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全省煤礦(含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礦井,下同)安全生產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煤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安全生產條件準入機制,全面規范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行為,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的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經申請和審查合格,依法頒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在2005年1月13日前未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不得生產。通過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促進全省煤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狀況穩定好轉。
三、工作步驟
(一) 學習宣傳階段(2—6月)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辦事處,各級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管理部門利用媒體、會議、文件等各種方式,大力宣傳《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本方案及其《煤礦企業及礦井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條件執行說明》(附件一),使煤礦充分認識和理解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重大意義。
在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網站和辦公場所向社會公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向煤礦公布申請辦證的申請書格式文本、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向受理窗口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使煤礦清楚申請辦證程序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動員,印發申請辦證有關資料。
(二) 整改評價階段(7—8月)
1、煤礦對照整改:煤礦在申請辦證之前,要按照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逐條整改。煤礦經整改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并自評合格后,向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煤礦安全評價。
2、依法進行安全評價:煤礦委托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依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煤礦安全評價導則》和《江西省煤礦安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重大危險源評估工作方案》(附件二)等有關規定對煤礦進行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出具煤礦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礦井,中介評價機構同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估。安全評價報告要對煤礦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作出明確結論,中介機構對評價評估結果負責。當地政府和省煤炭集團公司負責對煤礦安全評價工作進行協調。
3、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為減化程序,煤礦在申請辦證的同時,受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委托,按照隸屬關系,報送當地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其中:省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含上塘鎮的鄉鎮煤礦),直接送省煤炭集團公司提出意見,市縣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直接送設區市政府煤礦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意見。
(三) 申請、受理、審查、發證階段(7月—2005年元月)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將嚴格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程序框圖》(附件三)的要求,嚴格把關。
1、申請:煤礦按照《申請領取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的文件、資料》(附件四)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意見表,向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申請。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號,聯系電話:0791—6304487,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以及相應表格可在當地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省煤炭集團公司)領取。
2、受理(5個工作日):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企業改向其它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當場更正,先更正后受理。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先補正后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已全部補正的,應當受理。
3、審查(45個工作日):以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以現場審查為特例。對已受理的申請,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在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同意意見的基礎上,指派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書面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指派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審查,當地煤礦安全管理部門進行配合。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對被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列入重特大事故隱患的煤礦企業、礦井進行重點審查,其重特大事故隱患未整改到位,不符合法定的發證條件的,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4、決定和發證(10個工作日):經審查符合發證安全生產條件的,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許可證,書面通知煤礦企業并說明理由。
5、公布和報告:每月10日前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發證進展情況;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煤礦企業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每年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政府報告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同時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為了加強對頒證工作的領導,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對頒證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廉政勤政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素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在本局設立專門機構,明確工作職責,確保頒證工作高效有序進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做好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管理部門和省煤炭集團公司要做好煤礦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組織工作,督促煤礦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本方案要求進行認真整改,做到成熟一個申報一個。對符合條件的煤礦,先安排進行安全評價和資料準備。
(二) 安全評價機構按照“嚴評價、低收費、負全責”的工作思路,依法進行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把已經開展的安全程度評估和法律規定應當進行的安全評價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礦井,安全評價機構同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估。煤礦可以要求安全評價機構評估和評價工作一次完成,同時提交評估和評價兩份報告。有關部門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出具虛假評價評估報告的,從嚴處罰。
(三) 嚴格日常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與日常監察、監管相結合。一是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監督檢查,發現礦井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要求及時暫扣或者吊銷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管理部門發現煤礦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將檢查發現情況移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處理;二是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礦井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