)應急能力與應急資源配置;
。ㄎ澹﹫缶、通訊聯絡方式;
。┦鹿蕬背绦蚺c行動方案;
(七)保護措施;
。ò耍┦鹿屎蟮幕謴;
。ň牛┡嘤柵c演練。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后果及應急措施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第五章檢查監督
第二十八條市、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對重大危險源各類信息實施動態監督管理。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掛上《重大危險源公示牌》。
第二十九條市、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實行“掛牌督辦、專人負責、限期整改”的制度,采取一盯一的措施,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設立一個監管小組,定人跟蹤,定期檢查,限期整改,把對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防護單位的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人。
第三十條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下達《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難以立即整改的,應規定期限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措施。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完畢的,應填寫《重大危險源監控報告》,報負責監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經營單位填報的《重大危險源監控報告》后,應組織審查小組進行審查驗收。經審查認為該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能夠落實的,應摘除公示牌。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設立重大危險源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對群眾舉報未按規定進行管理的重大危險源,應派出人員前往審查核實,依法進行監管。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積極舉報重大危險源防止事故發生有功的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實施。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管理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隱瞞不報或不采取措施,發生重特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或有失職、瀆職行為,導致本地區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對有關安全生產責任人,依據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廣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予以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危險物品:一種物質或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學、物理或毒性特征,使其具有易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的危險。通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臨界量: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一種或一類特定危險物質的存量還不致于發生危險的最大數量。如果超過這個數量,就會發生重大事故,其設施就被定為重大危險源。
第三十九條國家或省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有新的規定或者新的標準,按其新規定或者新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