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5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的重大(Ⅱ級)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設區市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需要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作為首要任務。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江西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下,省政府各部門、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屬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則,事故災難處置以當地政府為主,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支持配合,同時充分發揮企業的自救作用。必要時由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直接指揮。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資源、發揮優勢。按照“整合社會資源,發揮專業優勢,提高裝備水平”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6)反應快速,運轉高效。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7)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2組織體系
2.1.1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省政府有關部門、設區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2.1.2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為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領導、組織、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2.2設區市、縣級機構
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也應在同級應急委員會下面設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作為本行政區域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2.3現場指揮部
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部,作為事故災難現場救援的指揮機構。
現場指揮部依據事故災難的性質和危及程度,組建人員搶救、醫療救護、工程搶險、治安保障、物資保障、交通運輸保障、善后處置、事故調查等若干個應急救援工作組,分兵把關,各司其職,迅速展開救援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3.1.1預測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重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報告。
3.1.2接警、報警
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設立全省突發安全生產事故信息接收平臺,接受突發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和指令。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出現征兆或發生時,知情單位或個人應當立即通過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報警電話或值班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①報告單位或聯系人、聯系方式,報告時間;②事故類型;③事故基本情況。主要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判定的傷亡情況、導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搶險情況、救護情況、財產損失、已脫險和受險人群、現場指揮機構及聯系人、聯系方式;④預計事故事態發展情況;⑤需要支援的項目。
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至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3.1.3預警
各地、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4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及時上報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的同時,要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根據省應急委員會下達啟動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按專項預案,迅速下達應急處置命令,組織、協調、指揮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應急隊伍及現場指揮部,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較大、一般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分別由事發地的設區市、縣(市、區)應急委員會啟動相關預案,由相應級別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
4.2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按照本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應急響應行動由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Ⅲ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1省政府有關部門的響應
Ⅱ級以上應急響應時,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4.2.2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省應急聯動中心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的進展情況。
(2)擬定現場指揮部成員名單,經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及時組建現場指揮部。
(3)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市、縣(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相關專業事故專家組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4)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現場指揮部或行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派遣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開啟移動式指揮設備,為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與事故現場聯系提供應急保障。
(6)對可能或已經導致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省應急聯動中心,并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指揮機構。
(7)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省應急委員會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提出請求。
(8)組織協調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按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2.3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響應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
4.3基本響應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啟動后,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指令,組織、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專業應急隊伍,開展搶險救援、現場監測、醫療救護、人員疏散、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搶險、安全防護、社會動員、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1)搶險救援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根據突發事故類型,及時召集、出動專業應急隊伍實施救援。
(2)現場監控
現場指揮部組織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加強對事故現場的監控,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果斷控制或切斷災害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應當迅速組織警力進行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
(3)醫療衛生救助
事故發生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衛生救助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根據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的請求,省衛生廳及時組織專業防治隊伍進行支援。
(4)交通管制
根據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需要,事發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決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員進出交通管制區域。
(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時,應當對事發地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保障現場應急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6)群眾的疏散和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①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②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③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④啟用應急避難場所。⑤實施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⑥負責實施治安管理。
(7)工程搶險
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工程搶險組,負責被事故毀損的鐵路、公路、橋梁、電力等工程的搶修。
(8)調集征用
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資金和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向社會征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
(9)物資保障
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物資保障組,保證救援所需物資的供應。
(10)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設區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省政府辦公廳協調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11)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
(12)現場應急結束
通過應急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現場情況穩定,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停止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現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4.4指揮與協調
進入Ⅱ級及Ⅱ級以上響應后,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發生地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事發毗鄰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中央駐贛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總部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5信息發布
省政府具體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發布。
4.6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獲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報省應急委員會批準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安撫,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等事項。
5.2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做好受災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5.3社會救助
建立健全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社會性救濟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積極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助社會救助資金,積極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
5.4總結備案
應急結束后,根據現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各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及時總結事故災難搶救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并將情況書面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辦公室。
5.5事故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經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負責對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調查。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網,逐步建設突發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專用通信與信息網絡。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
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應當掌握本地或本領域所有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系方式以及備用方案。
6.2救援裝備保障
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救援隊伍按規定配備必要的裝備。
6.3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品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或領域的企業要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安全生產事故,依法組建和完善搶險救援隊伍。
6.4資金保障
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6.5物資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做好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相關應急物資保障工作。
6.6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部門會同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6.7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并擬訂醫療救護保障計劃,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
6.8交通運輸保障
省交通廳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6.9治安維護
公安按照有關規定,參與事故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地的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應當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6.10人員防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或者建立與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緊急避難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采取必要的防護的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6.11公共設施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6.12技術儲備與保障
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委員會,為應急處置指揮決策提供咨詢、指導意見。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安全生產協會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加強技術儲備。
6.13宣傳、培訓和演習
6.13.1公眾宣傳教育
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識。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縣以上新聞部門要通過媒體將事故災難應急報警電話、自救互救、防災減災常識告知公眾;各類教育機構要加強應對事故災難的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6.13.2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將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課程納入黨政干部培訓內容。
6.13.3演習
各級、各專業應急機構、各企業結合自身特點,組織各自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安全生產應急演習可結合同級政府應急演習進行或單獨進行。
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定期組織聯合演習。
6.14監督檢查
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2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挽救群眾生命的。(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獎勵的具體實施按有關規定執行。
7.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經濟處罰;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