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九年八月六日
貴陽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旅游區(點)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范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等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塵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水泥、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筑垃圾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城管、林業綠化、土地、交通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實際需要,會同建設、城管、林業綠化、土地、交通等部門制定本市揚塵污染防治的實施方案。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按照全市揚塵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治揚塵污染。
第五條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房屋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承包或者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施工前15日內,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污染防治申報登記,并報送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從事房屋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將經審核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前5個工作日內,報當地建設、施工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房屋建設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圍攔高度最低不少于2米);工程腳手架外側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二)工程項目竣工后2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
(三)施工工地進出口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四)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設置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五)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六)不得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上現場攪拌混凝土;
(七)在中心城區范圍內,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符合《貴陽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
(八)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九)閑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村民自建住宅除外),施工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七條 房屋拆除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7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應當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采取灑水或者噴淋等防塵措施;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第八條 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2日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三)新、改、擴建或者大修城市主要干道,應當鋪設改性瀝青路面。
第九條 從事房屋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臺帳,并明確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砂石、煤灰、水泥等物料的,應當密閉運輸、車身清潔,不得超載和裸露運輸,并嚴格執行《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貴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堆放煤炭、水泥、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地,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采用混凝土圍墻或者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劃分物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
(五)因噴淋、沖洗、雨淋產生的污水對周圍環境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影響的,應當對污水進行集中處理;
(六)場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運輸車輛在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場地;
(七)經營煤炭、水泥、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經營者不得將上述物料堆放于城市主干道兩側或者居民聚居區域。
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有的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地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3個月內,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改造。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城市道路清掃保潔質量與評價標準》的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保潔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保潔作業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2日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及時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暫時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二)進行500平方米以上綠化建設,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米的密閉圍擋;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 中心城區范圍內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其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單位用地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分別由其養護單位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四)其他區域的裸露泥地,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場所、設施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相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環保、建設、城管、林業綠化等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趕赴現場檢查,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貴陽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通過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強化環保執法力度,加強環境、生態和資源的保護和建設,本市的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全市二氧化硫濃度明顯下降,煙煤型污染逐步好轉。
在二氧化硫濃度逐年下降的同時,可吸入顆粒物的污染問題日益突出。據貴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二氧化硫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是124天,可吸入顆粒物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是193天;而2008年二氧化硫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減少為68天,可吸入顆粒物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卻增加到221天。造成可吸入顆粒物污染的一個主要因素是揚塵污染。揚塵是由于地面的塵土在風力、人為帶動及其他因素帶動飛揚而進入大氣的開放性污染源,是環境空氣可吸入顆粒物的重要來源之一。揚塵污染不僅造成空氣能見度降低,對人體健康也將造成極大的損害,防治揚塵污染已刻不容緩。為改善和提高空氣質量,規范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制定《貴陽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4.《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
5.《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二)起草過程:
《辦法》被列入市政府立法計劃后,市環保局組織專人成立了起草小組,通過借鑒和學習上海、杭州、青島、成都、重慶、西寧等城市的做法,結合本市實際,起草了《辦法(初稿)》,并征求了各區、縣(市)和市建設、城管、林業綠化、交通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經修改形成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送審稿進行了審查,并會同市環保局再次征求了上述部門的意見,結合征求意見情況,反復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制定《辦法》的目的。
揚塵污染源排放控制和管理涉及到房屋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物料堆放、交通運輸、綠化等諸多方面的因素,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污染控制對象和環境管理問題。在本市現行的相關法規、規章中,對建筑揚塵的控制和管理作了部分規范,其規定均是以保護大氣環境質量為出發點,對揚塵污染控制雖有涉及,但其內容不夠細致、全面,且過于分散。基于上述情況,《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就揚塵污染源排放控制和管理,有效控制本市揚塵污染的措施作出了較全面、系統的規定。
(二)關于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對揚塵污染防治,除了要求管理相對人應嚴格遵循在揚塵污染防治中的相關規定外,也應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責任,突出了環保部門在揚塵污染控制和管理工作中的統一監督職能,避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間推諉扯皮、行政效能低下現象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作了相應規定。
(三)關于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的資金保障。
為使房屋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資金落到實處,有效防治揚塵污染,《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了上述施工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承包或者發包合同中明確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四)關于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管理措施。
為從源頭上有效控制揚塵污染源排放,確保環保、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防治揚塵工作中實施有效管理,措施到位,《辦法》第五條第二、三款和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對揚塵污染防治具體管理措施、申報登記和防治方案備案等作了相應規定。
(五)關于行政處罰。
為保證《辦法》確定的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實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置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貴州省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