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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規定[2010]

2010-11-09   甘安監管六[2010]300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關于印發《甘肅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省屬各企業、各有關培訓機構:

  為使我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化。根據《國家安監總局第30號令》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甘肅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甘肅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規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甘肅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強化監督管理,提高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和《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結合甘肅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范圍參照國家安監總局第30號中的附件)

  第四條  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綜合監管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具備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堅持統一監管、分類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安全技術的培訓。

  第九條  安全培訓工作,必須由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實施;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必須由具有煤礦培訓三級以上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承擔實施。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條  培訓機構在舉辦安全培訓班前一個月內,向省安監局提交辦班計劃。各市州安監局所屬培訓機構在上報辦班計劃時,須經市州主管部門的審核,簽章后報省安監局同意方可辦班。中央在甘企業和省屬企業設立的培訓機構的辦班計劃,須經本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簽章后報省安監局同意后方可辦班。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在辦班前要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認真審查培訓對象的條件,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培訓。各市州安監局所屬培訓機構審查后由市州安監局復審,中央在甘企業和省屬企業設立的培訓機構,由本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復審。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監總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要加強參訓人員考勤管理,實行上下課簽到和請銷假制度。凡無故曠課半天及遲到早退2次者,視為總評成績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與發證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按照教考分離的原則,考試、審核、發證由省安監局負責。

  第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標準,試題從省安監局題庫中隨機抽取,試卷由省安監局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  省安監局按培訓計劃負責組織考試,對弄虛作假、舞弊行為或代考者,取消考試資格。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七條  參加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填寫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登記表,由培訓機構簽署培訓考核情況,與相關材料一并向省局提出辦證申請。

  第十八條  考試結束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成績和辦證資料報省安監局審核,合格者,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辦證時,需提供“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九條  省安監局委托考試、閱卷的培訓機構,必須有省安監局簽發的委托書方能履行委托事項。在履行委托事項時,負責人、監考人、閱卷人須在相應記錄表和試卷上簽字。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四章  復審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操作證在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且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省安監局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持證人向工作單位或原取證培訓單位提出申請,持證人工作單位或原取證培訓單位對下列情況進行審查。

  (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的程序申請。

  第二十四條  審查結束后,培訓機構應及時向省安監局申報,經同意后進行復審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五條  復審培訓考試結束后,培訓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成績和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辦證資料報省安監局審核,合格者,簽章登記,予以確認。

  申請延期換證的,經培訓考試合格后,由省安監局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復審:(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條  復審或延期換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人員,若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規定的程序重新進行安全培訓和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受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企業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對特種作業培訓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和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第三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按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未經省安監管理部門資格認證或授權而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的機構或組織,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認可。

  第三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按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凡違反國家安監總局第3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按相應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省安監局《甘肅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暫行規定》(〔2002〕7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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