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約談告誡制度的通知
各設區市安全監管局、各中央省屬危險化學品企業:
為了進一步落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企業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工藝、關鍵崗位、薄弱環節的安全監管,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努力遏制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發生。經研究決定,從今年開始,在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企業執行安全生產約談告誡制度。
各級安全監管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監督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新動向,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約談告誡制度,杜絕各類違法違規和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自覺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定期向安全監管部門匯報安全生產情況、責任制落實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事故隱患整治及傷亡事故控制情況等,確保安全生產。
各市(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及時反饋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的新情況、新問題,便于適時對制度進行修訂。
附件:陜西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約談告誡制度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陜西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約談告誡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重點企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監管,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陜西省境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企業(以下簡稱從業單位)。
第三條 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管部門可約請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告誡談話:
(一)當年發生一次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兩次以上一
(二)在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要求及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
改任務的;
(四)執行《關于加緊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關鍵危險崗位安裝自動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的通知》(陜安監管函[2009]153號)不力,沒有按規定在關鍵危險崗位安裝自動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的;
(五)執行《陜西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基本從業條件指導意見(試行)》規定不力,沒有在相關崗位配備相應條件從業人員的;
(六)根據安全監管工作需要進行約談的。
第四條 約談告誡采取分級負責的方式。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中央、省屬及國有控股企業發生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約談告誡,或發生第三條所列情形且性質嚴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其他企業的約談告誡。
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市屬及大中型民營股份企業(指投資額一億元以上的企業)發生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約談告誡,或本地區發生第三條所列情形且性質嚴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其他企業的約談告誡。
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縣屬及小型民營股份企業(指投資額一億元及以下的企業)發生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約談告誡。
第五條 分級約談一般以談話方式進行,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可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約談時,安全監管部門應至少派出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做好約談記錄,必要時可邀請新聞媒體參加。
第六條 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約談事項:
(一)向被約談單位發送約談告誡通知書(見附件1),告知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和被約談人。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告誡通知書后,應由被約談人簽字確認,并加蓋本企業公章后,送回發出約談告誡通知書的安全監管部門;
(二)約談時,安全監管部門應安排專人記錄(見附件2),約談記錄應由約談雙方簽字;
(三)約談中,安全監管部門對被約談單位提出具體工作要求的,被約談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約談要求的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發出約談告誡通知書的安全監管部門;
(四)約談后,安全監管部門應將約談告誡通知書、約談告誡記錄書以及從業單位約談后的情況報告存檔。
第七條 根據企業情況不同,被約談人可以是企業法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一經約定,被約談人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八條 被約談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如約談話的,應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告知安全監管部門,并說明理由;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可重新約定時間。
第九條 約談時,被約談人要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情況進行總結陳述,并就約談內容進行具體陳述:
(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匯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吸取的事故教訓,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四不放過”原則的執行情況等;
(二)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匯報企業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認識,下一步的整改計劃,停產停業整頓期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有重大安全隱患的,主要匯報沒有及時進行隱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原因,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采取監控措施情況,下一步整改計劃和實施方案,隱患整改“五落實”的情況以及整改完成的時限等;
(四)沒有按規定安裝自動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的,主要匯報沒有安裝的原因,下一步的整改計劃和實施方案,完成安裝的承諾等;
(五)企業關鍵危險崗位沒有配備規定條件從業人員的,主要匯報沒有配備的原因,下一步的實施方案及符合條件的人員配備到位的最后期限等;
第十條 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沒有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安全監管部門應取消該企業當年的評優資格,并責令企業主要負責人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予以通報批評,必要時在媒體上曝光。
第十一條 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根據具體執行情況定期修訂,并通過省安全監管局網站向社會公布。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1、 省(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約談告誡通知書
2、 省(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約談告誡記錄書
附件1:
省(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約 談 告 誡 通 知 書
編號: 年第 號
被約談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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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約談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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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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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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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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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具體事項:
(此頁不夠可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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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約談人回執簽名: 年 月 日 | ||||
被約談單位回執蓋章 年 月 日 |
安全監管部門: (蓋章)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一式兩份,安全監管部門和被約談單位各一份。
附件2:
省(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約 談 告 誡 記 錄 書
被約談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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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約談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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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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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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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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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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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記 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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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參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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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具體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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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內容描述:
(此頁不夠可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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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約談人簽名:
年 月 日 |
約談參加人簽名:
年 月 日 |
注:本記錄原件存安全監管部門,可復印給被約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