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辦[1995]36號)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公安廳、供銷社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管理暫行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區煙花爆竹的經營管理,防止火災及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商業部、公安部關于《商業、供銷社系統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內凡從事煙花爆竹購進、調運、儲存、銷售業務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以上供銷社是煙花爆竹的經營主管部門。煙花爆竹的批發業務統一由各級供銷社日用雜品公司經營,供銷社內部不得多頭經營。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業務。
第四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部門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級崗位責任制,實行全面的安全經營管理。
第五條 從事煙花爆竹購進、調運、儲存、銷售業務的專業人員,上崗工作前,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六條 各級供銷社應明確專人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經營管理,并積極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的煙花爆竹市場實施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收購管理
第七條 各級日用雜品公司是地產煙花爆竹的收購單位,應做好產需銜接,區內煙花爆竹廠要嚴格按計劃生產,不得到區外購進成品或半成品,從區外購進原料統一由自治區公安廳審批,定點采購。
第八條 生產、收購煙花爆竹必須嚴格按國家安全與質量標準進行,把好質量關。凡安全與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產品、無《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一律不準收購。
第九條 煙草爆竹的外觀、內質、封裝成箱等安全與質量的檢測,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
從事煙花爆竹的收購、檢驗、封裝、加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章 進貨管理
第十條 從區外購進煙花爆竹統一由自治區供銷社日用雜品公司經營,并嚴格實行定點進貨制度。按照“安全可靠,適當集中,擇優進貨”的原則進行選點。
第十一條 購進煙花爆竹要嚴格執行質量檢測制度。所進的品種、規格、內外包裝、藥物配比等質量和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產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燃放說明,并附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接收出口轉內銷的產品,必須符合內銷安全質量標準,小包裝附有中文說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不得購進和經銷。
第十二條 自治區日用雜品公司從區外購進煙花爆竹前要做好市場預測,制定進貨數量、品種計劃,報自治區公安廳審批,統一安排好城鄉市場供應。
第四章 儲存管理
第十三條 儲存煙花爆竹必須設專用庫房,嚴禁與其他商品混存。煙花爆竹倉庫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要求。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領《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庫區內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潮、防盜、消防、報警等設備要齊全有效,安全通道暢通,有醒目的危險標志。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倉庫要有嚴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庫制度和保衛制度。對保管人員要實行崗位責任制。
第十五條 進入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配帶火星熄滅裝置(防火罩),停在指定地點。裝卸煙花爆竹時,由保管人員監裝監卸,做到輕拿輕放,不仍不摔,不推不拖,不撞不磨擦。
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于運輸煙花爆竹的規定》(國家六部1992年9號令和新公三字[1992]223號文)。
第十七條 鐵路運輸煙花爆竹必須使用棚車,填寫運單要注明國家規定的危險貨物編號和禁止溜放的標記。
第十八條 公路運輸煙花爆竹,必須用棚布苫嚴捆牢,插有危險品運輸標志,專車運輸,專人押運。
第六章 銷售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日用雜品公司,必須具備安全儲存和經營條件,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儲存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才能經營煙花爆竹的批發業務。
第二十條 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應當遵照“確保安全,方便群眾”的原則,由供銷社的日用雜品公司和公安部門按安全經營條件審核確定。對于批準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和個體商戶,由公安部門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發給營業執照方可經營。
第二十一條 批準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和個體商戶,必須到當地批發企業進貨。嚴禁直接從生產廠家或其他部門進貨(或代銷),嚴禁購進不合格產品和公安部門明令禁止的品種。
第二十二條 批準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必須設專柜銷售,并與其他柜臺拉開一定距離,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準現場試放,不得與其他貨物混放,嚴禁煙火和明火取暖;要張貼安全防范警句,要有相應的消防措施和設備。
第二十三條 銷售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掌握所售煙花爆竹的性能、特點、正確安全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識,并積極向消費者宣傳介紹,指導消費。
第二十四條 城市的農貿市場內不得擺攤銷售煙花爆竹,個體商戶不得走街串巷銷售煙花爆竹。
第七章 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五條 經營煙花爆竹的企業,要把安全經營管理和安全教育作為經常性的工作任務,組織職工認真學習有關安全經營的規定,強化安全管理意識。
第二十六條 經營煙花爆竹的企業要密切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廣泛宣傳對煙花爆竹的管理法規、有關規定和安全燃放基本知識。
第二十七條 積極協助公安部門做好已禁放煙花爆竹的城市的宣傳、管理工作。
第八章 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在經營煙花爆竹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經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進行整頓或停業整頓。對屢教不改的,公安部門有權吊銷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公安部門除依法沒收其煙花爆竹外,由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其情節較輕,尚不夠治安管理處罰的,由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酌情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單位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災害、損壞公私財產、造成人身傷害的,應賠償其經濟損失,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