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14日
海南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政府對各市縣政府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以及省發展改革、農業、財政、教育、文化廣電出版體育、衛生、民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工商、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消防工作落實情況的考核。
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消防工作考核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統一組織、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牽頭,會同有關單位組成考核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消防工作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各市縣政府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每年組織一次自查自評,并將自評情況于當年12月底前報省政府。考核工作組于當年3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報省政府。
第六條 對市縣政府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考核的內容包括火災防控工作、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
火災防控工作情況包括:消防安全源頭管控情況;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情況;重大火災隱患整治情況,解決影響消防安全重點問題情況;火災高危單位監管情況;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情況。
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情況包括: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工作情況;城市消防規劃編制,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保養情況;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情況;滅火應急救援工作情況。
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包括:政府領導責任落實情況;部門監管責任落實情況;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消防經費保障情況;責任追究制度制定落實情況。
對省政府直屬有關部門考核內容分為共同和專項兩個部分。共同部分包括消防安全責任、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專項部分的考核內容依據相關部門職責制定。
第七條 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消防工作考核評分標準和省政府與各市縣政府及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年度消防工作任務,制定考核實施細則,明確考核項目指標和評分標準。
第八條 考核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表和實施細則逐項細化并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后,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向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第十條 經省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省政府直屬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對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各市縣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海南省市縣政府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消防工作考核計分表
2.海南省政府直屬有關部門消防工作考核計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