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2月24日四川省交通廳)
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規,保障水上交通運輸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四川境內江河、湖泊、水庫從事航行、停泊的一切船舶、排筏的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必須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程(以下統稱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的規定。
對于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除造成事故的按有關法規處罰外,依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第三條 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規行為由港航監督機關及其委托單位負責處理。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處五至十元罰款:
。ㄒ唬┐把b載、卸載不平衡,影響安全的;
。ǘ┐昂叫袝r主要工具、屬具不齊或失效的;
(三)消防、救生設備未按規定配齊或超過有效期的;
(四)船舶無航行日志、輪機日志,或不按規定填寫的;
。ㄎ澹┐瑔T違反駕駛臺紀律的;
。┕室馐褂冒凑諢,影響他船航行的;
(七)兩船相遇不按規定交換避讓信號和避讓、減速的;
(八)人力船有意駛入機動船駛過的余浪的;
(九)非編解作業和非執行任務的船舶穿行錨地的;
。ㄊ┐巴2床话匆幎ㄊ褂脽籼、聲號、旗號和號型的;
(十一)船舶停泊期間不按規定留足值船員的;
。ㄊ⿵娦谐舜蚍綑跅U不聽制止的;
(十三)無關人員擅自進入駕駛臺和機艙的。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到四十元罰款,或者扣留船員證書、船舶證書一至三個月:
(一)船舶進出港口不按規定辦理簽證的;
。ǘ┌l生事故隱瞞不報的;
(三)對遇難船舶或落水人員不施救的;
(四)搶檔、搶靠碼頭,不聽指揮的;
。ㄎ澹┛痛d客時吊拖其它船舶的;
。o隔艙設備,人畜混裝的;
。ㄆ撸┤肆Υ⒎瑱C動船會讓時,不讓航道或在航道中停漿放流的;
。ò耍┤肆Υ、帆船故意鉤拖機動船、或在港內拖帶浮材及其它物體的。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四十到六十元罰款,或者扣留船員證書、船舶證書三到六個月:
。ㄒ唬┧竭\危險貨物或運載的危險品與申報不符的;
。ǘ┛痛、渡船在船頭、頂蓬載客載貨的;
。ㄈ┐俺d航區或航線行駛的;
。ㄋ模┻`章搶航,故意碰撞他船或逼船的;
。ㄎ澹┰诳刂坪佣螤庝睢娦谐、不聽指揮的;
。⿵娦袡M越順航道船船首的;
(七)大風、大霧或洪水期停航封渡時冒險航行的;
(八)船舶在無燈標河段或航標不發光河段冒險夜航的;
。ň牛┥米栽跇騾^內滯留或進行船舶性能試驗的;
。ㄊ┳矇暮綐穗[瞞不報的;
(十一)冒名頂替駕駛、輪機人員或酒后操作的。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六十至一百元罰款,或者吊銷船舶證書、船員證書:
。ㄒ唬﹤卧臁⑥D借、涂改船舶證書或船員證書的;
。ǘ┘僭O事故現場、偽造旁證或施救遇難船舶時乘機盜竊的;
(三)指使、縱容、包庇違章肇事的;
(四)營運船舶超載、超高、超寬的;
(五)無證船舶私攬客貨運輸的;
。I運船舶不具備“兩證一線一牌”或不適航船舶航行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至二百元罰款:
(一)碼頭、渡口、錨地、囤船、停泊區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的;
。ǘ┰诤降馈⒏劭、碼頭、錨地設置網具等礙航物或養殖水生生物的;
(三)私設囤船、渡口的;
。ㄋ模┮苿踊驌p壞助航設施的。
第九條 對多次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規,屢教不改、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可取締航線、沒收非法收入或扣留船舶。
第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港航監督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規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規行為,不得重復處理。
第十三條 被罰款的個人或單位拒交罰款者,港航監督機關有權吊銷扣留船員證書、船舶證書。
罰沒收入全部上繳財政,罰款收據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沒財物收據。
處理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行為,應將違章情節及處理結果填入《違章記錄卡》和船員證書記事欄,并送有關港航監督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