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青海省
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全面推進我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提高應對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安監總局的部署要求,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青海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在全省開展重大危險源普監控系統建設工作。為了加強管理,統一標準,扎實、規范、有效地開展此項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八年一月八日
青海省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建設工作方案
為加強對全省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落實對重大危險源的申報、登記、建檔、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危險源應急預案的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及《關于認真做好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62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必要性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險能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開展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工作,是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決定》,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重要方面;是安全生產工作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實現安全生產工作從被動防范向源頭管理轉變,遏制和減少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治本之策;是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深化“雙基”工作,創新安全生產監管方式和手段,實施“科技興安”,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的重要途徑。
二、工作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第八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文)要求:“搞好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加強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三、工作目標
(一)開展全省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工作,摸清全省重大危險源的底數,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分布情況,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系統和定期報告制度,為政府安全生產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和分級工作,實現全省重大危險源分類、分級監管;對重要的設備、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
(三)建立省、州(地、市)、縣(市、區)、企業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重大危險源的動態監控、有效監控。
(四)對重大危險源實現分級安全檢查,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危險級別的重大危險源,省和各州(地、市)進行不同頻率的定期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等情況進行記錄建檔,實現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動態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大安全投入,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五)針對每個生產經營企業及每一處重大危險源,按照國家應急預案編制規范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向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定期備案,配備相應的防護和救護器材。
(六)抓緊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作,做好應急管理工作,對全省的應急物資、應急力量等應急資源進行摸底,建立數據庫,實現動態管理;同時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統一部署,逐步建立起省、市兩級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實現事故的監測預警、應急響應與評估、應急決策、應急指揮等工作的信息化、網絡化,提高應急保障能力。
四、工作范圍
全省區域內礦山(含煤礦、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煙花爆竹及民爆器材等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根據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一2000)和《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范圍主要有:貯罐區、庫區(倉庫)、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煤礦(井工開采)、金屬非金屬地下開采礦山、尾礦庫。
五、工作實施步驟及時間安排
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合理設計,統籌規劃,按照上述工作目標,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2008年1至6月):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工作,摸清全省重大危險源的底數,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分布情況,建立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普查建檔的數據庫系統。
(一)建章立制(2008年1月)
加快我省重大危險源相關法規的起草工作,出臺《青海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規定》、《青海省重大危險源現場評價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的職責,做到職責明確、監管嚴密、反應靈敏、運作規范。
(二)普查人員培訓(2008年2月)
普查工作是重大危險源監管的基礎,搞好培訓是做好普查工作的根本保障。省安全監管局邀請有關專家舉辦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師資培訓班。各州(地、市)、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員進行培訓。
1、培訓對象:各州(地、市)、縣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人員;中央(外省)駐青及省管企業負責重大危險源監管的工作人員。
2、培訓內容: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重大危險源辯識標準(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普查申報范圍;重大危險源普查申報表;《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及信息管理系統》軟件的使用。
3、培訓方法:省局科教處牽頭,宣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按照分片、分期、集中組織培訓的方式進行。
4、培訓時間:2008年2月,每期培訓班時間兩天。
(三)普查、申報、登記工作(2008年3-4月)
按照“分級監管、屬地管理”的原則,普查采取縣(區、市)、州(地、市)、省逐級申報、登記。中央駐青和省管企業的重大危險源在向省安全監管局報送的同時,應抄送當地安全監管部門。為保證重大危險源監督申報登記和監控工作有效運行,各州(地、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要配備專用計算機、打印機及網絡傳輸設備,建立本地區、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數據庫。
1、申報范圍:各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國家總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所列申報登記范圍和《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一2000)的規定要求,依法開展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進行普查登記建檔工作,真實、完整地填報普查數據,并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普查登記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不得隨意縮小范圍和改變標準。
2、數據錄入:全省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組織及救援力量分布、人員、裝備、通訊等數據應在2008年4月中旬前完成收錄。
3、登記建庫:各州(地、市)、縣要設立專用數據庫服務器,并安裝使用全省統一的普查登記軟件,2008年4月底完成全省重大危險源數據的上報、審核、錄入工作。2008年5月初步建成全省重大危險源數據庫系統。
(四)辯識、分級和評估(2008年5-6月)
1、辯識分級:利用普查登記軟件的辯識分級功能對錄入的重大危險源數據進行辯識分級,初步確定全省一、二、三、四級危險源。
2、現場評價:省安全監管局確定重大危險源現場評估的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機構協助省安全監管局組織專家對全省已分級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現場辨識評估,形成現場評估報告并報省安全監管局審核備案,初步建成全省重大危險源分級管理體系。
3、總結驗收:到2008年6月,基本完成全省重大危險源數據庫的建設工作。省安全監管局將組織專家對各州(地、市)報送的普查數據進行驗收,并對全省危險源普查工作進行總結。年底前,將全省普查數據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數據中心。
第二階段(2008年7-12月):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建立地理信息平臺和重點企業互聯互通的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測預警系統,實施對重大危險源安全參數動態監測。重大危險源實時監控由企業負責,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企業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控情況。為保證系統建設的順利實施,本階段前期可選擇省安全監管局與西寧市、海西州、格爾木市及重點企業作為試點,建立省、州(市)與重點企業互聯互通的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測預警系統,待試點完善后在全省范圍內推廣實施。
第三階段(2009年1-6月):建立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信息系統。根據省政府的統一規劃,整合現有社會資源,將重大危險源應急處置預案、安全專家、危險源信息、應急物資等大量信息一并集成,通過文字、圖表、圖像、聲音等方式,在電子地圖上方便、快捷、形象地展示我省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情況以及發生事故后搶險及救援等信息,在處理突發事件過程中可以迅速作出應急處理響應,把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了做好我省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工作,成立青海省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建設工程領導小組,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由省安全監管局相關領導擔任,各處室)處長(主任)及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執行小組和技術指導小組,省局指導處負責協調兩小組工作。執行小組具體組織和協調工作,編制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印制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和有關材料;組織全省重大危險源登記申報、培訓及后期監控工作。技術指導組由相關安全評價機構協助工作,對各州(地、市)上報的重大危險源申報表進行分析匯總,編寫重大危險源工作總結報告;對申報企業提出的技術問題進行現場指導。各州(地、市)安監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普查方案并設立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積極做好本地區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實施工作,并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領導和經費上的支持。各生產經營單位也要設立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并確定一名專職普查員做好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數據申報工作。
(二)全面落實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的主體責任。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做好以下10項工作:1、做好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如實向安全監管部門申報。2、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需的資金投入。3、建立健全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和監控責任,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的實施方案。4、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5、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6、對重大危險源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的檢測,對重要的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測、檢驗,并做好檢測、檢驗紀錄。7、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8、對存在事故隱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險源認真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事故。9、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10、貫徹執行國家、行業的技術標準,推動技術進步,不斷改進監控管理手段,提高監控管理水平,提高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穩定性。
(三)加強執法檢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力度,督促轄區內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認真落實國家有關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全面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和監控管理工作。凡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第85條的規定嚴肅查處。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時而導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認真整改事故隱患。凡是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難以立即整改的,要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措施,并明確整改投資主體和負責監督整改的責任主體,確保限期完成。
(五)搞好技術服務。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特別是普查數據的采集、匯總是一項技術含量高且較繁重工作,需要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開發的普查軟件及網絡通訊技術開展此項工作,以提高普查工作的效率及準確性。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向同級財政申請專項經費,逐階段建立本區域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和強有力的技術保障體系,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政府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和預警監控平臺,提高安全生產監管水平與效果。鑒于重大危險監控管理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各級要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科研單位在技術支撐和服務方面的優勢,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為保證普查工作的要求及數據格式的統一性,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要求,普查工作所使用的普查軟件采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可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軟件。
(六)定期進行評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對策措施,應急救援措施和評估結論等。安全評估報告應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