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消火栓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游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各有關單位:
《北海市消火栓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5月5日召開的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4年10月21日
北海市消火栓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消火栓的建設和管理,做好有效撲救火災的保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室外消火栓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本辦法所稱的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ㄒ唬┦姓缆罚ê鲌@區內的園區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ǘ﹩挝慌浣ǖ南鹚ǎㄒ韵潞喎Q單位消火栓);
。ㄈ┚用褡≌瑓^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等消防供水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市政消火栓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四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城鄉消防規劃,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在批準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項目時,應當審查市政消火栓的投資計劃。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市、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對違法使用消火栓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按照“屬于市區的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經費,按分級承擔原則,由市本級和城區財政按比例承擔;合浦縣的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經費自行承擔”原則予以保障,并在城市維護費中列出專項資金用于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市、縣區規劃部門應當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消防規劃的編制與管理工作,并綜合協調消防規劃與城鄉總體規劃及其他專業規劃關系。在進行規劃許可審批時,應當嚴格執行城鄉消防規劃,落實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對違反城鄉消防規劃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責令改正違反消防規劃和不落實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責任的行為。在安排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計劃時,應當依據城鄉消防規劃將消火栓納入建設、改造計劃,統籌實施。對有關消防規劃的基礎設施建設、改造項目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
第八條 自來水供水企業、獲得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負責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維護等工作。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及其給水管線的鋪設等工作。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第九條 自來水供水企業、獲得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確保供水管網滿足消防用水的水量、水壓要求。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要求的,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
第十條 住建、城管、規劃、水利等相關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并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置的部分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十一條 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建設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圖紙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筑、居民住宅區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責任單位應當逐步配套建設。
第十四條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五條 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應當在自來水供水企業、獲得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或自建設施供水單位辦理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的前提下,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并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自來水供水企業、獲得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負有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的職責。
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專人進行維護保養。
無物業管理單位的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轄區自來水供水企業或獲得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負責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 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鋫鋵B毴藛T,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
。ǘ┐_保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和漏水現象;發現消火栓丟失、損毀或者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進行維修、更換或者補裝;
。ㄈ┟磕甓ㄆ谠囁畠纱,并清除栓內污水;
(四)負責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日常檢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消火栓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等資料。
第十八條 市政消火栓納入城市數字化、網格化管理。承擔城市網格化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并通知供水企業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九條 供水管線大范圍降壓停水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應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請領取道路臨時挖掘許可,并向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含各園區內的園區道路)消火栓的建設、維護保養經費和管理費用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并在城市維護費中列出專項資金用于消火栓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保修期內的維修保養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保養經費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無物業管理單位的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維修保養經費納入城市維護費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發現損壞消火栓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禁止下列行為:
(一)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ǘ┥米圆鸪、停用、損壞消火栓。
損壞消火栓的,應當照價賠償或恢復原樣。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或者未經消防驗收的;未按照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竣工后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損壞消火栓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利用市政消火栓盜用或者轉供市公共用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故意破壞、偷盜市政消火栓和廢品收購個體收購市政消火栓及零部件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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