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于安全生產民事責任的規定
2006-11-22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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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調整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法的規定,違反民事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我國的民法通則是處理民事法律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民法規定:
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致害人違反了民事法規。
侵犯他人的財產或人身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不法行為,侵權行為是一種法律事實,它會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致害人賠償損失,致害人有責任向受害人賠償。在侵權損害賠償關系中,致害人所負有的責任也就是他所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內容和形式。
在安全生產上,公民、法人由于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責任事故,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通則關于安全生產的規定,主要包括:
(一)國家機關和法人侵權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人身安全健康和經濟利益、財產安全等)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業務活動是通過其機構、代表和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實現的。法人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活動就是法人的活動,因此,任何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職務活動,其工作人員的過錯也就是法人的過錯,法人應對其行為的損害后果負責。但如法人的工作人員所進行的活動與法人的職務無關,則在其致人損害時應自己負責賠償。
法人對自己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損害負責賠償,并不排除法人追究法人工作人員的個人責任。法人在向受害人賠償后,可以根據情況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二)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偽造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高度危險業務是指危險性大的業務,如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業務。在現代科技技術條件下,這些業務對周圍環境有極大危險性,即使從事該業務活動的人十分謹慎,有時也難免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為了促使從事這些業務活動的人更進一步改進技術、尋求和加強安全措施,以保障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從事高度危險業務者致人損害時,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都應當負責賠償。在這種情況下,致害人的賠償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只要有損害后果發生,致害人就須負責。如果致害人能夠證明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則可以免除或減輕他的責任。
(三)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四)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五)公共場所、工程施工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六)建筑物高處墜落、倒塌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停止侵害;
、谂懦恋K;
③消除危險;
、芊颠財產;
⑤恢復原狀;
、扌蘩、重作、更換;
、哔r償損失;
、嘀Ц哆`約金;
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赓r禮道歉。
——摘自《安全科學技術百科全書》(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