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或機械設備的不安全因素等原因造成的。為了防范類似事故重復發生,在處理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對于事故處理,國家計劃委員會早在1975年就提出了“三不放過”原則。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國家領導人強調要依法從嚴查處各類事故,并于2000年對事故處理提出了 “四不放過”的要求,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 “四不放過”掣的第一個原則是首先要針對事故,認真分析,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
第二個原則是新增加的內容,突出了要對有關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這是落實國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進行責任追究的具體體現。
第三個原則是不能認為分析清楚了原因,處理了有關人員就算完成事故處理了,還必須通過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危害,使廣大職工從中受到教育、吸取教訓,進而提高認識,努力在實際工作中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四個原則是要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不但要制定出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預防措施,還要針對事故發生所暴露出的不安全因素進行徹底整改。只有這樣,才能通過處理已發生的事故,收到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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