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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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特種設備特大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廣州市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下簡稱《市事故救援預案》)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為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組織原則。
本預案根據《市事故救援預案》的要求,確定有關單位為本市特種設備特大事故專業搶險救援單位,參與相關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特種設備的單位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財物損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
(一)電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墜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困人故障或人身傷亡事故;
(三)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四)鍋爐爆炸事故;
(五)壓力容器(含固定、移動式)泄漏、爆炸事故;
(六)壓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的具體標準,按國家或行業、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專業分工、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各質監分局、有關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特種設備特大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處理特大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保證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本市成立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處理現場指揮部(簡稱現場指揮部),實行首長負責制,由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任指揮長。市質監局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的副局長和鍋特處處長任第一至第二副指揮長。市質監局鍋特處、各有關分局分管人員、專業搶險救援單位、相關的檢驗機構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為現場指揮部成員,參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第七條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一)在市政府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市指揮中心)的領導下,組織指揮檢驗機構、專業搶險隊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等各方面力量對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現場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二)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市指揮中心領導匯報搶險救援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落實市指揮中心部署的有關搶險救援措施。
第八條 現場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召集各參與搶險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明確各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
(二)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 副指揮長的職責:
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搶險救援措施工作。
第十條 現場指揮部設立現場救援組,組長由市質監局鍋特處處長擔任,負責組織現場具體搶險救援工作;在指揮長到達現場之前,負責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 電梯、大型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和應急搶險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的特種設備數量、安裝位置分布情況;
(二)在日常運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可引發特大事故的故障類型、征兆、應對措施;
(三)進行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的組織機構管理網絡及搶險救援隊伍;
(四)相應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部門主管、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處理特大事故時的職責。
第十三條 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通用技術條件》GB8408-2000及《游樂園(場)安全和服務質量》GB/T16767-1997的規定和要求,建立本單位的游樂設施安全運營保障體系,并結合各游樂設施的年度檢驗,進行疏導乘客的應急救援演習。
第十四條 電梯的使用單位必須委托具有電梯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對其電梯進行保養。
負責電梯日常維修保養的單位職責如下:
(一)應對其保養的電梯的日常安全運行負責;
(二)配備與其所保養數量的電梯相匹配的工具、人員、交通工具,在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搶救;
(三)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狀況、所保養電梯的技術特點制定本單位的搶險方案。
第十五條 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容易引發重特大事故的特種設備列為重特大危險監控設備,依法實行重點監控。賓館、酒店、學校、機場、地鐵、碼頭、醫院、圖書館、商場、體育場館等公眾聚集場所內使用的及其他容易引發群死群傷事故的特種設備均列入重特大危險監控設備范圍。
公眾聚集場所內使用的載客電梯應加入廣州市電梯遠程監控網絡。
大型鍋爐、液化石油氣充裝站應加入廣州市特種設備危險源遠程監控系統。
第十六條 各使用單位和應急搶險救援單位應根據本單位設備的特點和應急救援方案的規定,配備必要的設備、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各使用單位和應急搶險單位應定期組織本單位的特大事故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習。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日常性維修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按期安排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后,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做到:
(一)按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立即撥打110報告,同時向市質監局、市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部門主管、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按照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發生后,由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批準,立即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各搶險救援工作小組,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程序貫徹執行本預案。當指揮長不在時,應按順序由副指揮長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啟動后,各類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的專業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分工如下:
(一)電梯的搶險救援由廣州日立電梯有限公司負責;
(二)液化石油氣儲罐、槽罐車的泄漏、爆炸搶險救援由廣州市煤氣公司負責;
(三)氯氣、氫氣儲罐、氣瓶、槽罐車的泄漏、爆炸搶險救援由廣州昊天化學(集團)有限公司負責;
(四)氫氣、氧氣儲罐、氣瓶、槽車的泄漏、爆炸搶險救援由粵港氣體有限公司負責;
(五)液氨儲罐、氣瓶、槽車的泄漏、爆炸搶險救援由廣州石油化工總廠負責;
(六)承壓槽罐車的泄漏、爆炸搶險救援由廣州市珠江壓力容器檢驗制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
(七)溶解乙炔氣瓶的泄漏、爆炸搶險救援由增城小樓溶解乙炔廠負責;
(八)下列單位負責本單位內游樂設施發生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1)東方樂園;
(2)南湖游樂園;
(3)番禺森美反斗樂園;
(4)廣州世界大觀;
(5)文化公園;
其他游樂設施發生事故由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處理現場指揮部調配搶險救援工作。
九)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的危險化學品包裝泄漏、爆炸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十)鍋爐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鍋爐發生爆炸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和拒絕,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所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事故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參加特大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六章 應急總結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市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現場指揮部,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一)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直各有關部門以及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特大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行政處分。對擾亂、妨礙搶險救援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對擾亂、妨礙搶險救援的單位和人員,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