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業運輸資質和駕駛人、押運員從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 運輸車輛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狀況檢驗,未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設施、經營、使用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質監、消防、氣象、安監、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對燃氣設施及燃氣經營、運輸的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舉報及投訴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燃氣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第四十二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燃氣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第四十三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燃氣安全預警聯動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導燃氣企業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 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指揮調度系統。發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及時調度進行搶險救災。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燃氣設施及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從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