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9-2009
2009-05-08發布 2009-08-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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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車用氣瓶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車用氣瓶使用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環境溫度在-40℃~60℃使用的、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 0.2MPa(表壓,下同),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 1.0MPa?L的氣體燃料、液化氣體燃料的車用氣瓶。
本規程還適用于車用氣瓶的氣瓶瓶閥、安全閥、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閥等安全附件。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車用氣瓶,其設計、制造、安裝、充裝、使用和檢驗等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要求。本規程未作規定的應當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