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促進我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范化、標準化和 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部《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廣東省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以下簡稱安全評價),是指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以下簡稱〈標準〉)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結論。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構)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檢查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具體的安全評價監督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進行。
第二章 安全評價程序與內容
第五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施工單位應同期提供下列資料,由安監機構審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制;
。ǘ┌踩a、文明施工目標管理要求;
(三)施工組織設計;
。ㄋ模┌踩a、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ㄎ澹┌踩逃贫;
。┨胤N作業人員上崗證;
(七)物料提升機(鋼井架、龍門架)、塔式起重機、外用電梯等設備和施工機具進場及安裝使用管理制度。 安監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以上資料審查完畢,向施工單位提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審查意見。對審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監機構應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重新報送審查,審查合格方能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專職安全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專項技術方案和專項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名和加蓋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條 安全評價按下列五個階段進行:
(一)施工準備評價。在施工現場準備完畢后,對場地平面布局、圍蔽、臨時用電、給排水、辦公和生活設施進行評價。
。ǘ)達標評價。該階段的評價應在工程施工至下列進度時進行:
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過3米時;
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無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層樓面時;
3、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開工一個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時。
(三)結構施工評價。10層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頂時作一次評價;l0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體結構施工應在每完成10層時,分別評價一次,結構封頂時還應進行一次評價;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結構施工階段,每 3個月評價一次,直至結構完工。
。ㄋ模┭b飾施工評價。在外腳手架拆除前,進行裝飾施工安全評價。
(五)竣工評價。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進行一次工程竣工評價。
第八條 每次安全評價前,施工單位必須對照《標準》, 組織班組、項目、企業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檢查,如實填寫記錄、檢查情況,對需整改的,應提出整改意見,并由施工單位技術、安全部門按《標準》規定的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匯總表”的內容填寫自評意見。
第九條 安全評價檢查組必須由3名以上安監人員組成,其中電氣和機械專業的安監人員各不少于l人,依據《標準》對現場進行逐項檢查評分,作出評價意見和評定 等級。竣工評價還應對施工材料、設備清場等文明施工情 況進行審查。 檢查組應綜合五個階段的評價意見、安全事故記錄, 并作出總體評價結論意見,報安監機構負責人核定等級和 簽發《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第十條 工程施工每一階段的各次安全評價,根據《標準》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文明施工單項檢查80分及其以上為優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為合格,低于70分為不合格?⒐ぴu價結論按歷次評價評分的平均值評定等級,施工階段發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 檢查累計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降低一級;施工階段發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 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評價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安監機構在各次安全評價中,如發現施工 現場存在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問題,應向施工單位發出限 期整改通知書,并對其整改情況跟蹤監督;不按期完成整 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安監機構應及時向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由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按 有關規定對施工單位作相應的行政處罰。對評價不合格的, 應及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當遇到可能危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或造成不可彌補的 重大損失的緊急情況時,由安監機構簽發《停工通知書》, 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工,組織搶險,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實行季報制度,每季度結束10天內,由各地級市安監機構匯總統計本地區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檢查情況,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測總站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測總站統計全省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檢查情況報省建設廳建筑管理處。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一式三份,安監機構、施工單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建設單位歸入工 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第三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良樣板工地(以下簡稱雙優工地)的評比活動,每半年應組織一次對本地區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狀況和安全評價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對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或不按《標準》進行安全評價的安監機構和工程安全評價不合格的施工企業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安監機構的安全評價有異議時,可提請安監機構的主管部門組織復查。
第十六條 安監機構不履行監督職責,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或不落實評價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應退還施工安全監督費外,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安監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提供虛假安全評價意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直至取消安監員資格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本年度一項工程竣工評價不合 格,一年內不得跨地區承接工程
第十九條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或安監機構 責令整改的工程,施工單位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銷該項目經理的資質,并對施工單位給予相應的資質處罰和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在按建設部有關規定施工企業資質進行年檢時,將本年度對施工單位在建、竣工項目的安全 評價列為資質年檢的重要指標,如施工單位本年度內有 二項(含二項)以上竣工評價不合格的工程,資質年檢只能定為基本合格或縮小承包范圍;一年內有三項(含三項) 以上竣工評價不合格的工程,資質年檢不予通過。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理在同一項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評價不合格,給予警告處理;累計2次安全評價不合格,調離工作崗位,并建議發證機關降低一級資質使用;竣工評價不合格或在新的項目施工管理中仍有2次安全評價不合格,作吊銷資質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責令停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由工程隸屬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停止安全機構開展監督業務和取消安監機構及安監人員資格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