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治區企業,中央駐疆單位,安全評價機構: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和《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以下簡稱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范圍。
甲級資質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審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頒發資質證書;乙級資質由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審批、頒發資質證書。
自治區有關單位、中央駐疆單位所屬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審核、審批、頒發資質證書。
第五條 根據自治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自治區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 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自治區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除此之外的,可由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定期向社會公布自治區取得甲級、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取得乙級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在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在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檔案室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
(三)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專業能力可通過專職安全評價師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學術專著、科研論文、科技發明、科技進步獎等從業經歷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具有二級資質以上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于每年6月向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乙級資質,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審批;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自接到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審批時,可以采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和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形式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所進行的審查。
現場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的現場核查。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實性的綜合評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時間不計入資質審核、審批期限。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包括:
(一)相關證明材料(一式二份)
1.申請材料目錄;
2.《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
3.申請機構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4.固定資產評估證明材料復印件;
5.申請機構固定工作場所證明材料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等);
6.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從業信息識別卡復印件;
7.專職安全評價師法定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四險”繳費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材料等)復印件;
8.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證明材料復印件(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執業證復印件;
9.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專職過程控制負責人、檔案管理員及各部門負責人任命文件的復印件;
10.法定代表人參加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11.專職技術負責人、專職過程控制負責人簡歷,專職技術負責人專業能力證明材料復印件;
12.技術專家聘用協議及其它技術支撐條件證明材料復印件。
(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文件及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各一式一份)。
(三)以上申請材料電子版一套。
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基本要求:
(一)申請機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申請材料按目錄順序,分冊裝訂(膠粘);
(三)提供文件的打印件、復印件均使用A4白色復印紙,證明文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機構印章。
第十四條 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于每年9月向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
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如有遺失,應當及時在自治區有關電視、報刊等主流媒體上予以聲明,并向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收回原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自治區安全監管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或地址發生變化的;
(二)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三)減少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的。
第十八條 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報告辦理確認手續:
(一)過程控制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二)安全評價師發生變化的;
(三)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
第十九條 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但不予批準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第三章 安全評價活動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被評價對象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托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對象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對象、評價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托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加油加氣站、粘土礦、磚瓦砂石場等建設項目除外)。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根據自治區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情況,適時出臺安全評價收費指導意見。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四)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六)資質條件發生變化沒有及時按規定辦理變更、確認手續;
(七)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序和相關內容;
(八)未按過程控制文件、技術規范和導則要求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九)故意貶低、詆毀其它安全評價機構;
(十)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十一)遲報、漏報、謊報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業績;
(十二)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等,應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應當向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報告,并辦理擬開展安全評價項目備案手續后,方可接受委托。備案材料包括:
(一)《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
(二)甲級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承擔項目的安全評價人員名單、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名單及專業能力證明;
(五)安全評價工作主要業績表。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取得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后,應當報告項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安全監管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安全評價項目委托給未取得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備案手續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甲級安全評價機構。
第二十七條 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業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并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審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加強對安全評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理。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經檢查人員和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后歸檔。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拒絕在監督檢查記錄上簽字的,按有關法規處理。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應當主動接受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在每季度首月5日之前,向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報告上季度安全評價工作業績。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年度考核。原則上每年第一季度開展考核工作,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報送年度考核材料。年度考核材料包括:
(一)安全評價項目質量情況;
(二)遵紀守法情況。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文件和規章制度執行落實情況,以及誠信評價情況;
(三)檔案資料管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收集和整理歸檔情況;機構從業人員檔案管理情況;安全評價項目歸檔資料情況;
(四)機構內部管理情況。辦公場所、注冊資金、安全評價師和其它資質條件的保持情況;
(五)以往審核、檢查中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安全評價滿意度情況。被評價單位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安全評價機構意見反饋情況;
(七)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對安全評價機構年度考核合格的,予以簽章確認;不合格的,暫停其部分或全部安全評價業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對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安全評價活動的,核減其相應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被評價單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區保護,限制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
(四)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
(六)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財物;
(七)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費用。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或安全評價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給予處罰。
(一)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二)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三)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經延期或者未經批準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五)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七)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八)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它安全評價機構,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九)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十一)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十二)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合同的;
(十三)拒絕、阻礙安全監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十四)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評價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相應資質;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資質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撤銷其資質: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有其它依法應當撤銷資質的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本辦法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專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準和必要的設施設備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治區安全監管局2005年4月11日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細則》(新安監管技裝字[2005]32號)同時廢止。
3.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