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1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控制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護人民健康,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境內的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對環境的影響,是指建設項目所產生的各種污染以及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等造成對大氣、水、土壤、礦藏、森林、野生動物、野生植物、水土生物、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居民生活區等環境的危害,及其引起的各種對自然環境、生態平衡的破壞。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和改善環境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環境影響評價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項目主管部門的環保機構預審并簽署意見,由項目主管部門報環保部門審批后,再編制建設項目的計劃任務書。
大中型建設項目按《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內容提要》的要求編寫;小型建設項目(含鄉鎮、街道、農工商和個體建設項目)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要求填寫。其中,對環境有較大的影響的,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六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權限與項目計劃任務書的審批權限相同(國家環境保護局下放的審批權限除外)。屬于國家計委和省計委審批計劃任務書的建設項目,其評價大綱和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環境保護局審批(西安市可審批所轄范圍內省計委審批計劃任務書的建設項目),同時抄送地(市)、縣(區)環境保護部門,并將審批的文件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備案;屬于地(市)計劃部門審批計劃書的建設項目,其評價大綱和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同時抄送縣(區)環境保護部門,并將審批的文件批省環境保護局備案;鄉鎮、街道、農工商聯合企業和個體經濟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由縣(區)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并將審批的文件報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七條 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是審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計劃任務書和定址、設計的依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審批后,若項目的規模、主要產品方案,工藝技術或建設地址有重大變動,應另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批。
第八條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環境影響評價許可證》方可承擔許可證規定范圍內的評價工作。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須按其隸屬關系,分別報國家環境保護局、省環境保護局審查其資質(資質審查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局另行制定)。經審查合格后,發給證書。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不受理審批無《環境影響評價許可證》的單位所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第九條 評價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后,須對項目工藝特點及選址的環境狀況實施調查,編制評價大綱,經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的環境保護機構審查并報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方可開展評價。
評價大綱包括評價的深度、廣度和范圍,評價的內容、方法和步驟,評價應用的標準、依據,環境影響對策及完成的期限等。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的評價大綱是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時的依據。
第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費用,主要根據建設項目規模、污染物的危害、環境質量狀況及評價大綱所定評價的內容、深度、廣度,由評價單位與建設單位商定。建設總投資一億元以下的項目,評價費用不超過十萬元;建設總投資一億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的評價費用不超過三十萬元;建設總投資十億元以上的評價費用不超過五十萬元。特殊項目,對環境有重大影響需做大型模擬試驗或其他環境科學試驗的,其費用超出上述標準時,須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可以酌情增加。
環境影響的評價費用,包括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一切工作經費,均由建設單位按規定在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用中支出。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必須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意見,將環境保護項目編入計劃任務書內。對與改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相聯系的原有污染排放物,也應納入計劃書,一并解決。
第十二條 計劃任務書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內容應有: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治理項目、污染物處理方法、資金、設備、排放指標、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在報送計劃任務書時,應將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文件同時上報,否則,計劃部門不予審批。
第十四條 不符合城鎮規劃布局要求的原有污染企業、事業單位,不準擴大生產規模和繼續增加污染源。
鄉鎮、街道、農工商聯合企業和個體經濟,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4〕135號)。
第四章 選址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選址,必須根據城鄉建設規劃的要求和環境保護有關規定進行,認真貫徹《陜西省基本建設項目地址選擇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和本辦法,做到選址得當,布局合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和危害。
第十六條 嚴禁在城鎮上風向和居民稠密區、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覽區、名勝古跡、溫泉、療養區等,興建有污染和破壞自然環境的項目。大城市中已嚴重污染的地區,在其環境質量未改善前,不得新建、擴建污染嚴重的工業項目。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報告,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批意見,對區域環境狀況及建設項目對區域環境的影響進行充分論證,提出治理對策。否則,有關部門不予定址,不予征地,不予貸款。
第五章 設計管理
第十八條 設計部門在設計時,必須以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標準和規定及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意見為依據,將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設計部門不得設計:
1、環境保護部門未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2、只委托生產工藝設計,而不委托防治污染設計的建設項目。
3、污染嚴重,無治理方案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所排放的“三廢”,如個別污染物目前國家確無治理辦法,應由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抓緊組織科研攻關,設計概算中應估列適當投資,以便條件成熟時,列入年度建設計劃,安排實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保證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批意見得到落實。并應闡明環境保護設計依據、標準和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處理工藝和達到的排放指標;防治污染設施的種類、構造和操作規范;對資源、能源開發而引起環境生態變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綠化設計;環境保護機構、定員、概算和環境監測手段等。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將初步設計文件的有關部分送環保部門,同時填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審批表》。初步設計審查,要有環境保護部門參加。施工圖設計,必須確保環境保護設施的落實。對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無環境保護篇章的設計文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部門不予批準。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將環境保護設施列入施工合同。否則,施工單位不得簽訂合同。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執照時,必須執有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審批表》。否則,有關部門不得發給施工執照,不供應材料設備。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中環境保護設施所需的資金、設備、材料等應納入年度計劃,并單獨列出。在建設過程中,不得擠掉、削減或挪用。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未經設計單位和審批部門同意,不得隨意改變環境保護設計方案和內容。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保護周圍的環境,防止對自然環境造成不應有的破壞。防止和減輕粉塵、噪聲、震動等對周圍生活居住區的污染和危害。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要經常檢查、協調環境保護工程進度,并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竣工后,應當整修和恢復在建設過程中被破壞和影響的周圍環境。
第七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試運轉時,應將環境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試運轉,環境保護設施未竣工的不準投料試產。
在試運轉過程中,環境保護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將環境保護設施的處理能力、運轉情況和環境效益等資料匯總整理,并填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作》,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審查合格簽章后,才能投產,否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 凡環境保護設施被甩掉的,未建成的,或建成后投料試車污染物排放未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項目,一律不予驗收,不準投產。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前,應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及結論,提出事后監測調查計劃,報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認定。事后監測調查由該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單位適時實施,并編制事后監測調查報告書,報該環境保護部門,作為考核評價結論是否正確以及檢查環境保護措施效果的依據。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可按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罰:
1、違反本細則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設計單位,環境保護部門有權沒收其所得的評價費或設計費。
。、無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無環境保護部門簽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而擅自投產者,除責令其停產、限期補齊批準手續外,并課建設單位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課主要負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
。场`反本細則規定,造成污染事故,引起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應按有關規定、法令和法律處理。
第三十一條 罰款一萬元以下的,由縣(區)環境保護部門決定,報縣(區)政府和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備案;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由地(市)環境保護部門決定,報地區行署、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部門備案;五萬元以上的,由省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的,報省政府備案。
對違反本細則所處的罰款、賠償費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列支和交付。
第三十二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者,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審批表》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審批(頒發)權限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權限。
第三十四條 國家特別規定的保密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其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的要求與省環境保護局協商辦理。
第三十五條 各地(市)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情況,制訂補充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陜西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