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南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安全技術防范在預防、發現和打擊犯罪及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斗爭中的作用,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特區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歸口管理范圍的批復》技監標發([1990]640號)、以及公安部“關于發布《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89]公(科)字108號)和建設部、公安部《關于在住宅建筑設計中加強安全防范措施的暫行規定》(建設[1991]486號)等,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包括:技術和業務政管理兩部分。技術行政管理包括:防爆、排爆、安全檢查、防盜報警、出入口控制、電視防范監控及其安全防范系統工程技術領域的產品及系統工程的發展規劃、標準制修訂、質量監督以及設計、研制、生產、銷售、工程單位的資格審理等;業務行政管理包括:監督安全技術防范裝置應安裝部位和場所的技防工作的落實,對基礎技防設施提出要求及擬定管理規范和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全省安全技防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 (簡稱省公安廳技防辦) 對全省安全技防工作進行統一管理;海口、三亞市公安局設置技防管理部門、各市縣公安局配置專人對本地區安全技防工作行使相應的管理權。
省公安廳技防辦的職責聯系人:張建平
1.制定本省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管理規定、辦法及發展規劃。
2.全省安全技術產品標準化管理。
3.對全省從事安全技防產品研制、生產、銷售、維護保養和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發給準產證,準銷證和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
4.對送審的安全技防產品按國家、部頒或行業標準進行檢測或委托檢測。審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建立情況。
5.對外省市安全技防品進入本省銷售和安裝使用的,進行認證登記審核。對外省市有關單位承接海南省境內安全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維修,由省公安廳技防辦核準發給資格證。
6.負責安全技防產品和工程的日常質量監督。
7.負責本省重點單位技術防范工程方案論證及驗收工作。
8.指導、協調全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部門工作。
市、縣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門職責:
1.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貫徹落實省公安廳技防辦制訂的有關規定、辦法。
2.負責本地區從事安全技防產品研制、生產、銷售和對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申報初審工作,并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審核批準。
3.對本地區生產、銷售(包括外地進入本地區)的安全技防產品進行認證管理。查處無證產品。
4.對本地區安全技防產品和工程進行日常質量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生產管理
第四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單位(含中外合資、外商獨資)應攜帶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向當地公安機關技防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公安技防部門初審符合條件的,上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復核合格的由省公安廳技防辦發給準產證。申請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
1.具有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檢驗和測試手段;
2.具有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計量檢驗人員,并能嚴格按照設計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檢驗和測試;
3.產品生產符合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凡生產安全防范產品的單位,在產品正式定型前,必須向省公安廳技防辦提出申請,附上樣品,并提供如下文件資料:
1.設計任務書;
2.完整的技術圖紙和工藝文件;
3.技術工作總結;
4.產品標準及檢驗方法;
5.產品檢測報告及例行試驗報告;
6.用戶使用報告;
7.產品使用說明書;
8.標準化審查報告;
9.企業生產能力分析報告。
第六條 凡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或認證管理的安全防范產品,按國家技術監督局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實施細則辦理。國家未實行生產許可證或認證管理的安全技防產品,省公安廳技防辦將逐步納入產品認可目錄。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按國家或行業標準進行檢測,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進行委托檢測。省內產品由省公安廳技防辦組織制訂地方性產品標準,并報省技術監督局審批。檢測格,發給省級準產證和準銷證。
第七條 凡生產安全技防產品的單位,每半年須書面向當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報告產品質量和質量跟蹤情況。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協同配合當地技術監督、工商部門對其質量進行日常監督和查處偽劣產品。
第八條 外省市安全技防產品需在本省組織生產的,引進單位或者原生產單位必須通過當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向省公安廳技防辦提出認可申請,提供該產品的詳細技術資料及實物,同時交驗原生產單位所在省技防部門核準的批文。未經省技防辦檢測、鑒定和認可的產品,一律不得在本省生產。
第九條 凡進口(含技術轉讓、合作生產)的安全技防產品,引進單位或出口國企業、公司,必須事先向省技防辦交驗產品標準法定檢測合格證書及該產品的詳細技術資料(同時附有中文副本)及實物。未經省技防辦檢測、鑒定和認可批準的產品,一律不得接受訂貨或生產。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條 凡省內經銷安全技防產品的單位,須持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再到省公安技防辦或當地公安技防辦領取《海南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準銷證》方能從事經銷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技防產品準銷證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接受市、縣以上公安機關技防部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2.具有安全技術防范知識的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
3.能進行一定范圍的售后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外省、外國安全技防產品進入海南市場銷售的,分別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向省公安廳技防辦辦理申請。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條 凡本省從事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施工、維修的單位須持有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再領取《海南省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方可從事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維修業務。申請工程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接受市、縣以上公安機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2.具有懂得工程繪圖知識和繪圖實踐的工程技術人員;
3.具有熟悉安全技術防范專業知識和施工技術規范并能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調試的工程技術人員;
4.具有能勝任安全技術防范器材維修的人員;
5.具有保證工程施工、維修質量的工具、器械和調試、檢測設備。
第十四條 安全技防工程造價5萬元以下的報縣(含縣級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審批并監督實施;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報市(地級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審批并監督實施; 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審批并監督實施; 國家重點工程或安全防范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須報公安部備案并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 承擔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將工程設計方案及圖紙送相應的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審批,報審時須填寫《海南省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工程建設單位委托書或合同書;
2.工程設計方案;
3.工程選用器材設備的名稱、型號、數量;
4.工程施工圖(①器材布設平面圖②中心設備布置圖③各種系統及聯線圖④管線敷設圖);
5.工程費用預算報告。
第十六條 工程竣工試運行后,施工單位應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填報《海南省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竣工報告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工程費用決算報告;
2.系統使用說明書;
3.使用操作人員培訓情況報告;
4.工程維修保障措施。省技防辦和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在二十天內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會同工程建設單位領導及設計、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后由省技防辦簽署驗收意見。
第十七條 國家重點工程和涉及國家文物、機密的安全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維修,不得由外商承接。凡擬交外商承接的省內安全技防系統工程,須經省技防辦批準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十八條 外省單位承接海南境內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和維修,須持有當地省級安全技防管理部門簽發的資格證書,并經海南省公安廳技防辦核準,方能從事相應的業務。
第十九條 技防管理人員及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維修人員對工程技術資料保密。違者予以追究。
第二十條 工程所需的安全技術防范器材,應是符合GB/T19000族(國際標準ISO9000族)標準的產品。
第六章 業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安全技防的業務管理工作是通過綜合應用各種技術防范措施,達到預防和打擊犯罪的目的。其業務管理內容是:基礎防護設施和技術防范設備的安裝、應用、維護和更新;建立相應的保安隊伍;制定值班備勤制度,及處置預案的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應安裝安全技防裝置的部門及場所:
(一)下列部門及場所應安裝防爆、安全檢查技術裝置:
1.機場、主要港口和車站;
2.須設防爆、安全檢查措施的重要單位、要害部位。
(二)下列部門及場所應安裝防盜、防劫、防破壞、防入侵技術裝置:
1.槍支、彈藥和火藥炸藥庫;
2.存放機密文件、檔案、圖紙、資料的保密室、檔案室、打印機房和處理機密級以上信息的計算機房;
3.展覽、收藏文物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古人類化石的博物院、館、倉庫、場所;
4.核電站、核設施;
5.集中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和“致病菌毒”,國家管制藥品、放射性物質倉庫、場所;
6.國家的戰略儲備庫,國防尖端產品儲存庫,物資庫,工交、財貿、商業、物資等系統的重點倉庫和存放高檔商品、重要生產資料的場所;
7.黃金、珠寶生產基地和儲存場所,金庫、制幣、印鈔和印刷有價證券的工廠,金融機構所屬銀行、辦事處、儲蓄所、信用社,基層單位財會室及其它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票證的場所;
8.貴重物品或重要儀器設備存放或安置部位;
9.賓館、飯店、商場等現金、票證、財物集中,容易發生盜竊、搶劫的部位;大型廠礦的重要部位;
10.公安機關確定應當安裝技術防范裝置的其它重點部位。
第二十三條 根據建設部、公安部《關于住宅建筑設計中加強安全防范措施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住宅建筑應具備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已建住宅的居民分戶門應設置安全防盜門及安全防盜鎖,有條件的應安裝防盜報警裝置;
2.已建高層住宅應設置單元式電閘防盜門與電子對講防盜系統,并集中管理;
3.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樓宇的設計,必須按《建設部、公安部關于住宅建筑設計中加強安全防范措施的暫行規定》(建設[1991]486號)的要求進行設計。有關設計文件報主管部門的同時,報省公安廳技防辦進行審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費用應列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技術防范業務工作由單位主管或分管領導負責,保衛部門組織實施;公共場所的技術防范業務管理工作由主管部門負責;居民住宅區由城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公安機關根據管轄范圍由技防歸口管理部門協調組織,治安和內保等公安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指導,具體任務是:加強基礎防范設施,制定嚴格的技術防范設備的使用管理和值班、備勤制度,完善緊急處置方案,保證設防部位長期處于良好的警戒狀態,一旦發案,能做到快速反應,及時處置、發揮實效。
第七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提及的資格證書和準產證、準銷證及上崗證,統一由省公安廳技防辦印制與頒發。
第二十六條 凡具備本規定相應條件的單位,均可申請領取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準產證或準銷證和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申請單位須按本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寫出申請報告,連同資格證申請表(統一格式)及有關附件,經行政隸屬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當地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查、簽署意見,一式三份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審批。
第二十七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每年年審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的,換發新證,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證書自行失效。如繼續使用舊證,按無證經營論處。
第二十八條 申請準產證、準銷證、資格證及申請工程設計審查,申請工程竣工驗收,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二十九條 對取得證書的單位,由省公安廳技防辦和各市、縣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門負責對其經營情況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八章 保 密
第三十條 安全技術防范設備是為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服務的,它具有一定范圍的保密性。凡研制、生產、銷售、工程設計、施工和使用單位應注意其保密范圍。保衛部和安全技防管理部門應實施監督。
第三十一條 承擔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由使用單位保衛部門對設計、施工人員進行政審并注冊存檔。嚴格保密,把知密人員限制在最小范圍。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者按國家的有關法規處以罰款,并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或停止施工,收回有關證件或提請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的無證經營者將沒收其全部經營設備、器材等。
第三十五條 對拒不執行本規定第六章的,而又造成財物被盜竊、被搶劫、被破壞、被爆炸等案件或治安傷害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單位領導或當事人的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技防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安全技防產品目錄
(一)安全防范報警器材
1.入侵探測器
磁開關探測器,磁敏探測器,感應探測器,主動紅外探測器,被動紅外探測器,微波探測器,聲控探測器,雙技術探測器,激光探測器,玻璃破碎聲探測器,振動探測器,其他入侵探測器。
2.電視防范監控系統設備
閉路電視監控設備、開路電視監控設備,其他電視監控設備。
3.報警傳輸設備
專用線報警傳輸設備,電話線報警傳輸設備,電源線報警傳輸設備,光纜報警傳輸設備,無線報警傳輸設備,其它報警傳輸設備。
4.報警監控設備
各類型多功能報警監控臺,有線監控系統,無線監控系統,其它報警監控設備。
5.周界報警系統
振動傳感器,強力傳感器,地音傳感器,遠距離主動紅外探測器,室外微波探測器,電場報警器,高壓脈沖報警設備,其它周界報警設備。
6.出入控制系統
電子鎖、磁卡,指紋識別設備,掌紋識別設備,人像識別設備,其它出入控制設備。
7.保險鎖、柜電子密碼鎖,機械密碼鎖,保險柜,安全箱,汽車、摩托車、自行車防盜保險鎖,其他保險鎖、柜。
8.汽車、摩托車防竊報警器。
9.其它安全防范報警產品
印記類器材、警眼、電控防盜安全門,各類防盜安全門等。
(二)警用防衛器材
1.路障
便攜式路障,升降式路障。
2.防暴盾牌
聚碳酸脂盾片,藤村盾牌,其他盾牌。
(三)防爆和安全檢查產品
1.射線探測器材
X射線直接觀察探測器材,X射線電視顯示觀察探測產品,X射線掃描方式探測產品,中子射線直接探測設備,中子射線電視顯示探測設備,r 射線照相探測設備,r射線電視顯示探測設備。
2.金屬物品探測設備
通過式金屬物品探測設備,微機處理通過式金屬物品探測設備,臺式金屬物品探測設備,便攜式金屬物品探測設備,多功能便攜式金屬物品探測設備,手提式金屬物品探測器,多功能手提式金屬物品探測器。
3.爆炸物處理設備
排爆機器人,防爆車,爆炸物銷毀器,導線切割器,其他爆炸物處置設備。
4.防爆防護產品
防爆箱,防爆毯,防爆服,其它防爆防護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