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劉文新
2013年12月4日
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進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森林等消防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權限具體負責實施。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教育、衛生、旅游、文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民政、交通運輸、體育、城市管理、督辦督查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村(居)委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與其所屬部門、派出機構、企事業單位及村(居)委會簽訂目標責任書,每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情況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派出機構、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出機構、企事業單位及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消防安全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監督管理中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城市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按照本市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莊消防供水設施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重大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實際,組織開展每年不少于4次的消防安全檢查,對突出火災隱患進行專項整治,對區域性火災隱患進行重點整治,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掛牌督辦。
列入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掛牌督辦之日起15日內責成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責任單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確責任人、整改期限、資金及組織保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逾期不整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督辦督查部門及時督促整改。
因歷史原因未辦理消防許可手續造成重大火災隱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論證后,由有關部門或者責任單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實施。
對消防車道、消防供水、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鄉消防規劃在短期內難以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制定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教育、衛生、旅游、文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七類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有關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進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不斷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學校、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城市客運場(站)、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此類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對無力整改的火災隱患負責籌措資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中發現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的公眾聚集場所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又不整改的,應當依法注銷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在注銷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村(居)委會應當加強其管轄或者服務區域內居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在社區、居民住宅區、村寨內設置固定消防宣傳欄,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重點對本區域內的老、弱、病、殘等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幫助,并對這類人員建立相應檔案。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內或者商住樓內設置液化石油氣、氧氣、乙炔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經營點、儲存點。
第三章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高層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備案及備案抽查、消防安全檢查等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高層建筑的業主是該建筑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其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層建筑,由建設單位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一)建設單位擅自將未依法進行消防驗收、備案的高層建筑交付使用的;
(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高層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三)未交付使用的。
第十六條同一高層建筑有2個或者2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對其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明確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管理單位”)進行統一管理,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備案。
高層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或者村(居)委會應當督促并協助業主和使用人按照前款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管理單位在其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確消防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和消防設施管理、維護專職技術人員;
(二)對其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等實行標識化管理,建立并落實對其管理、檢查、檢測、維修、保養、歸檔等各項工作制度;
(三)在辦公或者住宅區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和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提示、警示標志;
(四)對建筑消防設施、電氣線路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五)利用辦公或者住宅區域內的道路施劃停車位,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備案;
(六)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七)及時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對勸阻、制止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八)制定并落實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并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九)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十)利用廣播、電視、視頻、公告欄、網站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明確其專人配合管理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條消防控制室應當存放以下消防安全資料:
(一)建筑物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和安全出口布置圖、建筑消防系統圖、重點部位和水泵接合器位置圖及室外消火栓位置圖;
(二)消防系統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系統操作規程和系統及設備、設施維護保養信息等;
(三)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志愿或者專職消防人員等內容的消防安全組織結構圖;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等;
(五)職工消防安全培訓及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六)值班及設施、設備運行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等情況記錄;
(七)設備運行狀況、接報警記錄、火災處理情況、設備檢修檢測報告等資料;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所取得的培訓合格證書。
前款規定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高層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在高層建筑內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在高層建筑內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配備緩降器、軟梯、防毒面具、防煙面罩等避難救生設施。
高層建筑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第二十一條高層居民住宅樓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擅自拆、改、裝燃氣設備和用具;
(三)嚴格執行室內裝修防火安全規定,不得影響消防設施、器材、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存放汽油、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違法燃放煙花爆竹;
(五)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在這些區域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六)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七)學習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識和滅火逃生技能,及時報告火警,依法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八)發現違規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的,及時報告管理單位;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在出租房屋內設置人員密集場所、倉庫、生產車間等的監督檢查。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貴陽市消防條例》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本轄區內高層建筑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實行信息化管理,并定期組織滅火救援預案演練,熟悉高層建筑滅火救援的內外環境,不斷完善預案。
滅火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高層建筑的基本情況、固定消防設施設備狀況、外部消防水源分布和使用方案、重點部位消防力量部署、滅火救援戰術措施、應急疏散組織程序和措施、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程序和措施等。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筑的業主和使用人應當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及演練提供便利。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因防火、滅火救援需要,到轄區單位進行現場查看或者模擬訓練的,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鋪招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章 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小型人員密集場所(以下簡稱“小場所”)內裝修、放置物品、安裝設施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裝修,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場所內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線的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空氣開關等保護措施,并定期檢查、維護保養;
(三)場所內疏散樓梯的數量、寬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木質等可燃、易燃材質的樓梯,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內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四)設置室內消火栓有困難的,可設置消防卷盤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五)按照75㎡/每具的標準配置4kg以上手提式ABC干粉滅火器,面積小于150㎡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小型旅館每層樓配置不少于2具4kg的ABC干粉滅火器;
(六)無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四層及四層以上小型旅館,在每層樓梯間的休息平臺安裝消防卷盤,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網或者屋頂水箱供給,屋頂水箱容積不小于1m3。
第二十七條小場所依法設置臨時夾層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板采用鋼筋混凝土或者經過防火處理的鋼板;
(二)用于居住的夾層,建筑面積應當小于15㎡,設置與室外連通的安全出口或者有不小于0.5m×0.8m的逃生、救援出口,并配置有效的逃生設施,居住人員不得多于2人;
(三)用于經營或者儲存物品的夾層,不得用于居住,并設置不少于2 個與場所內其它部位或者室外連通的疏散出口。
禁止在臨時夾層內設置生產車間、集體宿舍和公共娛樂營業用房。
第二十八條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和提供住宿的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旅社,每層樓應當配備不少于1名的疏散引導員,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