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機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機場區域,是指根據機場總體規劃確定的機場專用區域,包括機場圍場河、圍墻、圍欄或者其他圍界設施以內的區域,以及圍界以外的機場設施區域。
本辦法所稱機場控制區,是指根據航空安全需要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包括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航空器維修區和貨物存放區等。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下一篇:南昌市消防條例[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