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十堰市液化石油氣鋼瓶產權轉移實施辦法的通知
十政辦發[2004]1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十堰市液化石油氣鋼瓶產權轉移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八月九日
十堰市液化石油氣鋼瓶產權轉移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液化石油氣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373號令)、《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檢總局46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氣瓶產權轉移是指用戶現有液化石油氣鋼瓶按標準使用年限折價賣給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由充裝單位對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制作永久標記,定期維修,按期檢驗,全面負責氣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氣瓶產權轉移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建設部門負責氣瓶充裝單位燃氣經營資格核準,工商部門負責氣瓶產權轉移交易行為的監督,物價部門負責指導產權轉移氣瓶的價格折算工作。
第四條 質監部門通過組織氣瓶充裝單位采取諸如上門服務,進居民小區開設氣瓶產權轉移服務網點等便民措施,收購用戶現有氣瓶,氣瓶用戶也可持瓶到充裝單位直接辦理。
第五條 氣瓶產權轉移時,充裝單位應本著非贏利原則,公布回收價格及折算方法,對合格鋼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同氣瓶產權人簽訂氣瓶產權轉移合同(協議)。
第六條 充裝單位對合格氣瓶在指定位置打印本單位的永久標志、編號并建立氣瓶登記檔案;對不合格氣瓶,由氣瓶檢驗機構統一作報廢處理。
第七條 氣瓶產權轉移后,用戶自愿選擇充裝單位使用液化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強迫或指定用戶選擇充裝單位。
充裝單位若收取氣瓶押金,必須向用戶出具加蓋有充裝單位所有權人公章的押金證明。用戶退瓶或充裝單位不再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時,充裝單位憑押金證明如數退還押金。
第八條 自本辦法實施后,全市各氣瓶充裝單位不得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否則,將依法予以查處。
第九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氣瓶充裝環節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充裝單位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超期未檢氣瓶和不抽殘液、短斤少兩等不法行為。
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強氣瓶產權轉移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氣瓶產權轉移的交易行為,嚴厲打擊強買強賣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氣瓶轉移價格的監管,維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
第十條 各氣瓶充裝單位要認真履行氣瓶的安全管理職責,進一步改善服務質量,確保用戶用上安全放心氣瓶。氣瓶充裝(所有權)單位應辦理氣瓶爆炸火災保險。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