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5發布 2009-07-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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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運行引起沿線建筑物振動與室內二次輻射噪聲的限值及其測量方法,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運行引起沿線建筑物振動與室內二次輻射噪聲的控制和測量;振動的頻率范圍為4~200Hz,二次輻射噪聲的頻率范圍為16~200Hz。
1.0.3 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運行引起沿線建筑物振動與室內二次輻射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