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6發布 2008-12-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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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淺海區域內進行石油天然氣鉆井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本標準主要包括淺海鉆井的基本條件、安全管理、通用安全技術、井控、鉆井設備安全、鉆井作業、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理等內容。本標準未包括淺海鉆井設施的設計、建造、設備配備以及移動式鉆井設施的動復員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在淺海區域內進行石油天然氣鉆井設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