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貴州省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地區)、縣(市、區、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有關部門:
根據《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等規定,省安全監管局制訂了《貴州省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ㄕ埧h級安全監管部門將此件轉發至轄區內各生產經營單位)
貴州省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與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礦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是指省、市(自治州、地區)、縣(市、區、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四條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組織、指導、督促檢查和協調全省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市(自治州、地區)、縣(市、區、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工作職責: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1、組織擬訂全省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2、組織開展全省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并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市(自治州、地區)、縣(市、區、特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協調和考核;
3、對重點地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進行重點抽查和督查;
4、組織開展全省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的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組織落實上級交辦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任務。
(二)市(自治州、地區)、縣(市、區、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1、制定轄區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2、開展轄區內作業場所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并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負責轄區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信息的收集、核實、整理和上報;
4、組織開展轄區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的宣傳教育工作;
5、承擔上級交辦或督辦的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任務。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和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存在或產生嚴重職業危害和不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的作業場所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八條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方式:采取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和抽查、暗查等方式,并不定期開展專項整治。
第九條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程序:包括準備、監督檢查和處理三個階段。
(一)監督檢查前準備。
1、了解檢查對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注冊類型、所屬行業、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主要產品、生產原輔料、工藝流程、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已采取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
2、確定執法檢查重點內容。根據被檢單位基本情況和所屬行業,確定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重點環節,以及存在粉塵、高毒、其他物理和化學因素等方面的職業危害情況。必要時,可邀請職業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加監督檢查;
3、查閱職業健康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4、準備好現場監督檢查所需的監測儀器和取證工具。必要時,可邀請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共同參加;
5、準備好現場監督檢查個人防護用品;
6、準備好現場監督檢查所需文書。
(二)現場監督檢查。
1、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及依據,告知被檢單位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2、查閱被檢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危害申報資料、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資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用、維護檔案,個人防護用品發放、使用記錄和職業健康培訓記錄等職業健康檔案資料;
現場查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置、應急救援設備配備和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等情況,以及現場設置的公告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等情況;
3、書面記錄檢查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檢查中發現問題和提出的整改要求等情況,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人拒絕簽名時,由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在執法文書上簽名并注明拒絕簽名情況。
(三)檢查結果處理。
1、檢查中未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健康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人員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后歸檔備案;
2、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職業健康有關法律法規的,檢查人員要向受檢單位及時反饋檢查意見,對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期限、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行政處罰的程序進行處罰;
受檢單位要按照整改通知書的整改內容進行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情況送檢查單位備案。
3、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需移送其它部門處理或職業健康有關情況需向有關部門通報的,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并將移送和通報情況形成記錄備案。
第十條 緊急情況處理。
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責令暫?赡軐е侣殬I危害事故的作業;
2、封存造成職業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3、組織控制職業危害現場。
在職業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經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復核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要求:
(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應熟悉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標準,具備相應的職業健康業務知識,取得安全生產執法證后方可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現場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少于2人;
(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應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和受檢單位的安全規定,保守受檢單位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得影響受檢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要做好個人職業健康防護工作,確保自身安全;
(四)執法文書必須經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核對確認,并由被檢查人以及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簽名。
(五)各級、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二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年對市(自治州、地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進行考核。
市(自治州、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年對縣(市、區、特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省、市(自治州、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將考核情況進行通報,對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嘉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都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對投訴舉報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及時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貴州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