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6發布 2008-12-01實施
[pfg格式]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天然氣工程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遵守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陸上的油氣田工程、石油天然氣儲運工程和海洋油氣田陸上終端工程可燃1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設備選型、安裝及以上工程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