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法制審核號:韶府規審[2011]9號),已經2011年11月17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市長 艾學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韶關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粵發〔2011〕13號)等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法律、法規、政策要求企業在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損失、保障職工健康方面應當具備的條件、遵從的標準、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保障工作及與此相關的法律責任。
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主要內容由本規定第二、三章具體明確。
第四條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既對本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責,也對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負責。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企業的領導班子及其他相關管理人員實行“一崗雙責”制度,既要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也要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轄區內的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政府各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本縣(市、區)政府授權后,對轄區內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責任
第六條 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
。ㄒ唬┌踩a責任制度。應包括“一崗雙責”制度、生產經營崗位及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的責任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內容、考核獎懲等事項;
(二)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應明確生產經營全流程各崗位的標準化安全操作規程;
。ㄈ┌踩a會議制度;
。ㄋ模┌踩a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ㄎ澹┌踩a教育培訓制度;
。┌踩a檢查制度。應包括日常安全檢查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事宜;
(七)“三同時”管理制度(“三同時”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明確);
(八)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應包括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檢測評估、報告備案、監控整改、應急救援等事宜;
。ň牛┪kU作業管理制度;
。ㄊ﹦趧臃雷o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ㄊ唬┌踩O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ㄊ┞殬I衛生管理制度;
。ㄊ┮兹家妆瑘鏊芾碇贫;
。ㄊ模┨胤N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ㄊ澹┥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ㄊ⿷鳖A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ㄊ撸┑V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僅適用于礦井生產企業);
(十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高危行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關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按照本行業標準配備或參照下列標準配備:
。ㄒ唬⿵臉I人員不超過50人的,配備1名或以上;
(二)從業人員50人至300人的,配備2名或以上;
。ㄈ⿵臉I人員300人以上的,按照從業人員總數1%的比例配備。
第八條 高危行業以外的企業,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關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按照本行業標準配備或參照不少于從業人員總數的3‰的比例配備。
高危行業以外的企業,從業人員在300人或以下的,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九條 高危行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具體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及《廣東省注冊安全主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高危行業以外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條 企業的決策機構和有關負責人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的必要條件。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有關資金應當納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
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依據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二條 高危行業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高危行業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人民銀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規定繳存、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
鼓勵企業根據安全生產需要,積極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
第十五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省或本行業規定,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不斷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并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十七條 企業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ㄒ唬┙ㄔO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
(二)企業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三)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
(四)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ㄔO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ㄆ撸┌踩O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九條 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等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工程項目或其他重大工程項目應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驗收。未通過安全預評價的,不得進行施工。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投產。
第二十條 符合規定的高危行業應依照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取得行政許可后不得降低有關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認真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按照國家標準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采用先進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
(二)確保本單位按照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ㄈ┒ㄆ谥鞒盅芯堪踩a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f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ǘ┮巹澓蛥f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考核;
(三)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具體實施或監督相關部門落實;
(四)組織制訂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ㄎ澹┙M織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與事故隱患負責組織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做到整改措施、資金、時限、責任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浜辖ㄔO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ㄆ撸┙M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
(八)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ň牛┌匆幎ūO督或按時發放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有關部門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ㄊ┻m時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預案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ㄊ唬┡浜仙a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二)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每年開展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并根據實際開展新員工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脫崗和轉崗員工上崗前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前款所稱的教育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ǘ┌踩a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關技術規范;
。ㄈ┌踩a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及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ㄎ澹┬录夹g、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的安全知識;
。┥a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ㄆ撸┥a安全事故案例及啟示;
(八)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和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
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任職資格培訓,每年安排不少于72學時的脫產培訓時間。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鼓勵從業人員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鞏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成果,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對安全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就以下事項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
。ㄒ唬┌踩a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健全、完善,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
。ǘ⿵臉I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應具備資質的人員是否考核合格或持證上崗;
。ㄈ┈F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規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ㄋ模┌l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戴和熟練使用;
(五)設備、設施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
。〾m毒、有害等作業場所是否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七)危險源是否處于可控狀態;
。ò耍┦鹿孰[患情況: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危險程度和整改難易度分析、治理方案;
(九)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對前款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計劃,限期整改。有關事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記入臺賬。
第三十一條 企業對因生產經營項目性質而存在的難以消除的重大危險源應按照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做好長期監控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對具備消除條件的重大危險源應立即消除。
第三十二條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用火、進入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按照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經內部審核,采取充分安全措施,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作業人員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違規行為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和糾正。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賦予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企業班組在班組長的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下,開展下列安全生產工作:
。ㄒ唬⿲Ρ景嘟M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本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職業衛生標準;
。ㄈ┒酱僬_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ㄋ模⿲Πl現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
。ㄎ澹﹨⒓邮鹿史治鲅芯,協助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為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開展職業健康體檢,確保從業人員身體健康。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并嚴格問責,但依法專屬的責任不得通過安全生產責任狀或其他方式推諉給下屬。
第三十六條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并應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下列事項:
。ㄒ唬╇p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ǘ┳鳂I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ㄈ┰诎踩a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ㄋ模⿲Π踩a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經濟賠償等事故善后處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安全生產事項涉及有關資金安排的約定;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事宜。
未按前款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發包或出租單位承擔相應后果。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產權轉讓中應就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問題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變更合同中約定。未簽訂有關協議或未約定有關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時該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高危行業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其他企業應組建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組織,或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第三十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在現場有關人員、企業負責人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十二、十三條報告事故有關情況。
前款以外的人員知悉事故情況的,可以向企業或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規定支付傷亡人員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六條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解決。
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變相為相關執法設置限制條件和障礙。
第四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發現企業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規定的,應依法不予以行政許可或撤銷原行政許可。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企業的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實行分類分級達標管理。企業安全標準化評價結果應向社會公開,并作為銀行業、證券業、擔保業或其他團體對企業信用評級、授信、授榮、上市的重要參考依據。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進行嚴格考核。
第四十七條 企業不按本規定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按照下列規定追究安全生產責任:
。ㄒ唬⿲儆趪夜ぷ魅藛T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未按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的等級與性質,根據法律和國發〔2010〕23號、粵發〔2011〕13號文件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三)對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依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從重處罰。
對企業其他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安全生產責任。
前兩款人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市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成績明顯的企業,按法律、上級政策和本市實際給予資金、政策、評優等方面獎勵。
第五十條 本市鼓勵公民舉報企業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積極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救援工作。對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企業: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法律法規成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和非法人企業。
高危行業:是指礦山開采,建筑施工,交通運輸以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批發、零售,民爆物品等企業。
主要負責人:對法人企業,是指其法人代表或其他實際履行管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主要負責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本規定所稱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能夠間接控制或實際控制企業行為的人。
第五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等公益性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