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關于勞動保護的規定
2006-11-22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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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是國家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權益是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因此,工會法在保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作了相應的規定。
在第一章“總則”中規定: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在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中規定: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代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代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當事人對企業行政方面做出的辭退、開除、除名的處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處理勞動爭議的規定辦理。
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
法作出處理。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的要求,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在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中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摘自《安全科學技術百科全書》(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