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已經省政府2012年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趙正永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陜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主體,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承擔安全生產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具體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同時按照規定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
(二)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當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三)需要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
(四)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當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并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當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按照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并可根據安全生產實際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運輸、野外、礦山開采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安全生產標準、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杜絕盲目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用于下列事項:
(一)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二)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職業衛生條件改善和安全標準化建設;
(三)安全生產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論證等技術服務;
(四)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和藥品配備;
(五)安全檢查所需交通工具、設備儀器、通訊器材購置;
(六)安全生產科技開發與應用、宣傳教育和獎勵;
(七)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以及善后;
(八)與安全生產保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根據安全生產的重點環節,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暫時難以治理的,應當制定治理計劃,限期治理。安全檢查的內容、結果、治理情況逐項記入臺賬,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事項。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賠償、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約定;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的約定;
(六)其他應當約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下列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障制度;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制度;
(五)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六)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
(七)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八)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九)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十)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二)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十三)事故應急救援和報告制度;
(十四)勞動者權益保護和勞動防護制度;
(十五)解散關閉的安全責任制度;
(十六)其他符合本行業、本單位生產特點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下屬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其他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負責,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督促、檢查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協助、配合事故查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由本單位按照崗位分工依法確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逐級逐崗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定期組織考核。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對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因此而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董事會、股東會、職代會的安全生產監督作用,自覺接受工會和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監督。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職責以及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