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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qū)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辦法[1994]

2005-04-07   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 第10號   |   收藏   發(fā)表評論 0

  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 第10號

 

  《西藏自治區(qū)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辦法》,已經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自治區(qū)主席 江村羅布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根據(jù)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西藏自治區(qū)勞動安全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藏自治區(qū)境內的一切承壓固定式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和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兆帕、容積大于或等于0.025立方米的各種壓力容器,其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檢驗、使用等環(huán)節(jié),都必須招待本辦法。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按國家的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監(jiān)察檢驗職責

  第三條 自治區(qū)勞動部門負責全區(qū)鍋爐、壓力容器的綜合管理和安全監(jiān)察工作,組織調查處理鍋爐、壓力容器的爆炸和重大事故。

  地(市)勞動部門負責本地區(qū)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工作。

  第四條 勞動部門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員。安全監(jiān)察同按本地區(qū)每30臺鍋爐或每100臺壓力容器有一名專(兼)職監(jiān)察人員的比例配備。

  第五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員,應具備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yè)技術水平和兩年以上的專業(yè)工齡,由自治區(qū)勞動部門考核任命,發(f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員證》及任命書,并報國家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監(jiān)察員在所管轄的范圍內,憑其監(jiān)察證件有權隨時進入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檢驗和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有權要求被監(jiān)督檢查單位報告貫徹執(zhí)行有關法規(guī)、規(guī)程、技術標準的情況,提供有關技術資料;有權向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應如實反映情況,有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阻難。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員變動工作,應報自治區(qū)勞動部門備案。

  第六條 勞動部門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工作,并根據(jù)勞動部門的授權開展其他工作。

  第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專門技術培訓,并有100臺次以上檢驗經歷,經考試合格,由自治區(qū)勞動部門發(fā)給《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證》。檢驗人員只能承擔其檢驗員證注明的檢驗項目。

  第三章 設計制造及安裝修理管理

  第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必須嚴格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必須具有設計資格證書;

  (二)設計、制造鍋爐(除E級外)和第三類壓力容器,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設計、制造E級鍋爐和其它類型壓力容器,報自治區(qū)勞動部門審查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證設計、制造鍋爐、壓力容器。

  第九條 從事安裝、修理、改造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具有兩名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專業(yè)技術人員和考試合格的焊工及無損檢測人員,同時,應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和檢測手段,并報經自治區(qū)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許可證后,方能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業(yè)務。

  第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必須嚴格招待質量管理制度和國家的有關規(guī)程標準。對于安裝、修理、改造質量低劣或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自治區(qū)勞動部門有權吊銷安裝、修理、改造單位的許可證。

  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并將修理和改造方案報當?shù)貏趧硬块T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經勞動部門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竣工檢驗合格,由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安裝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由獲得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裝單位必須配合用戶檢查產品隨帶的圖紙資料,清點設備,如發(fā)現(xiàn)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應拒絕安裝,并立即報告當?shù)貏趧硬块T。

  安裝單位與用戶簽訂的安裝全同中必須有保證安裝質量的內容。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使用單位應將設備平面布置圖、安裝總圖及標明與周圍建筑物距離的圖紙資料,送經當?shù)貏趧硬块T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安裝的分段驗收、總體驗收和水壓試驗,必須有勞動部門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的檢驗人員參加,總全驗收還應有當?shù)貏趧硬块T安全監(jiān)察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并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應將有關的圖紙資料、安裝質量證明書及驗收報告等移交給用戶。

  安裝質量證明書和驗收報告上應有安裝單位的公章和安裝技術負責人的簽名。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購買國家定點制造廠生產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部門批準的制造廠生產的合格產品。

  第十六條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持設備圖紙資料(包括設備隨帶的一切圖紙資料、安裝驗收記錄、安裝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等)到當?shù)貏趧硬块T申請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證,方能投入運行。

  第十七條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應指定具有一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知識的人員負責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經自治區(qū)勞動部門或自治區(qū)勞動部門授權的培訓單位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勞動部門核發(fā)的操作許可證后,方可獨立操作設備。

  第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發(fā)現(xiàn)重大事故隱患(如安全附件失靈、本體發(fā)生變形、嚴重腐蝕、裂縫、滲漏、嚴重缺水、滿水或其它緊急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設備運行,并將情況報告單位有關負責人。待隱患徹底排除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過戶,使用單位應持設備使用登記表和使用證,向原登記的勞動部門申請輸注銷手續(xù),同時將全部技術檔案資料移交給新用戶。新用戶持以上資料到當?shù)貏趧硬块T重新輸安裝檢驗及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和運行參數(shù)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或提高運行參數(shù)時,用戶應持設計資料、使用變更設計資料、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以及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證到原登記的勞動部門辦理變更使用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鍋爐用水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低壓鍋爐水質標準》,建立健全水質分析化驗與水處理制度。

  水處理設備必須同鍋爐同時購置、安裝和使用,沒有水處理設備或水處理設備不符合要求的鍋爐不得安裝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鍋爐房必須加強安全管理,并符合國家《鍋爐房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氣體充裝單位必須向纂以勞動部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自治區(qū)勞動部門發(fā)給注冊登記證;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充裝工作。

  第二十五條 氣瓶的充裝、使用、運輸和儲存,必須嚴格按《氣瓶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汽車槽車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運輸和管理必須嚴格執(zhí)行《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五章 鍋爐壓力容器的報廢

  第二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報廢由勞動部門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按有關規(guī)范檢驗后確定。

  第二十八條 作報廢處理的鍋爐、壓力容器,用戶必須持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證、使用登記表及檢驗報告到原登記的勞動部門辦理報廢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已作報廢處理的鍋爐壓力容器,嚴禁再作承壓設備使用。

  第六章 檢驗管理

  第三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工作,由勞動部門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進行。

  第三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一,必須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必須注明檢驗的有效日期和下一個檢驗期。

  檢驗報告一式三份,其中用戶一份,當?shù)貏趧硬块T一份,檢驗機構一份。

  第三十二條 運行鍋爐的檢驗揚外部檢驗、定期停爐內部檢驗、運行狀態(tài)下的檢驗和水壓試驗。

  (一)運行的鍋爐每年必須進行一次運行狀態(tài)下的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定期檢驗。新鍋爐運行的頭兩年、運行時間超過十年的鍋爐及汽改水的臣式鍋殼式鍋爐,每年應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

  (二)鍋爐除定期檢驗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內部檢驗:

  (1)移裝鍋爐投入運行前;

  (2)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下需要重新投入或恢復運行前;

  (3)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改造及重新運行一年后;

  (4)根據(jù)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必表懷疑時。

  第三十三條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部檢驗和全面檢驗。檢驗周期應根據(jù)容器的技術善和使用條件,由壓力容器檢驗人員確定,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驗,第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或全面檢驗。

  第三十四條 槽車衽定期檢驗,其內容包括對罐體和各種附件的檢查和修理。槽車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兩種,年度檢驗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新槽車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須進行首次全面檢驗,年度檢驗如發(fā)現(xiàn)嚴重缺陷,應提前進行全面檢驗。

  槽車的定期檢驗內容,近舅家的有關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各種氣瓶必須進行定期檢驗。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氣體的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時,應提前進行檢驗。氣瓶定期檢驗項目按國家有關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在設備檢驗周期到達之前,向勞動部門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檢驗機構在接到申請后,須在七日內將檢驗日期通知用戶。

  第三十七條 對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質量的監(jiān)督檢驗由處自治區(qū)勞動部門授權自治區(qū)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進行。監(jiān)檢的內容包括實物檢查、技術資料審查和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的檢查等。監(jiān)檢產品的數(shù)量不得低于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數(shù)量。

  第三十八條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認真配合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做好檢驗工作,對檢驗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理或整改,并經重新檢驗合格方可投入運行。

  第七章 事故報告與統(tǒng)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了生爆炸事故或重大事故后,事故單位必須在做好搶救工作的同時設法保護好事故現(xiàn)場,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當?shù)貏趧硬块T和事故單位主管部門。當?shù)貏趧硬块T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將事故情況用最快方式報自治區(qū)勞動部門。

  第四十條 各級勞動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報制度。地(市)勞動部門應將轄區(qū)內的季度事故匯總于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二日前報送自治區(qū)勞動部門。自治區(qū)勞動部門。自治區(qū)勞動部門匯總后于同月十五日前報送勞動部。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予以表彰或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

  (二)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方面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技術進步,成績顯著的;

  (三)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使用,提出卓有成效建議的;

  (四)及時發(fā)現(xiàn)和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控制了設備事故,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五)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yè),堅持安全操作,成績顯著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勞動部門責令其整改并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guī)定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檢驗和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焊工、水處理工及無損檢測人員未經考試合格,讓其上崗操作的;

  (三)不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違章操作鍋爐、壓力容器的;

  (四)對檢查(驗)中發(fā)現(xiàn)的以及操作人員反映的設備安全問題,不及時采取整改措施的;

  (五)不接受安全檢查、檢驗或阻礙安全監(jiān)察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

  (六)由于本條(一)至(五)項所述情況及其他原因造成事故的;

  (七)發(fā)生事故后不按規(guī)定上報的。

  第四十三條 對單位的罰款標準:

  (一)私自設計、制造或無證安裝鍋爐、壓力容器的,一次性罰款5000-10000無,并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二)私自修理或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罰款1000-5000元;

  (三)購置非法生產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或檢驗期滿而不申請檢驗事宜及接到勞動部門檢驗通知后仍拒絕進行檢驗的,罰款500-2000元;

  (四)接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指令書”后逾期不改的,罰款300-1000元;

  (五)發(fā)生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的,罰款5000-10000元;發(fā)生爆炸事故的,罰款10000-30000元。

  第四十四條 對有關責任者和有關領導視情節(jié)處以100-2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貪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監(jiān)察檢驗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吊銷監(jiān)察、檢驗員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貪污處理。

  第四十六條 罰款及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西藏自治區(qū)勞動安全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按有關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qū)勞動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qū)勞動局文件

藏勞安字[1993]153號 簽發(fā): 澤 西

 

  關于頒發(fā)《西藏自治區(qū)鍋爐安裝質量監(jiān)督檢驗規(guī)范》、《西藏自治區(qū)在投鍋爐檢驗規(guī)范》和《西藏自治區(qū)在役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范》的通知

  自治區(qū)各有關廳、局、委、、辦,各地市勞動局,西藏軍區(qū)后勤部,西藏自治區(qū)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

  各有關單位

  鍋爐壓力容器在我區(qū)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中得到了廣泛的使用,是承壓的具有爆炸危險的特種設備。搞好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檢驗工作,使之制度化、規(guī)范化,對于確保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有著重要意義。現(xiàn)將《西藏自治區(qū)鍋爐安裝質量監(jiān)督檢驗規(guī)范》、《西藏自治區(qū)在役鍋爐檢驗規(guī)范》和《西藏自治區(qū)在役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范》發(fā)給你們,請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

  希望各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三個檢驗規(guī)范。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望及時向我局或自治區(qū)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反映。

西藏自治區(qū)勞動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區(qū)在役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在役壓力容器的檢驗,確保安全經濟運行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下簡稱《容規(guī)》)規(guī)定監(jiān)察的容器,但不包括氣瓶、容解乙炔氣瓶、槽車、球形貯罐等。

  第三條 本規(guī)范所定的檢驗內容、項目和要求,均遵照《容規(guī)》及其所收有物有關技術標準和勞動部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

  第四條 壓力容器檢驗后,檢驗員應根據(jù)檢查內容出具《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報告書應明確提出檢驗結論和缺陷處理意見,并對檢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第五條 檢驗員在檢驗中,若發(fā)現(xiàn)嚴重的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制造單位或受檢單位或受檢單位提請該單位采取安全措施,限期解決或停止運行。

  第二章 檢驗準備

  第六條 受檢單位按照規(guī)范要求及時向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申請壓力容器檢驗事宜。

  第七條 受檢單位必須提供受檢容器的完整資料: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安全附件合格證及調試資料;經勞動部門監(jiān)檢的容器必須具有監(jiān)檢證書、用戶單位的使用、檢修、操作規(guī)程等記錄和有關資料,經檢驗部門檢驗過的容器還必須有檢驗報告。

  第八條 壓力容器應具備有關技術文件、圖紙等資料。若設計、制造單位沿款向使用單位提供的,應無條件向用戶提供或予以說明。

  第九條 檢驗員應向受檢單位說明容器檢驗申請須知及有關注意事項。受檢單位應對檢驗工作提供方便,并派專人配合,若準備工作或安全工作不落實,檢驗員有權停止檢驗工作。

  第三章 容器的檢驗

  第十條 根據(jù)《容規(guī)》要求和容器的實際工作情況,將容器檢驗分為首次檢驗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可分為處部檢驗、內外部檢驗和全面檢驗。

  第十一條 首次檢驗

  1.資料審查,審查資料內容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是否符合《容規(guī)》的要求,,按《容規(guī)》審查竣工圖,對中壓以上的反應,貯運容器不應有主要受壓元件圖、強度計算書等;設計、制造必須有許可證。對新容器的檢驗必須注意有無當?shù)貏趧硬块T的產品監(jiān)檢證書。

  2.審查圖紙、強度計算書,了解容器的結構型式、技術特性等。

  3.審查《質量證明書》中材質報告、核對材質是否符合《鋼制石油化工壓力容器設計規(guī)定》主要受壓零件(筒身、封頭、法蘭、主螺栓、加強板、試板等)材質的理化性能,焊材的理化性能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對存在疑問的數(shù)據(jù),應請受檢單位向制造廠索取原始數(shù)據(jù)憑證。

  4.審查《質量證明書》中無損探傷報告,對探傷的設備、比率、探傷長度,按《GB3323-87》及圖紙要求進行審查。

  5.上術這資料審查中,若資料不全或存在疑問,檢驗員應查明情況并記錄在檢驗報告中。

  第十二條 容器外觀檢查

  1.銘牌必須符合《容規(guī)》要求,銘牌上至少應載明制造單位名稱、制造年月、容器名稱、產品編號、設計壓力、設計壁溫()及容器總重(kg)等,編號是否與資料一致,有保溫層的容器銘牌必須露出保溫層外面

  2.根據(jù)圖紙及《質量證明書》測量容器的直徑、長度、封頭表面最大凹凸量,直邊最大縱向皺折深度,焊縫錯邊量及對接焊縫處形成的棱角度,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3.肉眼檢查焊接接頭的內外表面及熱影響區(qū)質量,有無裂紋、焊瘤、氣孔、弧坑、夾渣、漏焊等缺陷,測量咬邊深度。若有懷疑,可用放大鏡及無損探傷檢查。

  4.容器焊縫不允許有十字焊縫結構,相鄰之間的焊縫距離須大于3倍筒體的厚度,且不小于100mm。

  5.對封頭及筒體測厚時,每筒節(jié)不少于2點,對多板拼成的每板也不少于2點,每點重復3次。

  6.法蘭面應垂址于接管或筒體的主軸中心線。接管法蘭螺栓通孔不應和殼體主軸中心線相重合,應對稱地分布在它的兩側。有特殊要還應,應在圖樣上說明。若對螺紋接頭有懷疑,可拆開以核對有效螺紋長度,并注意螺栓質量。

  7.內徑 100mm的反應、貯運容器,不能利用其他可拆裝置進行內部檢查時,應開設入孔檢查孔,入孔的尺寸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安全附件檢查

  1.壓力表。核對容器所裝壓力表的數(shù)量,確認表盤直徑、刻度范圍、精度等是否符合《容規(guī)》。壓力表是否在檢驗周期內及是否鉛封。

  2.安全閥爆破片。核對有關銘牌、標志、合格證,查看安全閥的鉛封是否完整,爆破片的試驗數(shù)據(jù)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定期高度必須有高度報告。

  第十四條 安裝質量檢查

  1.根據(jù)圖紙要求,檢查容器支座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注意地腳螺栓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容器表面有無銹蝕等缺點,是否按有關規(guī)定漆色。

  3.當壓源和壓力高于容器最高工作壓力時,應檢查是否安裝了高度合格的減壓閥,液面計選型、安裝是否正確。

  第十五條 定期檢驗

  在待容器投入使用后,按《容規(guī)》要求每年進行一次檢驗。

  第四章 外部檢驗

  外部檢驗可在容器運行時進行。
 
  第十六條 查閱資料,主要了解運行記錄,審查修理和檢驗記錄,若受檢容器缺少檔案資料,則應督促建檔。

  第十七條 外觀檢查

  1.容器的防腐層、保溫層及銘牌是否完好,并進行多點測厚,若測出的厚度小于最小壁厚,須重新進行強度校核。

  2.檢查容器表面有無裂紋、變形、局部過熱等異常現(xiàn)象,尤其要注意形狀變化部及熱影響區(qū)部位。

  3.檢查各焊縫、接管焊縫等有無滲漏和泄漏。

  4.對經常開啟端蓋等容器,應注意緊固結構是否有變形、磨損等異常現(xiàn)象。

  第十八條 安全附件檢查

  1.安全閥

  將工作壓力提高至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以驗證它是否符合要求。運行時若無法試驗,可在檢驗員同意的限期內,拆下進行調試,并將調試結果歸入檔案。

  2.壓力表

  檢查壓力表是否在有效的檢驗周期內,鉛封是否完好,同系統(tǒng)的壓力表讀數(shù)是否一致,其校驗結果需歸入檔案。

  3.爆破片

  核實爆破片銘牌上的爆破壓力和溫度是否符合運行條件。

  4.容器系統(tǒng)中的減壓閥、截止閥是否完好、閥門參數(shù)是否符合要求,有無泄漏、銹蝕、卡死等現(xiàn)象。

  5.檢查液位計、溫度計是否完好。

  第五章 內外部檢驗

  內外部檢驗應在容器停止使用時進行,打開入孔(或檢查孔),使檢驗員能對容器內部進行觀察、檢驗。

  第十九條 外部檢驗的全部項目按本規(guī)范4進行。

  第二十條 檢查容器內表面及焊縫質量,對腐蝕處必須進行測厚,對焊縫質量有懷疑之處必須進行無損檢測。

  第二十一條 對容器的主要緊固螺栓,應逐個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安全附件應送有關部門進行校驗。

  第六章 全面檢驗

  全面檢驗在容器使用6年后進行。

  第二十三條 內外部檢驗的全部項目按本規(guī)范5進行。

  第二十四條 受檢單位,應拆除容器的外保溫層、內部襯里及內件,以便檢驗員能對容器進行全面檢查,對主要焊縫還要進行無損檢測。

  第二十五條 以上檢驗工作合格后,對容器進行耐壓試驗。

  第七章 一般缺陷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凡一九八四年底前役用的而又未進行過全面檢驗的在役壓力容器,均參照《容規(guī)》及有關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資料不全的容器

  1.新容器由用戶向制造廠索取資料。

  2.舊容器若無法補齊資料,則至少要弄清材質,進行取樣分析,并按同類材料的最低性能進行強度校核。

  第二十八條 結構與圖紙不符的容器

  1.應由使用單位與設計單位聯(lián)系,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2.以經設計單位同意的修改資料及書面報告為證。

  第二十九條 實際幾何尺寸與圖紙不符。

  若相差小不予處理。相差較大時,必須要求用戶與制造廠聯(lián)系予以說明。

  第三十條 機械損傷,工卡、痕跡、電弧擦傷、弧坑等缺陷,一般可打磨消除或打磨消除后補焊。

  第三十一條 焊縫氣孔、錯邊、棱角等缺陷,若屬一般性超標者可作打磨處理或不予處理,若飛行員較嚴重者,一般應在該部位作無損探傷后再作處理。

  第三十二條 焊縫加強高超差,一般不作處理,若太高,可作打磨處理。

  第三十三條 低溫容器,交變載荷或頻繁間歇操作容器的焊縫咬邊,都應打磨消除。

  第三十四條 容器厚度低于最小壁厚,須進行強度校核,校核合格后可以使用,若不滿足強度要求須降壓使用。

  第三十五條 盛裝易燃、劇毒介質的容器和低、高溫空器,其材質性能不符合設計規(guī)定,材質不明或使用情況不符,應限期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若容器存在《容規(guī)》不允許的結構,應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條 安全閥過期未調試的,應要求使用單位校驗或調試,調試項目包括開啟壓力、全開壓力、回座壓力。

  第三十八條 壓力表未校驗,應立即更換或校驗。

  第八章 檢驗報告

  第三十九條 檢驗結束后要及時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的所有內容都要載入檢驗報告。

  第四十條 檢驗結論

  1.合格。

  2.可繼續(xù)使用。

  3.做一般處理后,可繼續(xù)使用。

  4.需做妥善安排有計劃地解決,可繼續(xù)或限定條件使用。

  5.危及安全的嚴重缺陷,應立即處置。根據(jù)處理結果和具體情況,確定繼續(xù)或限定條件使用,或停止使用。

  第四十一條 檢驗報告由用戶存檔。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qū)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負責全區(qū)在役壓力容器的檢驗工作,并對在役壓力容器的檢驗質量負責。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范由自治區(qū)勞動部門負責解釋。

  附加說明:

  本規(guī)范由西藏自治區(qū)勞動局提出并發(fā)布實施。

  本規(guī)范由西藏自治區(qū)鍋爐壓力容順檢驗所負責起草。

  本規(guī)范起草人劉予敬。

  西藏自治區(qū)鍋爐安裝質量監(jiān)督檢驗規(guī)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鍋爐的安裝質量,保證鍋爐結構的可靠性,根據(jù)《TJ231(六)-78第四篇工業(yè)鍋爐安裝》及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適用范圍

  1.以水為介質的承壓固定式蒸汽鍋爐。

  2.以水為介質,額定供熱量大于或等于0.06MW(5X104Kcal/h) 的熱水鍋爐。

  本規(guī)范不適用于發(fā)電鍋爐、電加熱蒸汽發(fā)生器和核能蒸汽發(fā)生器。

  第二章 檢驗程序

  第三條 要制定鍋爐安裝質量監(jiān)督檢驗工作程序并按程序監(jiān)檢。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先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檢驗機構了送和辦理鍋爐房設計審批手續(xù)。

  第五條 具有相應等級安裝資格的安裝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后,由安裝單位向自治區(qū)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申請安裝監(jiān)檢。

  第六條 建設單位和安裝單位均應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第七條 施工單位根據(jù)實際施工進度,及時與自治區(qū)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商定分階段監(jiān)檢項目及日期,以便于監(jiān)檢工作正常進行。

  第八條 鍋爐安裝總體驗收合格后,由自治區(qū)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簽發(fā)檢驗報告并轉發(fā)安裝單位。工程轉移交建設單位后,有關資料均應由建設單位歸入鍋爐檔案。

  第三章 監(jiān)檢項目與質量監(jiān)督要求

  第九條 技術資料審查

  1.審閱建設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

  (1)鍋爐房工藝布置圖及有關設計說明。

  (2)鍋爐房汽水系統(tǒng)圖及管道布置圖。

  (3)鍋爐總圖、本體圖。

  (4)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和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

  (5)受壓元件設計變更通知書。

  (6)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7)鍋爐安裝和使用說明書。

  2.檢查安裝單位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

  (1)鍋爐安裝技術方案及措施(散裝鍋爐)。

  (2)焊接工藝評定報告。

  (3)焊接工藝規(guī)程。

  (4)安裝技術原始記錄卡片。

  第十條 基礎、鋼架、鍋面就位檢查

  1.鍋爐基礎

  (1)檢查基礎驗收記錄。

  (2)復查基礎,應無裂縫、露筋、洞孔和下沉等質量問題。

  (3)基礎外形尺寸和位置尺寸應符合土建設設計圖紙要求。

  2.立柱、橫梁等鋼結構體。

  (1)檢查鋼架組裝記錄。

  (2)復查立柱、橫梁在組裝前的尺寸偏差,應符合《TJ231工業(yè)安裝》(表VI-4-1)的要求。

  (3)立柱、橫梁組裝尺寸偏差,應符合《TJ231工業(yè)鍋爐安裝》(表VI-4-2)的要求組裝連接時無漏焊,焊高應符合圖紙要求。

  3.鍋筒集箱就位檢查

  (1)檢查鍋筒、集箱就位安裝記錄。

  (2)復查鍋筒、集箱表面和短管焊接處有無裂紋、碰傷、分層等缺陷。

  (3)復查鍋筒、集箱就位尺寸。

  (4)復查鍋筒活動支座安裝是否正確。

  第十一條 管子脹接、焊接質量檢查

  1.水冷壁管,對流管束與鍋筒的脹接連接。

  (1)檢查管子脹接記錄。

  (2)脹秋率一般應控制在1-2.1%范圍內,復查有無明顯的過脹和脹不足現(xiàn)象。

  (3)脹接管端伸出量以6-12mm為宜,管端板邊應有12-15 的嗽叭口,板國起點與管板表面應平齊。

  (4)脹接管管端的硬度應小于管板在硬度,且小于HB170。

  (5)管子一端為脹接,另一端為焊接,應先焊后脹。

  2.和子焊接質量檢查。

  (1)焊工資格審查,焊工證有效期,及焊工考試合格項目。

  (2)檢查焊縫分布記錄,焊縫質量檢查記錄以及通球試驗記錄。

  (3)焊接材料質量證明。

  (4)現(xiàn)場檢驗管子的對接焊縫,應在直的部分,焊縫到彎曲起點的距離,不應小于50mm。同根管子上的兩焊縫間距不應小于300mm,一定長度內的管子焊縫數(shù)可參照《TJ231工業(yè)鍋爐安裝》第25條的規(guī)定。

  (5)焊縫高度不低于母材,焊縫及熱影響區(qū)表面無裂紋、夾渣、弧坑和氣孔等缺陷,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咬邊總長度不超過管子周長的20%,且不超過40mm。

  (6)根據(jù)《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82條規(guī)定,對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小于9.81MPa的管子(不包括接觸焊)其外徑小于或等于159mm時,應以射線或超聲波探傷抽查接頭數(shù)的2-5%。

  (7)管子焊縫附近應有焊式代號鋼印。

  3.對鍋筒、集箱進行內部檢查,參照鍋爐定期檢驗規(guī)則。

  第十二條 水壓試驗

  1.鍋爐的汽、水壓力系統(tǒng)及其附屬裝置組裝完畢后,應進行水壓試驗。

  2.水壓試驗的準備工作

  (1)水壓試驗的環(huán)境溫度應高于5 ℃,否則應有防凍措施。

  (2)用水溫度為20-70 ℃。

  (3)暴露檢查部件,裝設校驗合格的壓力表。

  3.水壓試驗要按程序進行,即:水壓試驗中,當水壓緩慢上長至工作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各部分有無漏水,然后再升至工作壓力,保持5分鐘,期間壓力下降不應超過0.05MPa,當壓力降至工作壓力,再行檢查。

  4.水壓試驗合格標準

  (1)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鉚縫和脹口處,在降到工作壓力后不滴水珠。

  (3)水壓試驗后,沒有發(fā)現(xiàn)殘余變形。

  第十三條 總體驗收

  1.檢查爐墻砌筑質量和膨脹檢驗記錄。

  2.查閱安全檢查附件、儀表安裝記錄。

  3.查閱鍋爐試運行記錄。

  4.檢查安全附件和儀表的安裝情況。

  5.校驗安全閥的始啟壓力、回座壓力。校驗后由檢驗員進行鉛封。

  6.高低水位警報裝置和低水位聯(lián)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7.超壓報警和超壓聯(lián)鎖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熄火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8.排污裝置是否滲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自治區(qū)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負責全區(qū)鍋爐安裝質量監(jiān)督檢驗工作,并對鍋爐安裝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參加工程總驗收后,檢驗員及時填寫檢驗報告并簽字,經鍋爐檢驗工程師審核批準,蓋“西藏自治區(qū)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章”。工程總體驗收時,當?shù)貏趧硬块T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也要派員參加。

  第十六條 本規(guī)范由自治區(qū)勞動部門負責解釋。

  附加說明:

  本規(guī)范由西藏自治區(qū)勞動局提出并發(fā)布實施。

  本規(guī)范由西藏自治區(qū)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負責起草。

  本規(guī)范起草人劉子敬。

  西藏自治區(qū)在役鍋爐檢驗規(guī)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統(tǒng)一在役鍋爐檢驗程序內容,提高檢驗工作質量,根據(jù)國務院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承壓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額定供熱量 ≥5X104Kcal/小時的熱水鍋爐。

  本規(guī)范不適用于發(fā)電鍋爐、電加熱蒸汽發(fā)生器和核能蒸汽發(fā)生器。

  第三條 本規(guī)范所指的在役鍋爐檢驗包括鍋爐正常運行或因事故、改造、修理后的停爐狀態(tài)的安全性能檢驗、水壓試驗檢驗及運行狀態(tài)下的外部檢驗。

  本規(guī)范制訂了缺陷處理的一般原則。

  本規(guī)范不包括新裝鍋爐的檢驗。

  第四條 本規(guī)范與《條例及實施細則》、《規(guī)程》及上級勞動部門有關法規(guī)、安全監(jiān)察文件時,應以文件規(guī)定為準。

  第五條 檢驗依據(jù):

  1.《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2.《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3.《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4.《鍋爐運行狀態(tài)下檢驗規(guī)則》。

  5.與被檢鍋爐有關的國際標準、部頒標準及專業(yè)標準。

  6.國家有關鍋爐安全技術方面的文件和規(guī)定。

  第六條 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資格和要求:

  1.在役鍋爐的檢驗工作必須由具有在役鍋爐檢驗資格的單位承擔。

  2.獨立承擔在役鍋爐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省級勞動部門頒發(fā)的鍋爐檢驗員證,無證人員不能獨立承擔在役鍋爐檢驗工作,但可協(xié)助持證檢驗員從事檢驗工作。

  第七條 檢驗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忠于職守。

  第二章 檢驗前的準備

  第八條 鍋爐使用單位的準備:

  1.辦理鍋爐檢驗申請手續(xù),填寫《鍋爐檢驗申請單》。

  2.準備好與被檢鍋爐有關的技術資料(總圖、本體圖、強度計算書、安全閥排量計算書、鍋爐質量證明書、安裝使用說明書);鍋爐運行記錄;水質化驗記錄;改造、修理記錄;歷年檢驗報告等,供檢驗員查閱。

  3.受檢鍋爐與熱力系統(tǒng)相邊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給水管道及煙風道必須采取可靠隔絕措施。

  (1)需要進行登高(離地3米以上)檢驗作業(yè)的,應搭設腳手架。

  (2)準備好檢驗安全電源,電壓不超過12V;在比較干燥煙道內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的條件下,可采用不高于36V電壓。

  (3)打開鍋爐上的人孔、手孔、檢查孔和煙灰門等一切門刀裝置,并確認鍋爐內部得到充分冷卻(低于35℃),再通風換氣。

  (4)清除鍋爐內垢污物、爐膛和煙道內的煙灰爐渣,露出金屬表面。保留水垢樣品,供檢驗人員檢查。

  (5)拆除妨礙檢查的汽水檔板、分離裝置及給水、排污裝置等鍋筒內件。

  (6)燃料的供給和點火系統(tǒng)面上鎖。

  4.停止鍋爐房內與檢驗無關的工作,受檢單位鍋爐管理人員應到現(xiàn)場,向檢驗中詳細陳述鍋爐的運行、保養(yǎng)情況,提供運行記錄并做好檢驗員的安全監(jiān)護工作。

  5.拆除有關的安全附件,且檢修后放置爐前待檢。

  第九條 檢驗人員的準備:

  1.認真查閱有關資料,了解鍋爐結構,使用情況和管理中的問題。

  2.認真檢查鍋爐使用單位的準備情況。

  3.檢驗員進入檢驗現(xiàn)場應采取有效的個體防護措施,并遵守現(xiàn)場安全規(guī)定。

  第三章 停爐時的內部檢查

  第十條 根據(jù)在役鍋爐類型,制訂檢驗工作程序,并按程序進行檢驗。

  第十一條 停爐內部檢驗,以檢驗鍋爐本體為主。

  1.歷次鍋爐定期檢驗報告中所記載的有關缺陷的部位。

  2.有地鼓皰、凹陷等變形,重點檢查爐膽、鍋筒、防焦箱等受高溫輔射熱部位。

  3.有無彎曲、脹粗等變形,重點檢查爐膛水冷壁管、過熱器管等。

  4.有無裂紋。重點檢查拉撐件與被拉件的連接部位;水冷壁管、進水管與鍋筒、集箱連接處的角焊縫;加強元件與被加強元件的連接部位;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及焊縫的熱影響區(qū);爐門圈和喉管炎側伸出端,膜式壁及脹接管端等處有無裂紋。

  5.鍋爐受壓件內外表面有無腐蝕。重點檢查鍋筒內側水位線附近,鍋筒底部、管孔區(qū);鍋筒縱、環(huán)焊縫水側表面、人孔、手孔、檢查孔、加強圈及其附近鍋殼外表面;主汽閥附近鍋筒外表面;給水管、排污管與鍋筒 、集箱連接處;在式鍋爐下腳圈的內、外側;元件扳邊處;鍋筒和磚襯接觸處。

  6.有無磨損。重點檢查爐門圈、小煙室、煙氣流速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掃區(qū)域的管束。

  7.有無泄漏。重點檢查脹接管口和鉚焊接處。

  8.鍋爐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積和堵塞程度。重點檢查主要受熱面、立式鍋爐U型腳,進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壓力表的汽水連接管。

  第十二條 停爐時外部檢驗,重點檢查安全附件規(guī)格、數(shù)量,必要的保護裝置及附屬設備是否齊全、安裝是否準確,計量是否有效、保養(yǎng)是否完好。

  第四章 運行狀態(tài)下檢驗

  第十三條 校驗安全閥的始啟壓力、回座壓力。校驗后由檢驗員進行鉛封。

  第十四條 檢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的,兩側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考克處有無滲漏現(xiàn)象。

  第十五條 檢查壓力表指示是否正確。

  第十六條 檢查給水、排污裝置是否正常。

  第十七條 校驗高低水位報警裝置和低水位聯(lián)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第十八條 校驗超壓報警和超壓聯(lián)鎖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第十九條 校驗熄炎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第二十條 查看人孔、手孔、法蘭、考克、閥門等及其它連接管道接關處有無泄漏。

  第二十一條 查看鋼架有無變形、燒紅;爐膛有無漏煙、漏火或損壞。

  第二十二條 檢查膨脹指示器動作是否正常。

  第五章 水壓試驗檢查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鍋爐,需要進行水壓試驗:

  1.上次水壓試驗后已達到6年者。

  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鍋爐。

  第二十四條 水丈夫試驗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或《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水壓試驗的要求和程序:

  1.水壓試驗應在停爐檢驗后進行,不得用水壓試驗方法確定鍋爐工作壓力。

  2.為了暴露檢查部位,必要時應拆除局部絕熱層或其他附件。

  3.除試驗所用管路外,鍋爐范圍內蓁管路上的閥門都應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4.水壓試驗的試驗壓力以鍋爐上的壓力表讀數(shù)為準。每表都應在校驗有效期內。

  5.水壓試驗用水的水溫以20-70℃為宜。試驗時周圍氣溫應高于5 ℃ ,低于5℃時必須有防凍措施。

  6.水壓試驗加壓前,鍋爐內應上滿水,不得殘留空氣。

  7.水壓試驗時應緩慢升壓。水壓升到工和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鍋爐各部位有無滲漏和不正常現(xiàn)象發(fā)生,如沒有異常現(xiàn)象,則可繼續(xù)升壓到試驗壓力。

  8.焊接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分鐘,鉚接鍋爐在試驗壓力下保持20分鐘,然后降至工作壓力進行檢查。在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9.水壓試驗合格標準:

  (1)在受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焊縫和脹口處,在降到工和壓力后不滴水珠。

  (3)水壓試驗后,沒有發(fā)現(xiàn)殘余變形。

  第六章 事故檢驗

  第二十六條 當鍋爐發(fā)生脫水、滲漏、變形、爆管、裂紋、爆炸贊美順利地應進行事故檢驗。

  第二十七條 鍋爐事故檢驗要制訂程序并按程序進行檢驗。

  第二十八條 事故檢驗時,首先應觀察事故現(xiàn)場,聽取有關人員的情況介紹,然后確定事故檢驗方案。

  第二十九條 檢驗結束后應出具鍋爐事故檢驗報告書,報告書中應有事故損壞情況和事故原因分析意見。

  第三十條 重大事故檢驗后的判廢程序按三十一條執(zhí)行。

  第七章 缺陷處理

  第三十一條 鍋爐檢驗后,檢驗員應根據(jù)本體受壓元件有無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可靠,附屬裝置有無故障和技術資料有否等情況,對受檢鍋爐做出允許投入運行、觀察使用、降壓使用、修理后運行或判廢的結論。

  第三十二條 鍋筒部分不允許有任何裂紋。如發(fā)現(xiàn)裂紋,應查明裂紋的性質、深度和長度,分析產生裂紋的原因,按下列原則處理:

  1.表面裂紋深度不超過鋼板負偏差,裂紋部位鋼板厚度不小于強度計算所確定的最小允許值,可將裂紋部位進行平滑打磨。

  2.焊縫上的裂紋允許剔除后補焊。

  3.焊縫以外的裂紋的深度超過9、2、1款中的規(guī)定,但條數(shù)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間距大于50mm,總長度不超過筒節(jié)自身長度的50%時,允許在裂紋處開坡口補焊,超過者應做挖補修理或更換筒節(jié)。

  4.爐膽或封頭板邊圓弧的環(huán)向裂紋,其深度 ≤2mm時可磨平后觀察使用;裂紋深度超過2mm,但長度不超過1/4周長時,可作補焊并磨光修理。超過者應做挖補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幾種裂紋不能補焊:

  (1)呈封閉狀的裂紋;

  (2)從管孔向外呈福射狀的裂紋;

  (3)連續(xù)穿過4個以上孔帶的裂紋;

  (4)在孔帶最外一排連續(xù)穿過兩個孔帶的裂紋;

  (5)在孔帶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紋。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紋一律不能補焊,必須挖補更換。

  7.水管、煙管的管端環(huán)形裂紋更換管子。

  8.脹接的水管、煙管的管端裂紋未延伸到脹口部分,可觀察使用。

  9.爐門圈、出煙口與爐膽的角焊縫及端部裂紋,輕者可補焊,嚴重者應更換。

  第三十三條 受壓元件腐蝕、磨損的處理

  1.受壓元件均勻腐蝕、磨損量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且剩余壁厚滿足工作壓力的強度要求時,可不作修理,觀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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