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我省非公有制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非公有制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
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促進本行政區域內的非公有制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督、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
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產單位
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
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七)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經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非公有制企業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非公有制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分管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非公有制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并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
第七條非公有制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
第八條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安全生產檔案。其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八)安全生產會議制度、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報告登記制度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安全生產檔案還應當包括:非公有制企業的基本概況、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和有關安全管理人員的姓名及聯系辦法、生產工藝操作規程、主要危險危害因素、重大危險源隱患情況、事故應急處置方法和預案、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安全資金投入、員工安全教育情況、安全生產活動記錄、事故發生原因及處理情況等內容。
第九條非公有制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依法配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條非公有制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協助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查處事故隱患和違法違章行為,并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及時整改;
(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五)參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管理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六)協助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提出報告;
(-t)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八)非公有制企業賦予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九)其他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
第十一條非公有制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曲后果承擔責任。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險性較大的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建立安全費用提取制度,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安全費用應當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非公有制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煤礦企業應當為井下作業人員依法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機動車應當依法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第十三條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情況。
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安全生產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七)生產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第十四條非公有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非公有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五條非公有制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加強在役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檢測、評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非公有制企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生產經營單位發現現有工藝、在役設備存在危及生產安全因素的,應當及時改進或者更新。
第十七條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建立運行管理檔案;
(二)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四)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五)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非公有制企業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和安全評價,并提出完善監控的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非公有制企業推薦或者指定檢測、安全評價的中介服務機構。
非公有制企業應當至少每年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十八條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制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推行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監控方法,將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條件納入集體合同,實行職業安全衛生責任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防止和減少職業危害。
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廊急措施.
第十九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特種設備以及直接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經營、安裝、維修、改造、使用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非公有制企業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非公有制企業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區域、儲存區域的安全距離內和礦山、尾礦庫危及區域內,不得建設居民區(樓)、學校、醫院、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高壓輸電線、輸油管道、輸氣管道、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距離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二十一條非公有制企業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設備大修、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等危險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內作業,應當執行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作業前,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應當就作業安全要求向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二條非公有制生產經營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安全防護效果。
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或者設施的承載負荷時,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控制進入和疏散措施。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公有制企業招用童工;禁止接受未成年工和中小學生進行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禁止讓中小學生參觀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
禁止非公有制企業租用學校、幼兒園房屋、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
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
第二十四條非公有制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
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進行經常性、專業性和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跟蹤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并記錄在案。
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制定整改計劃,明確專人負責,并落
實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條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船舶修造和拆解、電力、城市軌道交通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行業的非公有制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前款所列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應急救援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方案、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及定期演練、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和經費保障,并與當地人民政府的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非公有制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依法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對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險性較大領域的非公有制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非公有制企業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