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專項治理,逐步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藝和設備,全面提高我省施工安全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使用竹腳手架的范圍:
一、縣級以上市、縣(區)的城區;
二、上述區域外,搭設高度超過18m的工程。
第四條 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竹腳手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有設計及搭設方案,方案中須繪制架體與建筑物拉結方法和基礎詳圖,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二、架體材料應選用有四年生長期的竹材。立桿、縱向水平桿、剪刀撐、支桿等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mm,橫向水平桿不得小于90mm。
三、嚴禁采用單排竹腳手架。
四、搭設后,搭設班組應進行自檢,經項目部、企業的技術(安全)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分段搭設的,應分段驗收。
六、當個別竹材出現枯脆、裂紋、白麻、蟲蛀時,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腳手架進行加固處理。大面積出現上述狀況時,應重新搭設。
第五條 監理單位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及時給予糾正。對符合本規定允許使用竹腳手架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應嚴格審核其設計及搭設方案,督促施工單位按要求進行搭設及維護管理。
第六條 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責令改正,并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腳手架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八條 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新建工程施工仍使用竹腳手架的,不得參加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良樣板工地的評審。
第九條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