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有效應對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質檢總局、省政府有關規定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是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處理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程序和組織原則的規定。
第三條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以下簡稱重特大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受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包括:
(一)客運索道(含纜車)、大型游樂設施事故;
(二)鍋爐爆炸事故;
(三)液化石油氣儲罐或槽車的泄漏、爆炸事故;
(四)盛裝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和高壓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五)多人醫用氧艙事故。
第四條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專業分工、尊重科學、緊密合作的原則。
第二章 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省質監局成立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省質監局局長任組長,主管副局長任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處長、特種機電設備安全監察處處長任成員(附件1)。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承擔日常工作。
發生重特大事故時,領導小組可視需要成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全權負責組織、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一般由事故發生地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任總指揮,主管副局長、辦公室主任、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處)長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六條領導小組和現場指揮部職責:
(一)領導小組:負責全省范圍內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小組,檢查各地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重特大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二)現場指揮部:發生重特大事故時,負責組織指揮有關專業隊伍和使用單位實施救援行動;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搶險救援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理進展情況;救援工作結束后,對現場救援情況進行總結。
第七條現場總指揮職責:
(一)負責與當地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聯系,組織協調參與應急救援的有關負責人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
(二)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及時果斷處置應急救援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向上級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八條現場指揮部可根據事故情況設立專業搶險、人員解救、緊急疏散、后勤保障小組。各小組的主要任務是:
(一)專業搶險組:負責排除險情,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人員解救組:負責對事故現場受傷和困境中人員進行解救;
(三)緊急疏散組: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周圍安全受到威脅人員的緊急疏散;
(四)后勤保障組:負責搶險救援物資和人員生活保障。
第九條省質監局根據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指定若干單位為省級重特大事故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附件2)。
第十條省質監局建立特種設備專家庫,由特種設備各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對重特大事故危險源設備故障和事故原因進行診斷和分析,提出應急搶險建議。
第三章 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十一條重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保護事故現場;
(三)撥打報警電話,同時向當地政府和質監局報告。
第十二條重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的各級領導和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應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主動組織和參與搶險。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十三條重特大事故發生后,由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現場指揮部應立即趕赴現場,各工作小組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程序迅速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領導小組可根據事故情況,緊急調動省級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專家組參與搶險救援。
第十五條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六條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對瞞報、遲報、誤報重特大事故的責任人,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質監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略)
附件2:省級重特大事故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名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