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煤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煤礦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煤礦企業、煤礦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安全評價報告和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資料。為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工作,煤礦企業應盡快開展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重大危險源的評估工作,方案如下:
1、省煤炭集團公司要組織所屬煤礦積極做好準備,盡快啟動,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工作,年底前全部完成;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的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應著重做好申請領取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各項安全生產條件、《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中規定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以及其它主要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評價,并作出安全評價結論,各設區市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妥善安排,逐步推開,在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前必須全面完成。
2、按照國家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省煤炭集團公司和各設區市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做好重大危險源調查摸底和普查登記工作,組織煤礦企業于7月底前填寫好《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并編制評估計劃(抄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抓緊做好重大危險源評估工作。所有重大危險源礦井都必須在2005年1月13日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評估工作,省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應盡量朝前趕。
3、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重大危險源評估工作,由煤礦企業委托具備規定資質條件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承擔。中介機構按照《江西省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重大危險源評估的基本要求》完成評價、評估任務后,按要求編制評價、評估報告。評價、評估報告須按規定進行評審。
4、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重大危險源評估與現在正開展的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在實際操作中,可合并進行,分別提交報告。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重大危險源評估同時進行的,報告可合并編制,報告內容在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編制提綱要求基礎上,增加重大危險源評估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