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遵義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工部門:
《遵義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遵義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貴州省消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本部門、本單位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和單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縣、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質;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保障消防經費投入,使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修訂城市消防專業規劃;
(四)將消防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年初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總結上年度消防工作情況,安排部署本年度消防工作;每季度組織召開1次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分析當前消防安全工作情況,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五)重大節假日以及火災多發季節,應當組織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采取防火措施,每年組織消防安全大檢查不少于4次;
(六)參與重大火災隱患的監督整改工作,對公安機關報請因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停產停業處理的請示事項,依法及時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對不同意作出停產停業決定的,應當協調有關行政部門、行業部門和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制定方案,采取整改措施;
(七)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規劃、建設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做到布局合理,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裝備;
(八)組織城市規劃、建設、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部門,對消防車通道、消防供水設施、消防通訊、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竣工驗收;
(九)建立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機制,針對高層、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可能發生的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火災,組織制定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提高處置特大火災事故的能力;
(十)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后,應當及時組織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后,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調查報告,并及時公開火災的基本情況、損失、原因、教訓和處理結果;組織媒體進行客觀、準確地報道,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增強公民的消防意識;
(十一)完成好上級部門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質,每季度應組織1次大型消防宣傳活動;
(二)按照鄉鎮總體規劃,編制、修訂鄉鎮消防規劃;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年初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總結上年度消防工作情況,安排部署本年度消防工作;每季度組織召開1次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分析當前消防安全工作情況,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重大節假日以及火災多發季節,應當組織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采取防火措施,每年組織消防安全大檢查不少于4次;
(五)每年對轄區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30戶以上村寨進行消防安全檢查1次,對轄區“六小”場所的抽查率不得低于30%;
(六)建立和完善消防管理檔案;
(七)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初工作安排,加強專職消防隊建設和消防設施建設力度;
(八)每半年督促檢查村(居)委會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
(九)完成好上級部門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消防工作的具體措施,嚴格依法行政;
(二)依法進行消防安全行政審批或者審核,加強消防產品監督,按照法定時限對消防工程進行驗收和開業前檢查;
(三)依法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督促單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消除火災隱患;
(四)接到火警,應當立即趕赴火場,負責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五)負責調查火災原因,參與處理火災事故;
(六)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對消防崗位的人員進行培訓,推動消防中介服務機構建設和消防工作社會化發展;
(七)參與政府消防工作考評、城市消防專業規劃的編制和修訂;
(八)依法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財政預算時,應當重視消防設施建設,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圍的,應當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保證消防經費的足額劃撥。
城市規劃、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消防專業規劃的要求將消防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保證消防設施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
通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火警專線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調度專線,并做好維護管理,保證通信暢通。
公用事業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水量、水壓充足。
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消防教育列入國民教育計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要將消防知識納入有關教育課程。
司法、勞動和社會保障、科技行政部門要將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普法、培訓和科普工作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開辟固定專欄,依法進行經常性、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知識的義務宣傳教育和開展消防公益宣傳。
教育、衛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住建等行政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加強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培訓,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保障消防安全。
其他政府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措施,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屬單位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在縣(市)公安局、城區公安分局領導下,按照國家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依法對轄區內的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以及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履行下列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并接受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
(一)依法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查處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對派出所列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檢查不得少于1次,其他單位應按30%的比例進行抽查;
(二)督促指導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制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高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每年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不得少于4次;
(四)參與組織火災撲救,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五)建立和完善消防管理檔案,協助做好轄區內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直接管理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工作;
(六)完成上級公安消防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九條 社會各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規章,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保證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每年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不得少于4次;
(三)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糾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違章行為。每季度消防安全檢查不得少于1次;
(四)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組織疏散轄區居民;
(五)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防火巡查,組織、參加火災撲救。
(六)每個社區至少聘請1名專(兼)職消防管理員,負責組織開展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本村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維護本村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不得少于4次;
(三)根據生產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每季度消防安全檢查不得少于1次;
(四)督促本村所屬經濟組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車通道暢通,有條件的應當貯備消防水源;
(六)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組織,按照“一隊兩池兩泵”要求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發生火災時,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火災撲救。
(七)50戶以上木瓦結構村寨及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應配備1名以上專(兼)職消防管理員。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組織,加強防火巡查,組織、參加火災撲救;
(五)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單位應當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責任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責任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明確的責任人、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獎懲辦法等。
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年度消防工作形勢、任務,與下級人民政府或單位簽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并督促落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進行定期考核,考核所依據的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本《實施辦法》和本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對下級人民政府考核完畢后15日內作出考核認定,考核認定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并以公文形式將考核情況、存在問題、考核分數、考核名次和認定結果等內容進行公開通報。
下級人民政府對考核認定中指出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并于收到考核認定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上報上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收到整改報告后,應當派員進行實地復查。下級人民政府逾期不提交整改報告,或經上級人民政府復查發現問題仍未整改的,應當從嚴追究下級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本單位內部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造成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家和省、市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定期考核中,發現各級人民政府、行業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年度考評認定為不合格的,應當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考核中存在的問題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應當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對考核中發現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行行政監察。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